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语:
2004年是铜奔马出土35周年,借此纪念之际,甘肃天马文化研究院执行院长董洪先生公布6年前的一桩冤案真相,揭露《兰州晨报》招聘主任叶舟借“采访”为名,派记者恐吓案件的关键证人、原甘肃省邮电管理局张玲,导致其反复无常……兰州市城关法院白银路法庭某女审判长卑鄙地涂改张玲证词,偏袒开脱被告,兰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庭却故意维持错判。《兰州晨报》代理诉讼人、招聘记者廖明是张玲证词的旁听见证者,却毫无职业道德连连撰文攻击原告董洪。败诉学者因遭妒贤嫉能者邵如林诽谤侮辱而鸣冤叫屈,欲借法律的力量伸张正义,却被兰州新闻界一些不明真相者列为“甘肃十大恶人”之一。“小小诸葛亮,打坐中军帐。布下八卦阵,专捉飞来将。”《兰州晨报》被“小狂人”叶舟这样的“报业土匪”操纵,陷害学者,落井下石,已经堕落为学术界顽固守旧派打击新生学术力量的武器,成为繁荣甘肃社会科学的障碍之一,必将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谨告甘肃各位记者同仁,不要擅自坐上“罗马教皇”的宝座,对“异教徒”布鲁诺毫不留情地判以“火刑”,更不要以现今社会某些腐败法官的一纸文书为“终身裁决”。
背景新闻:
“金马张”即将跃入邮品
本报迅最近,“世界艺术大师‘金马张’诞生2000周年纪念简封”由甘肃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印制,许可证号是73-0002-5,收藏界权威人士预测,这个品种将是虎年中的一匹强劲的“黑马”。
原来“金马张”是中国旅游标志“飞马奔雀”设计大师张江的外号,他的艺术杰作“飞马奔雀”出土后在北京及美、日、英、法、意、瑞、奥等国家地区巡展,仅日本就为其投保260万美元,令全球艺术界感到震惊,博得了“世界艺术品中最高峰”的盛誉。张江祖籍冀州,大约出生于公元前1年,卒于公元65年,东汉初被封为南阳析候、拜破羌将军、武威太守、兼摄左骑千人、张掖县长,他生前擅长铸造马式,并在西北边疆久负盛名,其“飞马奔雀”造型既活泼生动,又使人感到平实稳定,虽把全身体重的着力点集中于一足之上,却完全符合重心平衡的原理,它显示了我国劳动人民的高度智慧和超异技术水平。曾被新华社两度向海内外介绍过考古成果的甘肃著名青年学者董洪特地监制了2000匹铜奔马,编号发行,以志纪念。
这枚简封由国保策划,志恒设计,左下角有一幅破羌将军张江持枪跨马,旌旗簇拥的绣像题图,封内印有11条评语,都是郭沫若等中外名士对铜奔马不同角度地高度赞赏,字字珠玉,耐人寻味,具有良好的收藏价值。
《厂长经理日报》1999年8月21日第2480期
开端新闻:
铜马又进谜团争鸣骤起官司
——98中国邮坊的唯一大案
最近,曾被新华社两度向海内外宣传过考古成果的著名青年学者董洪状告《兰州晨报》和“秦公”(化名)侵犯名誉一案,因作者“秦公”身份不明,住址不详,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人民法庭正式撤诉。这是我国首例报纸加因特网上的诽谤侮辱事件,也是建国以来学术界最大的名誉侵权案。
1998年7月13日,董洪就将“秦公”和《兰州晨报》告上法庭。诉状称,早在1996年春,有两家单位就计划联合印制《纪念世界艺术大师金马张诞生2000周年邮简》。98年初,推出者先将少量清样送给各界友人,以听取修改意见,待10月份纪念研讨会召开时方正式印刷。被告“秦公”悍然于7月1日在《兰州晨报》上发表《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的发现》一文,不但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而且以:“吹嘘”、“信口雌黄”、“骗取”、“嘴脸”、“痴人梦呓般的狂语”等贬义词句误导读者对原告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反馈意见,间是用口头或书信表达,被告不在征询专家之列,积极提出宝贵意见也无可厚非,但是故意造谣,公然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中伤他人,不仅史无前例,而且有悖于人之常情,社交之常规,显然是丧失理智的行为。“秦公”一中咬定董洪是纪念简封的推出者、策划者、设计者、供稿者、宣传者,其实简封清样和征求意见稿上都印有这些人或组织的大名,他不是文盲,显然是在凭空虚构事实。原告对本文所列的“十大罪状”逐一进行了批驳。诉状中最引人注目的第10条称:“被告还故意夸在其词的嘲弄‘在某君设计的简封上,首先给自己冠以数顶令世人瞠目的头衔’‘黑箱考古’理论的创始人,1995年以来先后破译‘红岩碑之谜’和‘崖墓千古谜’而分别间鼎贵州百万悬赏与江西30万巨奖的。早在6年前就因揭开国家旅游标志‘飞马奔雀’设计大师(张江)之谜扬名于世的中国著名学者。”原告这样解释:“早在1997年9月26日,陈玲在《宁波日报》上以表《龙虎山岩洞揭开神秘的面纱—甘肃学者破解崖墓千古之谜》一文,就称原告为‘黑箱考古理论’的创始人,原定于今年10月份召开的崖墓之谜专家鉴定会也因对方失言而化成了泡影。……贵州安顺行署悬赏百万征解红岩碑文,旨在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在总现巨奖问题上根本就没有个‘时间表’。……贵州天书实业有限公司隆重推出‘天书酒’,同时又追加百万悬赏以征寻智者破译天书,试想:在‘天书酒’没有畅销全国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之前,总现巨奖是否可能?》原告声称,不久将在因特网上地上述单位的拖欠行为进行专题曝光,在自己经济能力许可的前题下还将诉诸法律!
