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笔者的邮箱里居然收到这样一封以《特别呼吁玉环政府与社会各界给予同情与舆论支持》为标题;以“人为引发42间5层砖混兼内框楼房开裂渗漏日趋严重,开发商施工单位不理不睬,30多户居民找不到申诉主体”为副标题的公开信。
信的原文如下:
“以人为本”的玉环县政府:
富有同情心的玉环社会各界:
我们采取公开信的形式,呼吁政府与社会各界给予同情与舆论支持,实属迫不得意。因为我们一生所经营的住宅——符合《物权法》的私有财产,正在遭遇着野蛮的侵害,而且找不到侵害主体,我们上下求告,不是被踢皮球,就是被人不理不睬,我们申诉无门,只有呼唤政府良知,寻找社会公理。为此,还请政府与社会各界给予谅解。
一、历史背景——对局部“控制性”详规来个彻底更改。
我们30多户人家,家住珠港镇珠城东路32~56、58~82号立底栋楼房。我们的楼房沿街联建,根据县城规划与相关政策,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城市扩展初期。当时,我们的北面对街,是有关单位的老房子,其时符合旧城改造条件,拆除后改建成一幢高达5层的原玉环县人民法院大楼。一幢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大楼,在西侧余留的绿地与停车场的衬托下,一直不乏姿态雄伟。随着玉环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搬迁了新址。这样一幢根本不符合旧城改造条件的高大、坚固建筑,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敲得无影无踪。后来就成了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的开发地块,凭的是玉政函〖2004〗61号“文件”《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关局部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这家房产分公司正是一手通天,居然能将局部“控制性”详规来个彻底更改。
二、用意巧妙——限高详见附图:放2米可以增高一层。
玉政函〖2004〗61号“文件”对开发商建造“银座时代”提出了11条要求,目前,围墙内在建达16层的“银座时代”还看不出是否全部符合要求。但是,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按照建筑要求22层商住楼必须达到68米,通常也是68米。玉政函〖2004〗61号“文件”给予开发商的第7条要求是“建筑限高详见附图(建筑高度的确定应在建筑允许高度可覆盖范围内)”。这一条以“模糊概念”的手法,在附图上放出“70米高度可覆盖范围”这样一个余留2米的高度,巧妙地意味着“银座时代”可以建造成23层的高楼。
当然,这些“巧妙”的手法没有人知道,老百姓只知道“银座时代”在招标时,只能允许建筑22层,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可以建23层了。但是,对于我们这些南侧的住户,如果这次不是危及我们的楼房,我们是不会质疑开发商准备多建多少层的。问题是我们太善良,太会容忍既得利益集团的欺侮了。
三、权威检测——施工引发了房屋裂渗,影响正常使用。
在“银座时代”做好基础工程的时候,我们就发现珠城东路原法院前面的道路有了变形的迹象,大家都在心里祈祷,千万别影响我们的房子。结果,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我们32~56、58~82号的几幢立底栋楼房内,发现了开裂与渗漏。这时候,“银座时代”已经上升到16层了。于是,我们强烈要求开发商作出“房屋裂缝检测报告”。对方迫于舆论,于2007年6月25日,由珠城东路32~56、58~82号房屋主,与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一道,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作出2007-41-1、2007-41-2两份《房屋裂缝检测鉴定报告》。
上述《报告》中的“工程概况”介绍:32~56、58~82号房屋为“5层砖混结构房屋”,前者“局部内框,现浇楼屋面结构”,后者“预制板楼屋面结构”,基础都为“桩基础”。平均桩长,前者为“15~16m”,后者为“14~15m”。两幢房子具位于“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开发的‘银座时代’商住楼南侧”。《报告》在32~56、58~82号“房屋裂缝原因分析”一款中的共同意思是说:“从裂缝的分布情况看,房屋裂缝主要分布在较高楼层,且东西两侧房屋比较严重,结合房屋实际裂缝分布情况分析所得:1)略,2)银座时代商住楼基坑开挖等基础施工对房屋裂缝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报告》的“鉴定结论”同样是:“1、根据现场检测的房屋裂缝状况及分析,……局部裂缝及渗水等现象影响房屋正常使用。2、房屋的裂缝……(与)银座时代商住楼基坑开挖等施工对房屋裂缝的发展有一定影响。”
四、刨根问底——擅自减除防护桩,是谁允许其偷工减料?
