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99)


  二、建立税务法院的探讨

  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法院,税收司法主要是由公安局负责侦查,各级人民法院内设行政庭负责涉税案件的审理。由于行政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且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实践中涉税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正确侦查、审理和判决,从而使国家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再从国外的税收司法实践来看,经济发达国家已越来越步入专业化的道路。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已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应尽快设立税务法院。

  (一)从事物的本质看我国设立税务法院的必然性。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各行业纷纷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专业化已是不容置疑的发展方向。具体到司法这一领域,也是一样,各专业法院相继成立。

  1、税务案件日益增多的要求。当代国家被称为税收国家,税收已成为国家与公民之间最频繁的联接点。从我国国情来看,依法治国方略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蓬勃发展起来,我国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税收行政诉讼也就相应地频繁发生,从目前的情况看,税收行政诉讼从量上已经达到了足以自立门户的地步。

  2、减少地方和部门干扰的要求。只有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才能减少地方和部门干扰,充分维护当事人特别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是靠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支撑的,但长期以来,我国对纳税人的权利不够重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当代税法已成为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器。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受理税务纠纷案件,往往迟迟不能开庭审理,其原因是法院工作人员不了解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有的法院只好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结案。“众所周知,税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无疑是税务机关,且先不论及案件的谁是谁非,只是这种名义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而实质是由税务机关左右的审判,就很难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也极容易受到影响。”税法的利益平衡器的功能也相应得不到有效发挥。此外,税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据的一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必需的,是为公不为私的。但现在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很强,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将不利于对纳税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