诉状最后总结,被告的文章发表之后,从深度讲,受误导的群众辱骂原告是“疯子”、“大骗子”、“沽名钓誉之辈”、“利欲薰心之徒”,并呼吁“叛处三年徒刑”,当面羞辱让其“陷居祁连山,永不面世!”使董洪闷压抑,自杀未遂,身心受到重创,无法完成原工作单位《长经理日报》交付的对外经济任务。攻击文章还彻底摧毁了纪念品——仿制铜奔马的正当销售活动,使原告承包费直接损失达96800元。从时间长度来讲,1992年至今已跨越7年,西北师大中文系退休教师李鼎文不但亲自出马,而且还发动像“秦公”之流在省内诸多报刊上进行诽谤,更有甚者,武威市水利局办公室干部白明还用“小字报”对董洪进行造谣中伤。原告多次起诉,均被拒之门外,此次受理对他来说大有“千年等一回”之感。
从广度来讲,该文于发行可达5万份的《兰州晨报》刊登之后,又在拥有5千万用户的因特网上广泛传播开造成了一定的国际影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特地在成都召开了“西北西南维权调查联席会议”。原告为此请示法庭按照《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在《兰州晨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费0.88元。1998年11月3日,法庭主持协调,《兰州晨报》特约代理律师提出发表文章以达到恢复名誉的条件,原告表示同意单方撤诉,但律师进一步指出,撤诉必须是整体撤诉,原告无奈只好签字,法庭于是口头裁裁同意撤诉。董洪则当庭宣称:一但揭开作者“秦公”的神秘面纱,他会重新走上法庭!该案扑朔迷离,届时我们将追踪报道。
(作者:少青1998年11月3日)
引发讨论
《改革时报》驻甘记者董洪状告“秦公”(化名)和《兰州晨报》侵犯名誉权一案,因作者“身份不明,住址不详”而无奈撤诉。其实,该案属于“串案”,盘根错节,给审理带来千头万绪,所以法庭最终对撤诉申请“口头裁定”,也有更深一层的无奈!法理不辩不明,我们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所以提出了13个问题,希望各界仁人志士展开讨论。
<1>按起诉具备条件规定,诉状中必须写明是谁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争议,否则被告不明确诉程序就无法进行。但是,在一对二的情况下,原告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举证责任究竟在哪方?
<2>“兰州晨报”代理人以“遵守职业道德”为由拒不供出“秦公”的真实身份,法庭应不应该出面调查?
<3>“兰州晨报”将法庭将其转交第一被告“秦公”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当作投稿一样积压了3个多月,开庭时声称没有义务送达,对延误处理期限该负什么责任?
<4>“兰州晨报”特约代理律师提出发表文章以达到恢复名誉的条件,原告撤诉后按“君子协定”送去反驳文章,时过3个月(自由投稿处理期限)却没有刊出,这种毁约行为如何处理?
<5>“兰州晨报”对怀有恶意且言词过激容易引起争端的文章不经审核,并称作《秦公》究竟是谁他们也不清楚,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用“笔名”发表文章是作者的权利之一,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呢?
<6>纪念简封清样引起法律争端,究竟是申请立顶者还是监制的邮政部门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呢?
<7>许多攻击原告的文章都打着“学术争鸣”的旗号发表,这一招称之为“打擦边球”,那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评论自由”的原则和侵犯名誉权如何严格界定呢?讽刺嘲弄等于评论吗?
<8>在当今尚存“论资排辈”陋习的中国学术界,自1992年以来个别学者就采用“小字报”或在报刊上了表文章巧妙地攻击原告,秦公迷信这些“权威”从而炮制了侵权文章,他们是否应该负法律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呢?
<9>“兰州晨报”在带有挖苦或过激言词的文章发表后,未对原告的名誉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这种间接故意的行为对“秦公”侵权文章的出笼是否有误导责任呢?
<10>1998年底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有一条“依官方可免责”的原则,那么“教授”和“研究员”等职称是国家评定资格的,对学术问题发表言论具有权威性,依他们可免责任吗?
<11>中科院院士何祚庥向大气功师来严新挑战,董洪则悬赏向考古学家叫板。1998年底高法《司法解释》中关于“真实性”的原则在学术问题发生争端时法律界如何贯彻?
<12>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费0.88元,实乃交不起诉讼费所致。诉论费是干什么用的?我国法律规定经济困难者可以缓减、免交诉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是否能真正落实?
<13>诽谤侮辱行为与诽谤侮辱罪如何区别?该案属于前者还是后者?
