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劳动者不得食”,这是有史以来明确不明确地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共同认识。当然,这里的“劳动”是泛指各种“工作”(包括体力劳动、投资活动、技术发明、企业管理等等),千百年来人们普遍认为:任何人都必须力所能及地参加各种劳动,否则就无贡献于社会、无贡献于人类的发展、也就失去了生存于人类社会的意义。这一认识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似乎没有理由对其提出怀疑。然而在可持续发展视角下、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这一认识和观念依旧天然正确、依旧必须坚持吗?本文对此提出了新的认识。
追本溯源地思考一下“不劳动者不得食”的逻辑前提,就不难发现它来源于分配理论、而分配理论又来源于价值创造的认识。其简单的逻辑就是:只有“劳动”(泛指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只有创造了价值的“劳动”才能参与分配,非“劳动”范畴的活动是不能创造价值的、也就不能参与分配。显然,它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价值认识是不同的,它否定了“劳动”之外“自然”参与“价值创造”的作用,也没有认识到“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所“创造”的“负价值”(也就是说,任何的“劳动”过程都或多或少地伴随着自然资源的损耗和自然环境的破坏)。由此可见,“自然”在所谓的“价值创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自然”及其所“创造”的价值属于全人类、不只属于“劳动者”、也属于非“劳动者”;非“劳动者”没有参与“负价值”的创造、却承受着“负价值”的后果、因而有权要求获得补偿。
所以,“不劳动者不得食”并非是那么天经地义的、也并非是人类社会所必须坚持的。要求人人进行“劳动”活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对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并不一定会带来积极的作用。相反,对自然生态系统而言只会加重其负担和压力;对人类社会而言,为了满足人人对“劳动”的“需求”,而不得不人为地去创造出许多的“工作岗位”,除了加重对“自然”的压力、降低劳动效率外,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利益并没有积极的作用(甚至可能产生消极的作用);对人类社会某些成员而言,不得不参与本不愿进行的指定范畴的“劳动”活动、而使自身真实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所以,笔者认为:当人类社会发展到能够保证所有成员获得基本生存所需要的物质需求阶段之后,应当及时地改变“人人都必须劳动”的社会价值理念和社会制度。“劳动”是社会成员获得需求满足的一种手段(部分人是通过“劳动”换取收入以获取更多的更高的物质需求的满足、部分人则是把“劳动”过程当作一种精神需求满足的过程、部分人则是通过“劳动”换取收入以获取更多的更高的人文需求和生态需求),但以往限定的那些“劳动”活动(或者说伴随收入的活动)并不是社会成员获得需求满足的唯一手段。休闲、娱乐、旅游、非功利的教育、非功利的学术研究、各种各样的兴趣爱好等等,都是满足需求的手段,与获取收入的“劳动”有同等的意义。
以“教育”为例而言,以往的认识总是把接受教育作为提高劳动能力的手段、而不认为“教育”有直接满足需求的功能,所以对于不能直接与生产劳动相联系的教育看作是没有价值的,对于接受专业教育后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现象看作是教育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对长期接受教育而又最终不从事职业的现象更看作是资源浪费。其实,“教育”对某些人来说,毫无疑问是提高劳动能力的手段(即,通过接受教育使得能够在今后获得更高的收入来满足更多更高的物质需求);而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接受教育就是一种需求满足过程(教育并不是要提高某种劳动能力、而是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得到身心的愉悦)。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后一种“教育”更应当给予肯定的评判,因为“教育”作为需求满足、必然把可能用于物质消费的费用用于了精神性消费,也就是把物质需求转化为了精神需求,从而减少了物质资源的消耗和自然环境的破坏。同样,对于学术研究,各种评判指标总是把研究成果能否对现实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作为是否有价值的依据,如果不能直接用于生产活动也就会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研究。其实,换一个角度来看,任何出于研究者兴趣的研究、无论其结果如何、研究过程就是研究者需求满足的过程,也是把可能用于物质需求转化为了精神需求的过程,也是减少了物质资源的消耗和自然环境的破坏的过程。对于这样的“教育”、这样的学术研究,为什么不应该给予肯定的评判呢?!
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全社会真的否定“不劳动者不得食”,那么是否会导致无人愿意劳动的局面呢?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有这样的担心。因为,“劳动”对于相当部分的人来说是直接满足需求的过程(即在劳动过程中得到效用的满足);所有的人中,有些人得到了基本的消费就满足了,而另外一些人则天然地希望获得高消费,那么对这部分人来说,“劳动”是获得高收入进而获得高消费的人的必要手段。由此可见,在这样一种逻辑下,希望得到高消费的人以多“劳动”去换取,不希望得到高消费的人则可以少“劳动”或不“劳动”以换取休闲或满足自己的兴趣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