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超额利润,岂能慷国家之慨


  近日,山东省出台了<<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确立了将“依法研究建立从垄断性、资源性行业政策性提价和政策性加价所形成的超额利润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制度,集中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受价格改革影响较大的低收入群众和弱势行业实施价格补贴和相关调控措施,形成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我们且不讨论这项措施,但我们却不能不问我们的政府所谓的“政策性提价”和“加价”是什么?难道明知道是“超额利润”,还要堂而皇之的提价加价吗?更可笑的是,政府还要为这些行业开脱,冠以慈善家的形象,慷国家之慨?!

  近来来,垄断性、资源性行业早已备受争议,这类企业不仅仅是国有大型企业,掌握着国家电力、烟草、电信、金融、石油等行业的经济命脉,肩负着国家的经济安全,也关系国家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因为这些行业和我们的生活都密切相关,他们的每一次举动,都牵动着广大消费者的神经,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对于这些企业,我们缺少最起码的话语权,任凭这些行业在和广大消费者不断的博弈,他们每次的举动,要不是广大消费者表现出强烈不满的话,很难有人站出来去干涉,也致使这些行业常常会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而我们的政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成为这些行业正常化获取暴力、损害全民利益的帮凶,明明知道是“超额利润”,还要允许其提价加价,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对于“低收入群众和弱势行业实施价格补贴”和政策扶植,一直是政府为广大特困群众和弱势行业做的一件好事,办得一件实事,也是政府公共开支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必须明白作为补贴行为的主体是谁?恐怕应该是广大最可爱的纳税人,当然国有资产除了不要的纳税外,当然也应该属于国家公共财政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支配国有资产是我们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怎么又论到“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呢,难道垄断性、资源性行业的收入不属于公共财产部分吗?更可笑的是政府将行为主体搞错了。确切的是想问问我们的政府这个行为是垄断性、资源性行业行为还是政府公共财产行为?大家都知道万川归大海,政府的公共财产主要来源于税收,这些财产一旦汇入大海,就没法分清是清那股是来自长江,那股来自黄河。公共财政来源于“公共”用于“公共”,垄断行业的垄断是政府赋予的,不是那个部门更不是那个人所赋予的,试问这些垄断性、资源性行业有什么资格享有这份荣誉?!垄断这部分“超额利润”,只能助长政府允许这些企业最求其利润的最大化,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而这项政策从根本上使这类企业追求“超额利润”的获得了合法途径,尽然这样,打破垄断还有什么必要,垄断既能给国家创收,还能扶危济困,岂不是双方双方受益??那又有谁来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些垄断性、资源性行业如果真的想为广大人民群众做些实事,做些好事,就应该从自身出发,节约必要开支,提高服务质量,让消费者感受到切切实实的好处,就不能像吸血鬼那样,不榨取广大消费者的最后一滴血誓不罢休;我们的政府真的要为民众做些实事,就应该对这些垄断性、资源性行业进行成本核算,实事政府限价,真正的为全民谋福,而不是为这些行业提供合法化平台,包庇他们,任其为所欲为。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即为事实,就应该采取措施,加强行政干预,我们的政府为什么还要给其建立“绿色屏障”,冠以“慈善家”外衣,岂能让这些行业慷国家之慨,堂而皇之的招摇过市,真的值得我们的相关部门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