发展新闻:
纪念“铜奔马”作者惹起的官司
——第一例跨世纪的中国邮坛刑事案
最近,《改革时报》甘肃记者站的著名青年学者董洪状告甘肃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经理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邵如林“诽谤、侮辱”一案,已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终审判决邵如林无罪,再次驳回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洪60余万元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涉及中国集邮界、学术界、新闻界的首例报纸加因特网上的刑事案,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
1998年7月1日,被告邵如林化名“秦公”在早已进入国际互联网的《兰州晨报》上发表了《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的发现》一文,以“自欺欺人的嘴脸”、“意在骗取公、私不知情者的大钱”、“信口雌黄”、“吹嘘”、“痴人梦呓般的狂语”等贬义词句贬低自诉人的人格和抵毁其名誉。令人惊诧的是,金川区人民法院和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审判决书中竟认为“邵如林的驳文其言词并未超出理论争鸣的范畴”,真让人钦佩中国西北人民法官的文化水准!邵如林在文中捏造事实说“谁想近闻那位‘新发现’者又有了惊人之举。这(就)是策划、推出了一张‘世界艺术大师张江诞生2000周年纪念简封’”,“在某君设计的简封上,首先给自己冠以数顶令世人瞠目的头衔”。曾两度被新华社向海内外宣传过考古成果的著名青年学者董洪阅后气得青发直立,因为纪念简封的背面清清楚楚地印着策划者、设计者、推出者的大名,邵如林不是文盲,故意混淆黑白,用意何在?邵如林还挖苦嘲讽“某君不知何故,却将世人皆知的贵州‘红崖山之谜’改写为‘红岩碑之谜’,是否这又是他的一项‘新发现’呢?”董洪义愤填膺地驳斥,说1995年3月贵州安顺地区行署悬赏百万征解时统一口径宣传为“红岩碑之谜”,《中国青年报》就曾以《悬赏百万元,破译红岩碑》为新闻稿标题,究竟是谁在篡改?邵如林又捏造说在92年首届国际丝路研讨会上“不但丝毫未闻涉及近百万元人民币的这等奇闻,相反倒听说某君为区区350元的会务费而数次与主办单位交涉!”董洪义正辞严地痛斥,说1992年10月8日《西宁晚报》上刊登的《企业明星奖励国际专家,青年学者效仿罗什焚舌》一稿就如实反映了他向联合国、日本、台湾专家学者限量编号赠送精美复制铜奔马一事,纪念简封的设计者正是当年出资购马的企业明星之一。在那次开会之前自己从未到过兰州大学,难道世界上还发生过“真假董洪”的故事不成?邵如林进一步捏造道:“且不说某君所吹嘘的简封至今无人看到上市,电话查询甘肃省邮电管理局,也回说不知此事”,“而且还冠以‘甘肃省邮局电管理局监制’的字样”,董洪毫不留情地揭露说,第73—0002—5监制许可证号是经甘肃省邮电管理局通信政务处正式批准的,邵如林“电话查询”纯属撒谎,其用意是欲挑起不明真相的有关部门对他进行查处,进而达到骚扰和恐吓的险恶目的。法庭“经查此简封没有邮电部门正式批准的证明”,是因有“证人张玲的证言在案证实”,这是董洪两审败诉的主要原因。张玲在法庭调查时,供认许可证号是经她批准的,但同时又捏造说仅仅是同意让申请者打印清样,因其未反馈清样拿正式批文,故证号又是无效的。董洪怒发冲冠地谴责,说电脑打印清样不需要任何部门批准,这是妇孺皆知的生活常识。1997年11月25日证号批准时该局批文空白函尚未印出,而张玲在证号下方亲笔书写的“甘肃省邮电管理局监制”10个字表明已进入监制程序。但法庭调查人员质问,申请者未反馈清样是否向公安部门汇报过时,张玲答复“没有”。既然监制者未尽到监督、教育的职责,就要承担法定的责任。不审查清样就批号是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的程序,正因为申请者从一开始就连同申请报告送上了简封清样,所以审批监制者没有任何理由行使其批号的撤销权。在邵如林诽谤文章的误导、《兰州晨报》以“采访”为名的威胁和上级领导讲话这三种压力纵横交织的复杂情形下,张玲对自己批号是否正确产生了疑惑、恐惧的心理,此种精神状况下,她的证言不能采信。
遗憾的是,金昌市两级法院都故意让其产生了法律效力!邵如林在最后总结文章的“中心思想”时,禁不住破口大骂:“单从其《飞马奔雀》电视连续剧筹备组尚不知在什么地方,就已经享有‘世界文化原子弹’盛誉之语,就让人从中活脱脱看到了某君自欺欺人的嘴脸:某君正是以其虚构的事实,意在骗取公、私不知情者的‘大钱’。”董洪拍案而起,厉声质问简封清样和商业炒作稿上印有“供稿者”和“撰稿者”的大名,你姓邵的不是“睁眼瞎”,为何要捏造是我“虚构”?早在1994年7月,《辽沈晚报》等多家报纸上就将他的10集电视剧本《飞马奔雀》赞誉为“世界文化的原子弹”,98年该剧筹备组与甘肃省市场营销协会筹备组合署办公,邵如林以问为耻,在公众面前泼妇骂街,证明已完全丧失了道德自律能力,跌入了法制的禁区。(1999)金中刑字第0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称:“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上诉人董洪印制部分名为‘世界艺术大师‘金马张’诞生2000周年’纪念简封(清样)和《奔马变黑马,争鸣赚大钱》的文章复印件,散发给有关人士征求意见。被告人邵如林见到后,在《兰州晨报》上发表了《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的发现》的驳论性文章,……且对尚在研究探索中的‘红崖古迹’之谜、‘龙虎山崖墓’之谜等,董洪均自称被自己破译并印在封上,同打印的《奔马变黑马,争鸣赚大钱》的文章复印件向他人散发,夸大宣传自己,原审被告人邵如林撰写文章在报纸上进行批驳,并没有捏造事实贬低他人人格。”董洪则在《刑事申诉状》中辩称:“二审被告邵如林,对国家正式批准的纪念简封(清样)大肆诬蔑,按照常理,反馈意见一般都采用口头或书信方式表达,可他在明知简封清样和商业炒作稿上打印有‘传真电话’、‘留言传呼’、‘通讯地址’这3条反馈意见途径的情况下,却公然在《兰州晨报》上直接故意诽谤侮辱早就熟识的二审上诉人,并误导社会上不明真相者谴责董洪是“疯子”、“大骗子”,甚至呼吁要给二审上诉人“判处三年徒刑”,严重贬低了董洪的人格,最终酿成了其服药自杀末遂的惨痛后果。”