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工商税制的改革。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二是开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进行适当调节;三是调整了其他一些税种,如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将屠宰税、筵席税征收或停征权下放给地方。
4、农业税制的改革。农业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农业特产税。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体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要求,增强税制改革的协同效应,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扩大了征收范围,适当降低了部分产品的税率,明确了减免税,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等。
5、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旨在彻底改变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普遍纳税申报制度;二是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三是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四是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五是适应实行分税制的需要,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六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政策调整
为了巩固和完善新税制,近年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新税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陆续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1、1994年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和税率。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金饰品加工企业税负加重和金饰品价格有所上涨的实际情况,本着不影响金饰品的零售价格和促进金饰品加工工业健康发展的原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并将税率由10%调整为5%。
(2)调整农产品、资源性产品的税收政策。考虑到农产品、资源产品实行新税制后税负有所增加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和采掘业的健康发展,将农产品、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由17%调低为13%,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
(3)调整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办法。对原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末库存余额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所含已征税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调整为按季抵扣的办法。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的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5)调整某些特殊行业的政策。对列入名单的三线搬迁企业,以1993年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返还给企业;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6)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规定。废止了一些政策性和特定、特案减免税规定。对特定区域减免税进口货物实行核定额度的管理办法,在核定的额度内准予减免税,超过额度进口的货物按法定税率征税,并先在经济特区试行。
4、农业税制的改革。农业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农业特产税。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体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要求,增强税制改革的协同效应,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扩大了征收范围,适当降低了部分产品的税率,明确了减免税,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等。
5、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旨在彻底改变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普遍纳税申报制度;二是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三是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四是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五是适应实行分税制的需要,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六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政策调整
为了巩固和完善新税制,近年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新税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陆续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1、1994年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和税率。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金饰品加工企业税负加重和金饰品价格有所上涨的实际情况,本着不影响金饰品的零售价格和促进金饰品加工工业健康发展的原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并将税率由10%调整为5%。
(2)调整农产品、资源性产品的税收政策。考虑到农产品、资源产品实行新税制后税负有所增加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和采掘业的健康发展,将农产品、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由17%调低为13%,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
(3)调整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办法。对原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末库存余额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所含已征税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调整为按季抵扣的办法。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的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5)调整某些特殊行业的政策。对列入名单的三线搬迁企业,以1993年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返还给企业;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6)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规定。废止了一些政策性和特定、特案减免税规定。对特定区域减免税进口货物实行核定额度的管理办法,在核定的额度内准予减免税,超过额度进口的货物按法定税率征税,并先在经济特区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