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一封来自民间的哭诉书,但愿像王群凤一样的下岗职工能早日不再哭泣。
我叫王群凤,是河南省卢氏县医药公司一名下岗女工。我因卢氏县人民法院1999年至2003年期间审理我与王丽娟等人及卢氏县房管所房屋租赁纠纷系列案件中,卢氏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非法执行,导致我赖以生存经营的“干菜副食调味批发门市”内价值5.5万元余元商品,被卢氏县法院法官“先予执行”损毁、霉变、变质(有现场照片为证)。由于卢氏县法院拒不认错,我开始了长达六年之久的上访历程。期间,先后遭卢氏县人民法院拘留两次,县公安局决定对我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其罪名是“常住北京无理上访,曾拦截中央首长车辆,翻墙进入中南海,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罪名。2007年1月24日,卢氏县社会主义法纪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法纪教育活动学习教材”把我列为“案例之三”,在全县广为散发,并组织宣传,对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组织上对我实施迫害、报复的正是现任的卢氏县委书记王振伟。原因是我上访对他的政绩和仕途带来了不利影响。对于我提出的上访请求,则置之不理,对有关人员违法办案人员不作任何追究。
我在卢氏官员的眼里是十足的“刁民”,他们一次次拘留我,迫害我,是因为我没有靠山、没有后台,他们随意罗织罪名,就把我送进牢房。他们一次次去北京接访,表态回去就解决问题。但回到卢氏后,他们就不再理睬了。请看他们是用多么卑鄙的手段打击报复我吧!
2003年6月,我因卢氏县法院非法“先予执行”,导致我来不及搬出的5.5万元干菜副食品商品损坏。去找法院办案人员质询,时已下班,下楼时碰到民事庭庭长刘燕争执几句并没有谩骂她,为此刘向院长告状说我谩骂侮辱法官,卢氏县法院即对处以15日拘留、1000元罚款(1000元罚款是欺诈我哥去交),并于6月20日予以执行。
我为此持续向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申诉,引起县法院极大恐慌,2004年9月17日,卢氏县法院对三撤一维持的一个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不顾我已在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诉的事实,又以“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对我处以15日拘留。实际上是秉承县领导意旨,阻止、报复我持续上访。
六年来,我抱着对中央人民政府的极大信任和无比忠诚,先后20余次赴京上访。卢氏县先后派出信访局、公安局、法院等部门10余次到北京把我戴上手铐,强制带回卢氏。他们多次欺骗我回到卢氏保证一星期内解决问题,但回到卢氏后,县领导就不再过问了。
中央和省委、市委领导多次对我反映的问题作出批示,三门峡市委书记连子恒、市长李文慧就我反映的问题责成卢氏县委:“王群凤同志三次到中央国家机关上访,做好劝访工作,反映问题给予处理,谁不处理追究领导责任”。而卢氏县主要领导一直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迟迟不给解决任何问题。我是一名下岗女工,单位已经13年没有给我发分文工资,唯一维持生计的商店,被县领导指示前门打架,后墙打洞,并用水冲,同时指示法院违法执行,被迫无奈才到北京上访,难道我是无理上访?目前孩子失学、丈夫离婚,一家人妻离子散,这都是卢氏县这些贪官污吏害的,可就是没有人管,卢氏县委副书记王占方说:你去北京告状,你让北京给你解决问题,还来找我干啥?北京不解决你就不要回来。县委书记王振伟对我说你的问题想上哪告上哪告去。
万般无奈,我于2004年5月26日、8月5日两次到中南海鸣冤叫屈,希望引起中央领导重视,2005年3月19日上午10时,我又来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在京住所投诉,并把上访材料塞进曾副主席大门,被警卫人员接住,卢氏县公安局根据县委领导的指示,给我编造了“2005年3月19日上午,王窜至北京西城区某中央首长驻地,从门缝往院内塞进一包不明物品,被中央警卫团战士抓获”等情节,认为我无理缠访闹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于2005年5月15日,决定对我强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并非法剥夺我的60日行政复议权利,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直接把我送进郑州十八里河,河南省女子劳教所。当时,我身患乳腺增生重病,不符合劳教条件。但卢氏县已提前做好工作,并给劳教所送了几万元钱。结果是将我劳教,在劳教所大门外县里领导指示随行人员在我身后偷偷录象后在电视台曝光一个星期。我得知这一消息后导致精神分裂住进省八院花去数千元,至今药费没有人给解决。
我向曾庆红副主席送交的是上访材料,被卢氏县公安局捏造成“不明物品”,分明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我如果扰乱国家机关秩序,自有北京市公安局属地管理,为何北京公安机关没有处理?