《兰州晨报》对邵如林诽谤侮辱文章的发表负有民事纠纷中的“严格责任”,董洪在1998年7月13日就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人民法庭将其起诉,后来以交换“秦公”的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为条件又将其撤诉,特约代理人保证让董洪发表反驳文章以达到恢复名誉的目的;但是,法庭传唤两次不至的代理人、邵如林诽谤侮辱文章的签发者、董洪昔日的诗友、该报聘用的专刊部值班主任叶舟却百般阻挠。1998年12月8日,叶舟又悍然签发了招聘记者廖明长达7000余字的《学术之争竟对簿公堂——董洪状告“秦公”诽谤案一审结案》一文,对董洪进行疯狂地报复,再次导致其欲自杀的严重后果。例如该文中谎称“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洪所谓已破解‘铜奔马’设计者之谜、贵州安顺地区红崖古迹之谜、江西鹰潭龙虎山崖墓之谜的观点没有科学依据……”而一审判决书中的原话却是“审理查明:二、被告人邵如林《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发现》一文中认为董洪已破解(3谜)的观点没有科学的根据……”廖明篡改法庭原义,进而攻击董洪“为了吹嘘自已,不惜“制造”历史……法律意识虽然可嘉,但到头来败诉的岂止在法庭!”“想象和虚拟不能‘制造’历史,谎言的传播对社会有害。”事实上一审判决书中例举了一个史志编篡委员会和一家文化研究会的肯定意见,二审裁定书中却表述为董洪“自称”破解了三大之谜,显然是故意歪曲。董洪警告廖明,金昌法庭不是中世纪的“罗马异端裁判所”,作为照相记者也不要在学者面前班门弄斧,如果想做当代的罗马教皇走卒,迟早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布鲁诺坚持哥白尼“日心说”,尽管当时被烧死,但100年后他依然是全世界公认的英雄!2000年5月10日,丧失理智的叶舟又签发了廖明3000余字的《是争鸣不是诽谤——董洪状告秦公‘诽谤案’以败诉告终》一文,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董洪强烈请求提审法院追加《兰州晨报》为“第三人”。他在诗中呐喊“即使被世俗的妒火点了天灯,尸首也要点亮黎明前的黑夜!”据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董洪的《刑事申诉状》批转至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内称“原甘肃省邮电管理局是法定监制人,参照《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因被监制人的行为引起法律纠纷时,民事责任应由监制人承担。金昌市两级人民法院均让被监制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显然犯了法律关系确立问题上的重大错误!”该案扑朔迷离,社会大众拭目以待。
结局新闻:
《学术版面刊登驳论性杂文不构成侵权》
《兰州晨报》赢了原告
本报兰州7月13日电(通讯员张维武记者罗成志)甘肃省一起围绕“铜奔马”铸造者史实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案昨日终审结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兰州晨报》及其刊文作者胜诉。
法院调查,1998年7月1日,《兰州晨报》文化版“一家之言”专栏发表署名秦公的文章《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的发现》。文章对《世界艺术大师张江诞生2000周年纪念简封》及短文《奔马变黑马争鸣赚大钱》提出了批评,认为“某君”破译了“红岩古迹之谜”、“龙虎崖之谜”等不实之辞印上“简封”极不严肃,有谋财之嫌。“简封”的制作者董洪认为秦公对其构成诽谤,以刑事自诉人身份将秦公告上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追究秦公刑事责任。金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文属理论争鸣范畴,宣判秦公无罪。董洪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金昌市中级法院,金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在金昌败诉后,董洪又将刊载秦文的《兰州晨报》诉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状告《兰州晨报》侵犯其名誉权。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兰州晨报》在学术版面上刊登驳论性杂文,属理论争鸣范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驳回了董的诉求。一审宣判后董洪上诉至兰州市中级法院,兰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文观点及词语未超出驳论性文章范畴,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终审驳回了董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999年7月13日《法制日报》第三版
尾声链接:
三权纷争反目为仇
昔日盟友对簿公堂
