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而出租私有房屋,或者申领治安许可证过程中伪造证件、谎报房屋现状或者用途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收回房屋;治安许可证如已发出,应当予以收回;
5.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7.承租人承租未取得治安许可证的私有房屋,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8.凡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人与房屋使用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规避治安管理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9.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而出租私有房屋,或者申领治安许可证过程中伪造证件、谎报房屋现状或者用途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收回房屋;治安许可证如已发出,应当予以收回;
5.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7.承租人承租未取得治安许可证的私有房屋,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8.凡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人与房屋使用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规避治安管理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9.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