我们打开玉环县建设规划局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的《玉环县城关局部城区规划调整中A-5-2地块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来看,已经提到“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等字样,在“建设要求”第二条中,也已提及“区内一切配套基础设施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基坑中的桩基与环绕高层建筑的防护桩是必不可少的。按照建筑常识,从高层建筑的周边深度来防护高层建筑的巨大压力,防护桩必须深入局部地质的最大深度之下。防护桩就像“大力士”一样,稳稳地把旁边的建筑“扶住”,使得周边地表上的建筑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商业地下建筑是这样,地铁设施也是这样。而“银座时代”的建筑立面与32~56、58~82号几幢房屋的建筑立面仅离22米,如果没有防护桩,势必造成压力较轻一侧的房屋日渐变形,甚至倒塌。
如此普通的常识作为开发商与施工单位,都应该明白。为什么会在基坑施工时就擅自减掉防护桩呢?这里有一个投资成本问题。是不是因为开发商得到这里的开发权所花的钱款与所赠的股份太多了?估计不节省一点恐怕会得不偿失。所以,省出价值三五百万元的防护桩,开发商确实节约了成本,但32~56、58~82号几幢房屋里的所有权人倒霉了!我们在“银座时代”上升到第16层时就看到了自己房屋的开裂与渗漏,想想等到它上升到23层,再有了许多立面的加重物,那么,我们的房屋会不会被日渐压塌?我们的一家家心血是否最终成为一堆废墟?我们不敢想象,一项涉及众多百姓安居乐业的工程如此偷工减料?难道玉环城区的高层建筑的勃起,就要意味着许多无辜的百姓天天担惊受怕、过上半生担心而且申诉无门的日子吗?
五、感激诉求——感谢监督站,希望政府帮助明确申诉主体!
有道是“天下总有好人在。”在此,我们十分感谢玉环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他们本着对百姓财产与城市建设认真负责的态度,于2006年10月30日给“银座时代“的施工单位——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下达了书面质改第YZJZ0619号《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对这项工程的整改提出了五项要求,其中等五条“基坑支护工程”写道:“水平监测点明显偏少;部分压顶梁已擅自取消;基坑无按要求设置排水措施;深层位移已明显超过警戒值且已造成临街路面开裂;地下室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及加固方案不详细且无应急预案;对周边管线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来看,“银座时代”共需整改的内容就达14条。其“深层位移已明显超过警戒值且已造成临街路面开裂”,就已引发了我们32~56、58~82号几幢房屋的开裂与渗漏。更加难以置信的是,这样一幢高层建筑,不仅“对周边管线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给我县的公共设施埋下隐患,居然还置国家明文规定的人防工程的要求所不顾,一是“基坑无按要求设置排水措施”,“地下室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及加固方案不详细且无应急预案”,必将为万一使用的人防设施造成更大的危害。
我们只想问问,是什么人如此大胆?居然允许这样的开发商、这样的施工单位对玉环人民的私人财产与生命安危视若儿戏,不理不睬?
我们希望“以人为本”的政府向玉环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同志们学习,来一次纠往过正或是亡羊补牢,彻底消除“银座时代”这样一座标志性建筑所造成的危害隐患,减少32~56、58~82号几幢房屋业主的担心,减少玉环人民未来人防安全的危害。同时,也请政府帮助我们明确申请主体。请告诉我们,目前的负责应该由什么人负责?是开发商?是施工单位?还是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特此呼吁!
玉环县珠港镇珠城东路32~56、58~82号全体住户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读罢此信,真是令人气愤。在《物权法》即将要实施的今天,玉环县居然还发生了这种百姓“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事。笔者不禁要问?在城市建设中,当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侵害和威胁时,应该由谁来管?我们当地政府又该扮演何角色?如今无人过问此事,试问?当地政府不是在漠视《物权法》,不是在践踏人民群众的“物权”,哪又会是什么呢?
诚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倡导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今天,我们的地方政府就应当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就要处处维护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绝不能有践踏法律,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如若我们的政府都不去依法治国,不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那么势必会引起人民群众的愤懑,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试问?如此这样下去,我们党的威信何存?人民群众还能永久地支持我们的党,拥护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吗?而我们党的长治久安的执政目标又如何能实现呢?当然,这些浅显的道理,政府领导比笔者懂,也不用笔者多言。
再后,笔者强烈呼吁玉环县政府尽快解决珠港镇珠城东路32~56、58~82号全体住户的住房问题,还他们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龚玉环
2007年8月29日
后附:32~56、58~74号两幢房屋部分业主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