本报武威讯最近,《改革时报》甘肃记者站董洪和武威市电力局白明的名誉权、著作权、发现权纠纷一案在武威市法院城关二庭正式开庭审理,原告董洪请求法庭判令白明赔偿他个人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和损害原甘肃飞马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法人名誉损失费2万元,白明则提出了反诉。由于董、白两人“共同”破译“铜奔马之谜”的成果8年前曾在全国十余家报刊上宣传过,故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董洪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被告白明自1994年以来,向新闻、宣传等诸多新闻单位广泛散发《凉州太白楼第一号著作权声明》的“小字报”,以诬告、诽谤的手段侵犯董洪个人和他创办的公司法人名誉权。时至今日,白明还采取做“伪证”的手段陷害董洪,成为原告状告金川公司邵如林(化名“秦公”)“诽谤侮辱”一案败诉的原因之一,所以不得不诉诸法律。董洪强调,铜奔马的“张江设计说”是由他根据“金马张”的外号提出的,自己享有这一重大科研成果的发现权,并非通过不正当手段剽窃了白明的“成果”。白明在《民事反诉状》中称,董洪与1994年创作10集电视剧本《飞马奔雀》未经改编许可,侵犯了他在学术研讨会上公布的公布的两篇论文的著作权,董洪则称论文和剧本之间不存在侵权问题。该案审理最终将揭破两人在1991年底如何“联袂”破译“铜奔马之谜”的真相,人们拭目以待。
(作者:少青2000年6月29日《兰州晚报》第8版)
2004年是铜奔马出土35周年,借此纪念之际,甘肃天马文化研究院执行院长董洪先生公布6年前的一桩冤案真相,揭露《兰州晨报》招聘主任叶舟借“采访”为名,派记者恐吓案件的关键证人、原甘肃省邮电管理局张玲,导致其反复无常……兰州市城关法院白银路法庭某女审判长卑鄙地涂改张玲证词,偏袒开脱被告,兰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庭却故意维持错判。《兰州晨报》代理诉讼人、招聘记者廖明是张玲证词的旁听见证者,却毫无职业道德连连撰文攻击原告董洪。败诉学者因遭妒贤嫉能者邵如林诽谤侮辱而鸣冤叫屈,欲借法律的力量伸张正义,却被兰州新闻界一些不明真相者列为“甘肃十大恶人”之一。“小小诸葛亮,打坐中军帐。布下八卦阵,专捉飞来将。”《兰州晨报》被“小狂人”叶舟这样的“报业土匪”操纵,陷害学者,落井下石,已经堕落为学术界顽固守旧派打击新生学术力量的武器,成为繁荣甘肃社会科学的障碍之一,必将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谨告甘肃各位记者同仁,不要擅自坐上“罗马教皇”的宝座,对“异教徒”布鲁诺毫不留情地判以“火刑”,更不要以现今社会某些腐败法官的一纸文书为“终身裁决”。
背景新闻:
“金马张”即将跃入邮品
本报迅最近,“世界艺术大师‘金马张’诞生2000周年纪念简封”由甘肃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印制,许可证号是73-0002-5,收藏界权威人士预测,这个品种将是虎年中的一匹强劲的“黑马”。
原来“金马张”是中国旅游标志“飞马奔雀”设计大师张江的外号,他的艺术杰作“飞马奔雀”出土后在北京及美、日、英、法、意、瑞、奥等国家地区巡展,仅日本就为其投保260万美元,令全球艺术界感到震惊,博得了“世界艺术品中最高峰”的盛誉。张江祖籍冀州,大约出生于公元前1年,卒于公元65年,东汉初被封为南阳析候、拜破羌将军、武威太守、兼摄左骑千人、张掖县长,他生前擅长铸造马式,并在西北边疆久负盛名,其“飞马奔雀”造型既活泼生动,又使人感到平实稳定,虽把全身体重的着力点集中于一足之上,却完全符合重心平衡的原理,它显示了我国劳动人民的高度智慧和超异技术水平。曾被新华社两度向海内外介绍过考古成果的甘肃著名青年学者董洪特地监制了2000匹铜奔马,编号发行,以志纪念。
这枚简封由国保策划,志恒设计,左下角有一幅破羌将军张江持枪跨马,旌旗簇拥的绣像题图,封内印有11条评语,都是郭沫若等中外名士对铜奔马不同角度地高度赞赏,字字珠玉,耐人寻味,具有良好的收藏价值。
《厂长经理日报》1999年8月21日第2480期
开端新闻:
铜马又进谜团争鸣骤起官司
——98中国邮坊的唯一大案
最近,曾被新华社两度向海内外宣传过考古成果的著名青年学者董洪状告《兰州晨报》和“秦公”(化名)侵犯名誉一案,因作者“秦公”身份不明,住址不详,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人民法庭正式撤诉。这是我国首例报纸加因特网上的诽谤侮辱事件,也是建国以来学术界最大的名誉侵权案。
1998年7月13日,董洪就将“秦公”和《兰州晨报》告上法庭。诉状称,早在1996年春,有两家单位就计划联合印制《纪念世界艺术大师金马张诞生2000周年邮简》。98年初,推出者先将少量清样送给各界友人,以听取修改意见,待10月份纪念研讨会召开时方正式印刷。被告“秦公”悍然于7月1日在《兰州晨报》上发表《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的发现》一文,不但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而且以:“吹嘘”、“信口雌黄”、“骗取”、“嘴脸”、“痴人梦呓般的狂语”等贬义词句误导读者对原告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反馈意见,间是用口头或书信表达,被告不在征询专家之列,积极提出宝贵意见也无可厚非,但是故意造谣,公然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中伤他人,不仅史无前例,而且有悖于人之常情,社交之常规,显然是丧失理智的行为。“秦公”一中咬定董洪是纪念简封的推出者、策划者、设计者、供稿者、宣传者,其实简封清样和征求意见稿上都印有这些人或组织的大名,他不是文盲,显然是在凭空虚构事实。原告对本文所列的“十大罪状”逐一进行了批驳。诉状中最引人注目的第10条称:“被告还故意夸在其词的嘲弄‘在某君设计的简封上,首先给自己冠以数顶令世人瞠目的头衔’‘黑箱考古’理论的创始人,1995年以来先后破译‘红岩碑之谜’和‘崖墓千古谜’而分别间鼎贵州百万悬赏与江西30万巨奖的。早在6年前就因揭开国家旅游标志‘飞马奔雀’设计大师(张江)之谜扬名于世的中国著名学者。”原告这样解释:“早在1997年9月26日,陈玲在《宁波日报》上以表《龙虎山岩洞揭开神秘的面纱—甘肃学者破解崖墓千古之谜》一文,就称原告为‘黑箱考古理论’的创始人,原定于今年10月份召开的崖墓之谜专家鉴定会也因对方失言而化成了泡影。……贵州安顺行署悬赏百万征解红岩碑文,旨在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在总现巨奖问题上根本就没有个‘时间表’。……贵州天书实业有限公司隆重推出‘天书酒’,同时又追加百万悬赏以征寻智者破译天书,试想:在‘天书酒’没有畅销全国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之前,总现巨奖是否可能?》原告声称,不久将在因特网上地上述单位的拖欠行为进行专题曝光,在自己经济能力许可的前题下还将诉诸法律!