根据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三劳教字(2007)第005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2000年9月,王群凤因房屋租赁纠纷,虽经各级政府多次协调解决便仍达不到王群凤要求”情况不属实。各级政府并未给王书面或口头结果,谈不上“仍达不到王的要求。”
2、决定书认定王群凤是“非正常上访”,王上访反映的重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三劳教字(2005)第04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没有实质性违法事实,可是省、市、县没有人给以解决,特别是找到县委书记王振伟回答,你反映的问题想去哪告去哪告,申请人无奈才进京上访。申请人是依法维权上访,并非是非正常上访。
(1)关于“非正常上访一词”,如果王群凤在北京有违法违纪行为,北京警方会做出处理,既然北京警方未做出处理,这就说明没有违法行为。
(2)不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还是法律法规对非正常上访有哪些规定,非正常上访对照哪一条,法律如何处罚,没有规定。
3、决定书认定王是“告洋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关于“告洋状”是如何规定的,违反了试行办法哪一条?
4、三劳教字(2007)第0059号决定书称王群凤违反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的内容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王群凤并没有违反这一条规定,这分明是与法无据,与法无据为何能够处罚。被申请人的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逻辑上,都是缪不可及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劳教决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法律上均违背了法律规定。纯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打击、迫害、报复行为显然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被申请人所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请求上级机关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撤销。
尊敬的中央领导,我是一名下岗女工,生活无着,屡遭迫害,有冤难伸,卢氏县的贪官们对我恨之入骨,不断迫害升级,全家人处于绝望、恐慌和不安之中。而卢氏县的领导不顾群众死活,为了打造政绩,到处非法圈地建房,拆迁百姓房屋搞的民不聊生,民恕沸腾。2005年至2006年期间,王振伟为打造个人政绩,在县西关、南关圈地几百亩,强征农民的土地搞所谓的小区开发,又拆迁县城南、北大街数百户居民房屋、官商勾结、坑害百姓。现在我请求中央首长在百忙中帮助解决我反映的问题,严惩这些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吧!
冤民:王群凤叩拜
2007年3月4日
联系电话:0398--2731352
我叫王群凤,是河南省卢氏县医药公司一名下岗女工。我因卢氏县人民法院1999年至2003年期间审理我与王丽娟等人及卢氏县房管所房屋租赁纠纷系列案件中,卢氏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非法执行,导致我赖以生存经营的“干菜副食调味批发门市”内价值5.5万元余元商品,被卢氏县法院法官“先予执行”损毁、霉变、变质(有现场照片为证)。由于卢氏县法院拒不认错,我开始了长达六年之久的上访历程。期间,先后遭卢氏县人民法院拘留两次,县公安局决定对我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其罪名是“常住北京无理上访,曾拦截中央首长车辆,翻墙进入中南海,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罪名。2007年1月24日,卢氏县社会主义法纪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法纪教育活动学习教材”把我列为“案例之三”,在全县广为散发,并组织宣传,对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组织上对我实施迫害、报复的正是现任的卢氏县委书记王振伟。原因是我上访对他的政绩和仕途带来了不利影响。对于我提出的上访请求,则置之不理,对有关人员违法办案人员不作任何追究。
我在卢氏官员的眼里是十足的“刁民”,他们一次次拘留我,迫害我,是因为我没有靠山、没有后台,他们随意罗织罪名,就把我送进牢房。他们一次次去北京接访,表态回去就解决问题。但回到卢氏后,他们就不再理睬了。请看他们是用多么卑鄙的手段打击报复我吧!
