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88)


  
  2、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

  (1)日本税务警察制度溯源:

  日本现代税制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明治时代。日本自明治维新开始走向通往现代国家的历程。明治政府为了在列强争夺霸权的当时国际社会中去的立足之地,为了本国的存在与发展被迫放弃封建制度,开始了西化进程。其税制基本上可以以二战为界分为两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采用的仍旧是封建的、自上而下的官吏制确定应纳税额的赋课征收制度,税收是国家财产的体现。缴税被看作每一个国民的义务,是封建体制下生存的代价,毫无权利意识可言。二战之后,美国占领了日本,可以说成为了日本的太上皇,日出于完全的傀儡统治之下。应美国占领军的要求,日本开始了税制改革,学习西方引入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由于当时人们一时难以从观念上接受自行申报制度,将自己的钱“毫无理由”地交给政府。偷税者比比皆是,偷税并不被普通百姓认为是什么不光彩的行为,再加上日本处在经济极其混乱的时期,黑市交易横行,尽管在法律上肯定了偷税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加大了惩处力度,但由于固有的警察队伍难以胜任打击偷税犯罪的任务,国家的税收收入陷入了非常贫乏的境地。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应运而生。

  (2)与普通警察的异同:

  按照日本的法律,普通的警察部门和税务警察部门都就税收犯罪行为拥有刑事调查权,普通的警察部门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税务警察部门依据的是《打击国税犯罪法》这样一部特别的授权法。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调查税收犯罪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并且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较,发案的量很大,侦破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门所难以胜任的,所以在税务警察部门设立之初,这两个部门之间还偶然有过职能交叉的时候。但是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普通的警察部门已经完全退出了打击税收犯罪的领域,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专由税务警察部门单独行使。

  ①程序不同:一般的课税调查所适用的是纯粹的行政程序,课税调查中所收集到的资料只能作为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判罪定刑的证据;调查依据各个单行税法的授权进行。而税收犯罪调查是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调查取证围绕着怎样把偷税分子送上法庭、最终定罪判刑而展开,所依据的除了各个具体的税收法律之外,还有《打击国税犯罪法》这样一部特别的授权法,所以尽管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也是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是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课税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规定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