诉状最后总结,被告的文章发表之后,从深度讲,受误导的群众辱骂原告是“疯子”、“大骗子”、“沽名钓誉之辈”、“利欲薰心之徒”,并呼吁“叛处三年徒刑”,当面羞辱让其“陷居祁连山,永不面世!”使董洪闷压抑,自杀未遂,身心受到重创,无法完成原工作单位《长经理日报》交付的对外经济任务。攻击文章还彻底摧毁了纪念品——仿制铜奔马的正当销售活动,使原告承包费直接损失达96800元。从时间长度来讲,1992年至今已跨越7年,西北师大中文系退休教师李鼎文不但亲自出马,而且还发动像“秦公”之流在省内诸多报刊上进行诽谤,更有甚者,武威市水利局办公室干部白明还用“小字报”对董洪进行造谣中伤。原告多次起诉,均被拒之门外,此次受理对他来说大有“千年等一回”之感。
从广度来讲,该文于发行可达5万份的《兰州晨报》刊登之后,又在拥有5千万用户的因特网上广泛传播开造成了一定的国际影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特地在成都召开了“西北西南维权调查联席会议”。原告为此请示法庭按照《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在《兰州晨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费0.88元。1998年11月3日,法庭主持协调,《兰州晨报》特约代理律师提出发表文章以达到恢复名誉的条件,原告表示同意单方撤诉,但律师进一步指出,撤诉必须是整体撤诉,原告无奈只好签字,法庭于是口头裁裁同意撤诉。董洪则当庭宣称:一但揭开作者“秦公”的神秘面纱,他会重新走上法庭!该案扑朔迷离,届时我们将追踪报道。
(作者:少青1998年11月3日)
引发讨论
《改革时报》驻甘记者董洪状告“秦公”(化名)和《兰州晨报》侵犯名誉权一案,因作者“身份不明,住址不详”而无奈撤诉。其实,该案属于“串案”,盘根错节,给审理带来千头万绪,所以法庭最终对撤诉申请“口头裁定”,也有更深一层的无奈!法理不辩不明,我们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所以提出了13个问题,希望各界仁人志士展开讨论。
<1>按起诉具备条件规定,诉状中必须写明是谁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争议,否则被告不明确诉程序就无法进行。但是,在一对二的情况下,原告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举证责任究竟在哪方?
<2>“兰州晨报”代理人以“遵守职业道德”为由拒不供出“秦公”的真实身份,法庭应不应该出面调查?
<3>“兰州晨报”将法庭将其转交第一被告“秦公”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当作投稿一样积压了3个多月,开庭时声称没有义务送达,对延误处理期限该负什么责任?
<4>“兰州晨报”特约代理律师提出发表文章以达到恢复名誉的条件,原告撤诉后按“君子协定”送去反驳文章,时过3个月(自由投稿处理期限)却没有刊出,这种毁约行为如何处理?
<5>“兰州晨报”对怀有恶意且言词过激容易引起争端的文章不经审核,并称作《秦公》究竟是谁他们也不清楚,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用“笔名”发表文章是作者的权利之一,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呢?
<6>纪念简封清样引起法律争端,究竟是申请立顶者还是监制的邮政部门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呢?
<7>许多攻击原告的文章都打着“学术争鸣”的旗号发表,这一招称之为“打擦边球”,那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评论自由”的原则和侵犯名誉权如何严格界定呢?讽刺嘲弄等于评论吗?
<8>在当今尚存“论资排辈”陋习的中国学术界,自1992年以来个别学者就采用“小字报”或在报刊上了表文章巧妙地攻击原告,秦公迷信这些“权威”从而炮制了侵权文章,他们是否应该负法律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呢?
<9>“兰州晨报”在带有挖苦或过激言词的文章发表后,未对原告的名誉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这种间接故意的行为对“秦公”侵权文章的出笼是否有误导责任呢?
<10>1998年底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有一条“依官方可免责”的原则,那么“教授”和“研究员”等职称是国家评定资格的,对学术问题发表言论具有权威性,依他们可免责任吗?
<11>中科院院士何祚庥向大气功师来严新挑战,董洪则悬赏向考古学家叫板。1998年底高法《司法解释》中关于“真实性”的原则在学术问题发生争端时法律界如何贯彻?
<12>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费0.88元,实乃交不起诉讼费所致。诉论费是干什么用的?我国法律规定经济困难者可以缓减、免交诉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是否能真正落实?
<13>诽谤侮辱行为与诽谤侮辱罪如何区别?该案属于前者还是后者?
