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载:http://www.clnchina.com/Content.aspx?Id=1172&TypeId=14 |
|
|
|
一、遗产税和遗产税法 四五年前,遗产税法立法曾经一度成为社会热点,也变成了当时社会和媒体讨论的焦点问题,几年过去了,遗产税法立法并没有推进的迹象,但是遗产税问题却一直为富裕起来的人们和有产阶层所关注,甚至有人还提出如何规避遗产税。实际上,遗产税都没有开征,何谈规避,但从长远来说,中国总有一天会开征遗产税,从我个人的理解,近五至十年内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不大。 遗产税在性质上应当是中央税而不是地方税,但在操作上税款可以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在美国,遗产税的抵免既有联邦政府的抵免,也有州政府的抵免,但以联邦政府的抵免为主。 遗产可以包括如下方面(但不限于此):1.现金、储蓄存款;2.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应付款项;3.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4.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5.存于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证券及其保证金;6.各类投资、股权或合伙款项、权益;7.机器设备、生产资料;8.债权;文物、字画、古董等;9.保险收益、信托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无形资产收益、特许权经营收益或其他合同性经营收益等;10.其他依法经过确认、公证过的财产或权益。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私人财产总体上尚不很大,相当部分的继承财产仍是生活必需,大规模征税将在今后的现实,也考虑到遗产税征收中大量配套的财产申报、登记和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就绪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增加的前景,因此,我个人建议,如果开征遗产税宜对遗产采取列举方式(如一至七项),不在列举中的免征,以后成熟一项增加一项,在列举中的项目亦可减征和缓征。 遗产税起征点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问题,社会上及媒体上盛传遗产税起征点为100万元,过去国家统计局也有人称,经调查我国家庭财产超过100万元的家庭达到1000万户,对此,许多人提出了异议。实际上,遗产税法确定征纳标准是决定起征点的重要事项,国际上,遗产税征收制度有三种,即总遗产税制(先对总遗产征缴遗产税后分配)、分遗产税制(先继承后根据继承情况征缴遗产税)和混合税制。我个人的看法,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如果实行总遗产税制,必须考虑到配偶、子女和父母因素,抵免后的遗产总额(起征点)宜定为300万元以上,如果实行分遗产税制,则在100万元以上就可以考虑了。 同时,遗产税法中必须明确抵免范围。在扣除抵免款项后,遗产价值超过起征点的,超过部分根据种类按规定的累进税率纳税。抵免范围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此):用于死者的属于合理范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及相关费用;支付经确认后属于死者的债务;曾与配偶共同居住而目前配偶继续居住的房屋;用于配偶今后可以预期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医疗必需费用;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可以对没有正当收入来源或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特困人员、危重病人尽瞻养、抚养、帮助、救助义务,预先从遗产中提出一定金额予以抵免。而抵免后纳税人并没有尽义务则可以逃税罪论处。抵免范围和上限应当事先公布,在美国,联邦政府提前五年公布抵免金额,如2000年公布了2001年抵免金额为67.5万美元,2002年和2003年均为70万美元,2004年为85万美元,2005年为95万美元,2006年为100万美元。 遗产税税率和征收方式也是社会关心的问题。遗产税实行分档累进税率,我个人认为,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个人收入状况看,不宜上限过高,宜在10—50%间。美国为18—55%,日本为10—70%,德国为3—70%。在征税时,应当规定,法定继承的配偶、子女、父母的遗产税纳税税率从低,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纳税税率从高。在征纳制度上,可以采用纳税人选择法,即可以选择总遗产税制,也可以选择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分遗产税制,法定方式为总遗产税制,一句话,以方便、协商、诚实申报、合理抵免为原则。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合一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两者互为补充互为堵漏,所谓生前赠与和身后继承,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在生前转移财产,逃避税收,遗产税立法时应与国际接轨,规定一个时限,即规定在财产所有权人死亡之前的若干年内转移财产,按年或一次性征收赠与税,死亡后无论继承还是遗赠,均按遗产税一次性征收。我个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这个时限宜3—5年为限。同时,按年征收的赠与税税率不宜过高,宜5—15%之间,并规定最长征纳年限,如十年。一次性征收的赠与税税率可以考虑以低于遗产税税率征收。 三、遗产征税配套制度及相关问题 遗产征税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如下: |
遗产税 遗产 评估 信托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