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
(2)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暂住人数每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2)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暂住人数每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3)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按暂住人数每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更正、换领、补领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50元以下罚款;
(5)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的,责令限期补办或清退,并可对单位和业主按所雇用无《暂住证》的人数每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非法扣押《暂住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单位和业主每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单位对其雇用的暂住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8)对冒用、涂改《暂住证》和拒绝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买卖《暂住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