发展新闻:
纪念“铜奔马”作者惹起的官司
——第一例跨世纪的中国邮坛刑事案
最近,《改革时报》甘肃记者站的著名青年学者董洪状告甘肃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经理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邵如林“诽谤、侮辱”一案,已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终审判决邵如林无罪,再次驳回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洪60余万元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涉及中国集邮界、学术界、新闻界的首例报纸加因特网上的刑事案,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
1998年7月1日,被告邵如林化名“秦公”在早已进入国际互联网的《兰州晨报》上发表了《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的发现》一文,以“自欺欺人的嘴脸”、“意在骗取公、私不知情者的大钱”、“信口雌黄”、“吹嘘”、“痴人梦呓般的狂语”等贬义词句贬低自诉人的人格和抵毁其名誉。令人惊诧的是,金川区人民法院和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审判决书中竟认为“邵如林的驳文其言词并未超出理论争鸣的范畴”,真让人钦佩中国西北人民法官的文化水准!邵如林在文中捏造事实说“谁想近闻那位‘新发现’者又有了惊人之举。这(就)是策划、推出了一张‘世界艺术大师张江诞生2000周年纪念简封’”,“在某君设计的简封上,首先给自己冠以数顶令世人瞠目的头衔”。曾两度被新华社向海内外宣传过考古成果的著名青年学者董洪阅后气得青发直立,因为纪念简封的背面清清楚楚地印着策划者、设计者、推出者的大名,邵如林不是文盲,故意混淆黑白,用意何在?邵如林还挖苦嘲讽“某君不知何故,却将世人皆知的贵州‘红崖山之谜’改写为‘红岩碑之谜’,是否这又是他的一项‘新发现’呢?”董洪义愤填膺地驳斥,说1995年3月贵州安顺地区行署悬赏百万征解时统一口径宣传为“红岩碑之谜”,《中国青年报》就曾以《悬赏百万元,破译红岩碑》为新闻稿标题,究竟是谁在篡改?邵如林又捏造说在92年首届国际丝路研讨会上“不但丝毫未闻涉及近百万元人民币的这等奇闻,相反倒听说某君为区区350元的会务费而数次与主办单位交涉!”董洪义正辞严地痛斥,说1992年10月8日《西宁晚报》上刊登的《企业明星奖励国际专家,青年学者效仿罗什焚舌》一稿就如实反映了他向联合国、日本、台湾专家学者限量编号赠送精美复制铜奔马一事,纪念简封的设计者正是当年出资购马的企业明星之一。在那次开会之前自己从未到过兰州大学,难道世界上还发生过“真假董洪”的故事不成?邵如林进一步捏造道:“且不说某君所吹嘘的简封至今无人看到上市,电话查询甘肃省邮电管理局,也回说不知此事”,“而且还冠以‘甘肃省邮局电管理局监制’的字样”,董洪毫不留情地揭露说,第73—0002—5监制许可证号是经甘肃省邮电管理局通信政务处正式批准的,邵如林“电话查询”纯属撒谎,其用意是欲挑起不明真相的有关部门对他进行查处,进而达到骚扰和恐吓的险恶目的。法庭“经查此简封没有邮电部门正式批准的证明”,是因有“证人张玲的证言在案证实”,这是董洪两审败诉的主要原因。张玲在法庭调查时,供认许可证号是经她批准的,但同时又捏造说仅仅是同意让申请者打印清样,因其未反馈清样拿正式批文,故证号又是无效的。董洪怒发冲冠地谴责,说电脑打印清样不需要任何部门批准,这是妇孺皆知的生活常识。1997年11月25日证号批准时该局批文空白函尚未印出,而张玲在证号下方亲笔书写的“甘肃省邮电管理局监制”10个字表明已进入监制程序。但法庭调查人员质问,申请者未反馈清样是否向公安部门汇报过时,张玲答复“没有”。既然监制者未尽到监督、教育的职责,就要承担法定的责任。不审查清样就批号是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的程序,正因为申请者从一开始就连同申请报告送上了简封清样,所以审批监制者没有任何理由行使其批号的撤销权。在邵如林诽谤文章的误导、《兰州晨报》以“采访”为名的威胁和上级领导讲话这三种压力纵横交织的复杂情形下,张玲对自己批号是否正确产生了疑惑、恐惧的心理,此种精神状况下,她的证言不能采信。
遗憾的是,金昌市两级法院都故意让其产生了法律效力!邵如林在最后总结文章的“中心思想”时,禁不住破口大骂:“单从其《飞马奔雀》电视连续剧筹备组尚不知在什么地方,就已经享有‘世界文化原子弹’盛誉之语,就让人从中活脱脱看到了某君自欺欺人的嘴脸:某君正是以其虚构的事实,意在骗取公、私不知情者的‘大钱’。”董洪拍案而起,厉声质问简封清样和商业炒作稿上印有“供稿者”和“撰稿者”的大名,你姓邵的不是“睁眼瞎”,为何要捏造是我“虚构”?早在1994年7月,《辽沈晚报》等多家报纸上就将他的10集电视剧本《飞马奔雀》赞誉为“世界文化的原子弹”,98年该剧筹备组与甘肃省市场营销协会筹备组合署办公,邵如林以问为耻,在公众面前泼妇骂街,证明已完全丧失了道德自律能力,跌入了法制的禁区。(1999)金中刑字第0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称:“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上诉人董洪印制部分名为‘世界艺术大师‘金马张’诞生2000周年’纪念简封(清样)和《奔马变黑马,争鸣赚大钱》的文章复印件,散发给有关人士征求意见。被告人邵如林见到后,在《兰州晨报》上发表了《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的发现》的驳论性文章,……且对尚在研究探索中的‘红崖古迹’之谜、‘龙虎山崖墓’之谜等,董洪均自称被自己破译并印在封上,同打印的《奔马变黑马,争鸣赚大钱》的文章复印件向他人散发,夸大宣传自己,原审被告人邵如林撰写文章在报纸上进行批驳,并没有捏造事实贬低他人人格。”董洪则在《刑事申诉状》中辩称:“二审被告邵如林,对国家正式批准的纪念简封(清样)大肆诬蔑,按照常理,反馈意见一般都采用口头或书信方式表达,可他在明知简封清样和商业炒作稿上打印有‘传真电话’、‘留言传呼’、‘通讯地址’这3条反馈意见途径的情况下,却公然在《兰州晨报》上直接故意诽谤侮辱早就熟识的二审上诉人,并误导社会上不明真相者谴责董洪是“疯子”、“大骗子”,甚至呼吁要给二审上诉人“判处三年徒刑”,严重贬低了董洪的人格,最终酿成了其服药自杀末遂的惨痛后果。”《兰州晨报》对邵如林诽谤侮辱文章的发表负有民事纠纷中的“严格责任”,董洪在1998年7月13日就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人民法庭将其起诉,后来以交换“秦公”的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为条件又将其撤诉,特约代理人保证让董洪发表反驳文章以达到恢复名誉的目的;但是,法庭传唤两次不至的代理人、邵如林诽谤侮辱文章的签发者、董洪昔日的诗友、该报聘用的专刊部值班主任叶舟却百般阻挠。