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制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1月1日已开始实施。《办法》明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最近几年,陆续分批推出了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然而由于缺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销售、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加上某些人利用政策中的疏漏,进行牟利炒作,致使这项民心工程,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评价。主要问题有:
一、经济运用住房户型设计不合理,面积过大,有些堪称“豪华”。这显然不符合“向城镇中低收入普通家庭”供应的初衷。
二、销售方案不尽合理,管理体制不健全,引发投机行为。开发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无房者、中低收入的无房者和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原则上是应该首先销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可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办法却使经济适用房与真正的买房者产生了错位,有的人把购买经济适用房当成优选投资项目。这不但使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落实到中低收入阶层的身上,还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负担,减少了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同时,由于这些人参与房子炒卖炒,加剧了本已居高不下的房价不断升高,也损害了政府在人民样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尽快修改和完善《丽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范经济适用房的规划、生产、定价、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使其走向良性循环。
l、明确界定适用对象,把握准入条件。制定该《办法》时,既要考虑原来政策的连续性,保留原政策规定的合理的内容,避免因政策大调整,导致新的利益分配不公,产生新矛盾和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购房前应在媒体公示购房者的身份和现有住房情况,以增加透明度,限制投机行为,还免权力寻租。
2、规范户型结构和限制面积。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套型面积应以中小户型为主。不符合规定的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批准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的许可证。
3、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居民“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设计和颁发放黄色的《经济适用房住房权属证书》,并规定:持证人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其仅享有该房的有限产权,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并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可申请更换红色的《房屋所有权证》,否则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这样就能遏制经济适用房被炒作。完善
一、经济运用住房户型设计不合理,面积过大,有些堪称“豪华”。这显然不符合“向城镇中低收入普通家庭”供应的初衷。
二、销售方案不尽合理,管理体制不健全,引发投机行为。开发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无房者、中低收入的无房者和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原则上是应该首先销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可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办法却使经济适用房与真正的买房者产生了错位,有的人把购买经济适用房当成优选投资项目。这不但使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落实到中低收入阶层的身上,还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负担,减少了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同时,由于这些人参与房子炒卖炒,加剧了本已居高不下的房价不断升高,也损害了政府在人民样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尽快修改和完善《丽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范经济适用房的规划、生产、定价、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使其走向良性循环。
l、明确界定适用对象,把握准入条件。制定该《办法》时,既要考虑原来政策的连续性,保留原政策规定的合理的内容,避免因政策大调整,导致新的利益分配不公,产生新矛盾和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购房前应在媒体公示购房者的身份和现有住房情况,以增加透明度,限制投机行为,还免权力寻租。
2、规范户型结构和限制面积。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套型面积应以中小户型为主。不符合规定的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批准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的许可证。
3、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居民“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设计和颁发放黄色的《经济适用房住房权属证书》,并规定:持证人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其仅享有该房的有限产权,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并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可申请更换红色的《房屋所有权证》,否则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这样就能遏制经济适用房被炒作。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