2003年6月,我因卢氏县法院非法“先予执行”,导致我来不及搬出的5.5万元干菜副食品商品损坏。去找法院办案人员质询,时已下班,下楼时碰到民事庭庭长刘燕争执几句并没有谩骂她,为此刘向院长告状说我谩骂侮辱法官,卢氏县法院即对处以15日拘留、1000元罚款(1000元罚款是欺诈我哥去交),并于6月20日予以执行。
我为此持续向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申诉,引起县法院极大恐慌,2004年9月17日,卢氏县法院对三撤一维持的一个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不顾我已在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诉的事实,又以“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对我处以15日拘留。实际上是秉承县领导意旨,阻止、报复我持续上访。
六年来,我抱着对中央人民政府的极大信任和无比忠诚,先后20余次赴京上访。卢氏县先后派出信访局、公安局、法院等部门10余次到北京把我戴上手铐,强制带回卢氏。他们多次欺骗我回到卢氏保证一星期内解决问题,但回到卢氏后,县领导就不再过问了。
中央和省委、市委领导多次对我反映的问题作出批示,三门峡市委书记连子恒、市长李文慧就我反映的问题责成卢氏县委:“王群凤同志三次到中央国家机关上访,做好劝访工作,反映问题给予处理,谁不处理追究领导责任”。而卢氏县主要领导一直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迟迟不给解决任何问题。我是一名下岗女工,单位已经13年没有给我发分文工资,唯一维持生计的商店,被县领导指示前门打架,后墙打洞,并用水冲,同时指示法院违法执行,被迫无奈才到北京上访,难道我是无理上访?目前孩子失学、丈夫离婚,一家人妻离子散,这都是卢氏县这些贪官污吏害的,可就是没有人管,卢氏县委副书记王占方说:你去北京告状,你让北京给你解决问题,还来找我干啥?北京不解决你就不要回来。县委书记王振伟对我说你的问题想上哪告上哪告去。
万般无奈,我于2004年5月26日、8月5日两次到中南海鸣冤叫屈,希望引起中央领导重视,2005年3月19日上午10时,我又来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在京住所投诉,并把上访材料塞进曾副主席大门,被警卫人员接住,卢氏县公安局根据县委领导的指示,给我编造了“2005年3月19日上午,王窜至北京西城区某中央首长驻地,从门缝往院内塞进一包不明物品,被中央警卫团战士抓获”等情节,认为我无理缠访闹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于2005年5月15日,决定对我强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并非法剥夺我的60日行政复议权利,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直接把我送进郑州十八里河,河南省女子劳教所。当时,我身患乳腺增生重病,不符合劳教条件。但卢氏县已提前做好工作,并给劳教所送了几万元钱。结果是将我劳教,在劳教所大门外县里领导指示随行人员在我身后偷偷录象后在电视台曝光一个星期。我得知这一消息后导致精神分裂住进省八院花去数千元,至今药费没有人给解决。
我向曾庆红副主席送交的是上访材料,被卢氏县公安局捏造成“不明物品”,分明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我如果扰乱国家机关秩序,自有北京市公安局属地管理,为何北京公安机关没有处理?
根据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三劳教字(2007)第005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2000年9月,王群凤因房屋租赁纠纷,虽经各级政府多次协调解决便仍达不到王群凤要求”情况不属实。各级政府并未给王书面或口头结果,谈不上“仍达不到王的要求。”
2、决定书认定王群凤是“非正常上访”,王上访反映的重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三劳教字(2005)第04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没有实质性违法事实,可是省、市、县没有人给以解决,特别是找到县委书记王振伟回答,你反映的问题想去哪告去哪告,申请人无奈才进京上访。申请人是依法维权上访,并非是非正常上访。
(1)关于“非正常上访一词”,如果王群凤在北京有违法违纪行为,北京警方会做出处理,既然北京警方未做出处理,这就说明没有违法行为。
(2)不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还是法律法规对非正常上访有哪些规定,非正常上访对照哪一条,法律如何处罚,没有规定。
3、决定书认定王是“告洋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关于“告洋状”是如何规定的,违反了试行办法哪一条?
4、三劳教字(2007)第0059号决定书称王群凤违反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的内容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王群凤并没有违反这一条规定,这分明是与法无据,与法无据为何能够处罚。被申请人的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逻辑上,都是缪不可及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劳教决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法律上均违背了法律规定。纯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打击、迫害、报复行为显然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被申请人所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请求上级机关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撤销。
尊敬的中央领导,我是一名下岗女工,生活无着,屡遭迫害,有冤难伸,卢氏县的贪官们对我恨之入骨,不断迫害升级,全家人处于绝望、恐慌和不安之中。而卢氏县的领导不顾群众死活,为了打造政绩,到处非法圈地建房,拆迁百姓房屋搞的民不聊生,民恕沸腾。2005年至2006年期间,王振伟为打造个人政绩,在县西关、南关圈地几百亩,强征农民的土地搞所谓的小区开发,又拆迁县城南、北大街数百户居民房屋、官商勾结、坑害百姓。现在我请求中央首长在百忙中帮助解决我反映的问题,严惩这些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吧!
冤民:王群凤叩拜
2007年3月4日
联系电话:0398--273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