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真实含义


  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是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对自由的理解。但这种理解并不是自由的原意,自由的本来含义是“人”的自由,这里的人不是指自我,而是指做为整体的人,所以人们在强调自由的时候,讲的是他人的自由,在确定了他人应该有何种自由时,再确定个人可能的行动空间,这才是自由的基本含义。现以亚当.斯密强调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中的自由为例,在亚当.斯密的模型中,生产者并不自由,生产虽然是生产者的自主决策,但这种决策是受市场约束的,而不是愿意生产什么就生产什么。相反,消费者比生产者却自由得多,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愿意购买什么就购买什么,生产者不能对消费者的行为构成强制。我们知道,亚当.斯密的市场模型描述的主要是生产者的行为,他认为商品生产者只有在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自由时,生产者的自由对社会(消费者)才有意义,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就是:生产者的自利行为总是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约束,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他人的或社会的需求。从这里可以看出,象亚当.斯密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他们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社会整体的自由,而个人自由只有在他人存在自由的前提下才具有现实性。

  所以,我们必须从两层含义上理解自由:一是个人自由,二是群体自由。个人自由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的,根据个人主义的传统,只要能扩大个人利益,就无论采取的手段是有益于而是有损于他人的利益,当事人都无须考虑,因而个人的行为不能受到任何约束,一旦受到了约束,人们就有理由认为个人不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但人类社会的历史足以证明,追求个人自由也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进步意义,这就是个人行为不具有外部性,不会妨碍他人的自由、侵害他人的利益,否则这种行为就加大了社会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人们可以行使的自由不是多了反而有所减少。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某些个人获得自由的程度来证明整个社会的进步状况,如果这样认识的话,今天的社会无认如何也不能与古代相比,中国封建帝王的自由不可能有任何一个现代人能与其相比,但却没有任何人认为那是一个自由的社会。

  当然,自由终究是不能离开具体个人而独自存在的,那么,个人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自由行动呢?这就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包括三大部分,这就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人权、物权和对公共品的分享权,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了约束,也就是限制了个人的自由空间。同理,个人一旦超出了权利的边界而自由采取行动,这就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所以有一种关于自由的理念是值得提倡的,这就是弱势群体要求的自由,因为弱势群体要求的自由其行为不可能侵犯其他人的利益,这种自由行为本身就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而社会的强势集团对自由的要求却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要求是有利于他人、有利于其他群体的自由的,这种要求就应该受到肯定,在历史上封建地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喊出的废除奴隶制的声音,白种人提出的终止种族歧视的政策主张,都有着历史的进步意义。在强势集团中也存在另一种自由的要求,这就是要求自由地侵犯他人利益,而这种情况在社会中则更为普遍,当然这种要求不仅不能增进社会的自由,反而缩小了更多人的自由空间,这也就不是真正的自由。

  与个人自由的自利倾向不同,群体自由一开始就是一种利他行为,希望提高群体自由的人们在追求自由的时候,考虑的主要是他人的行为是否受到了约束,当一个人有了某些自由而其他人却没有这种自由时,这些人就可能主动提出其他人也应该享有这种自由,这就是说,自由的提高不是建立在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自由的前提下,而是人类自由的普遍提升。在人类争取自由的历史长河中,只有少量的成果是通过缺少自由的人努力争取得到的,而绝大多数的自由成果是通过利他自由这种形式实现的,在历史上劳动阶级争取自由的斗争中,跑在最前面的起核心作用的人往往是具有更多自由的人,因为享受过自由的人比未曾有过这种自由的人更能体验到自由的可贵。这种利他自由行为可以有几种情况,一是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为了本集团的自由,其中的先进分子愿意比本集团的其他人员承担更多的成本,甚至丧失已有的自由也无所畏惧,目的在于实现本集团自由的最大化;第二种情况是,强势集团中的部分人员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地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甚至在某些方面以同等的自由;还有一种情况是,支配和行使公共权的社会集团,利用公共权利约束一些人侵犯别人的自由,同时又保障另一些人正确地行使个人自由。

  在人类追求自由的两种行为中,只有群体的、利他的自由行为才符合自由的真实含义:首先,只有利他自由的行动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非自由的行为主体结合在一起成为一股争取自由的力量。而个人无论多么不自由,如果他争取自由的行为不构成一种群体的努力,个人是不可能真正实现自由的。所以任何个人在权益受到剥夺,应有的自由受到限制时,首先必须参与为他人争取自由的行动中去,在实现群体自由的过程中得到个人的自由。其次,只有利他自由的行为才能克服个人的非理性行为,个人可能由于知识的局限和一时的冲动,其行为可能是非理性的,一种行为本来想获得一个好的结果但实际上却比原来的境况更差,个体小煤矿造成的环境破坏就是人们的一种非理性行为,而建立在利他行为上的自由则可以矫正个体的非理性行为。再次,利他自由的行为可以增进自由成果的共享性;自由不是稀缺资源,一个人多得了不一定另一个人就会少得,相反,一部分人自由的增长更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自由。其实这里说的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一个奴隶就是受到了解放只要奴隶制度存在,他随时都可以再成为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