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应负哪些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交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私有房屋出租人自领取《治安许可证》至该证注销期间,《治安许可证》应张挂在出租户的醒目处;
    9.非私有房屋出租,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房屋主管单位应当落实治安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