1998年12月8日,叶舟又悍然签发了招聘记者廖明长达7000余字的《学术之争竟对簿公堂——董洪状告“秦公”诽谤案一审结案》一文,对董洪进行疯狂地报复,再次导致其欲自杀的严重后果。例如该文中谎称“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洪所谓已破解‘铜奔马’设计者之谜、贵州安顺地区红崖古迹之谜、江西鹰潭龙虎山崖墓之谜的观点没有科学依据……”而一审判决书中的原话却是“审理查明:二、被告人邵如林《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发现》一文中认为董洪已破解(3谜)的观点没有科学的根据……”廖明篡改法庭原义,进而攻击董洪“为了吹嘘自已,不惜“制造”历史……法律意识虽然可嘉,但到头来败诉的岂止在法庭!”“想象和虚拟不能‘制造’历史,谎言的传播对社会有害。”事实上一审判决书中例举了一个史志编篡委员会和一家文化研究会的肯定意见,二审裁定书中却表述为董洪“自称”破解了三大之谜,显然是故意歪曲。董洪警告廖明,金昌法庭不是中世纪的“罗马异端裁判所”,作为照相记者也不要在学者面前班门弄斧,如果想做当代的罗马教皇走卒,迟早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布鲁诺坚持哥白尼“日心说”,尽管当时被烧死,但100年后他依然是全世界公认的英雄!2000年5月10日,丧失理智的叶舟又签发了廖明3000余字的《是争鸣不是诽谤——董洪状告秦公‘诽谤案’以败诉告终》一文,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董洪强烈请求提审法院追加《兰州晨报》为“第三人”。他在诗中呐喊“即使被世俗的妒火点了天灯,尸首也要点亮黎明前的黑夜!”据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董洪的《刑事申诉状》批转至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内称“原甘肃省邮电管理局是法定监制人,参照《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因被监制人的行为引起法律纠纷时,民事责任应由监制人承担。金昌市两级人民法院均让被监制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显然犯了法律关系确立问题上的重大错误!”该案扑朔迷离,社会大众拭目以待。
结局新闻:
《学术版面刊登驳论性杂文不构成侵权》
《兰州晨报》赢了原告
本报兰州7月13日电(通讯员张维武记者罗成志)甘肃省一起围绕“铜奔马”铸造者史实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案昨日终审结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兰州晨报》及其刊文作者胜诉。
法院调查,1998年7月1日,《兰州晨报》文化版“一家之言”专栏发表署名秦公的文章《漏洞百出的简封:驳某君与他的发现》。文章对《世界艺术大师张江诞生2000周年纪念简封》及短文《奔马变黑马争鸣赚大钱》提出了批评,认为“某君”破译了“红岩古迹之谜”、“龙虎崖之谜”等不实之辞印上“简封”极不严肃,有谋财之嫌。“简封”的制作者董洪认为秦公对其构成诽谤,以刑事自诉人身份将秦公告上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追究秦公刑事责任。金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文属理论争鸣范畴,宣判秦公无罪。董洪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金昌市中级法院,金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在金昌败诉后,董洪又将刊载秦文的《兰州晨报》诉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状告《兰州晨报》侵犯其名誉权。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兰州晨报》在学术版面上刊登驳论性杂文,属理论争鸣范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驳回了董的诉求。一审宣判后董洪上诉至兰州市中级法院,兰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文观点及词语未超出驳论性文章范畴,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终审驳回了董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999年7月13日《法制日报》第三版
尾声链接:
三权纷争反目为仇
昔日盟友对簿公堂
本报武威讯最近,《改革时报》甘肃记者站董洪和武威市电力局白明的名誉权、著作权、发现权纠纷一案在武威市法院城关二庭正式开庭审理,原告董洪请求法庭判令白明赔偿他个人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和损害原甘肃飞马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法人名誉损失费2万元,白明则提出了反诉。由于董、白两人“共同”破译“铜奔马之谜”的成果8年前曾在全国十余家报刊上宣传过,故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董洪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被告白明自1994年以来,向新闻、宣传等诸多新闻单位广泛散发《凉州太白楼第一号著作权声明》的“小字报”,以诬告、诽谤的手段侵犯董洪个人和他创办的公司法人名誉权。时至今日,白明还采取做“伪证”的手段陷害董洪,成为原告状告金川公司邵如林(化名“秦公”)“诽谤侮辱”一案败诉的原因之一,所以不得不诉诸法律。董洪强调,铜奔马的“张江设计说”是由他根据“金马张”的外号提出的,自己享有这一重大科研成果的发现权,并非通过不正当手段剽窃了白明的“成果”。白明在《民事反诉状》中称,董洪与1994年创作10集电视剧本《飞马奔雀》未经改编许可,侵犯了他在学术研讨会上公布的公布的两篇论文的著作权,董洪则称论文和剧本之间不存在侵权问题。该案审理最终将揭破两人在1991年底如何“联袂”破译“铜奔马之谜”的真相,人们拭目以待。
(作者:少青2000年6月29日《兰州晚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