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有关月薪9000元的“史上最贵的清洁工”的遭遇,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议论。昨晚的上视《七分之一》节目,为此做了个专题,把怀孕女职工杨华在公司的经历,和女性求职难结合在了一起,让我们对此事件的复杂性,更多了一份思考。
我们国家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时候,碰到了很多的两难现象:一方面,计划经济时代那套管理人的方式不适用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管理方式,又没有建立起来。也许改革必须经历这样的两头为难、顾头难顾尾的事情吧。
对于孕妇在企业碰到的歧视难题,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太简单了,简单的只想到了一个方面,那就是怎么样让孕妇还在原来的单位里待下去。可另一方面呢?待下去和待得好是两回事;还有,单位的利益考虑到了吗?
表面上看来,国家已经有了法律规定,孕妇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辞退孕妇,这样,孕妇的劳动权益就得到了保障。可实际上,这种想法太理想化了。杨华事件只是由于比较典型,才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其他人碰到类似的事情,未必会有媒体的关注,公司也未必会受到那样的谴责。
我们很容易想,单位如果不想用哪个员工了,并不是法律规定留人,就可以留得住的。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用人制度的思路;那时候,单位不是国家的就是集体的,国家出个政策,公有制的单位,完全能照办。可现在,民营企业占了半壁江山,再用这样的思路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还能行得通吗?我们可以这样想:国家法律这样规定了,表面上谁也不敢违抗,所以,单位不敢让杨华走;但是,不敢让她走,并不等于不敢用新的办法、新的安排、新的态度来对待她,法律管不了那么细的事。
不安排做清洁工作了,杨华就在单位待得住了吗?公司看哪个员工不顺眼,想找哪个员工的茬了,想让他(或她)走了,有得是赶人的办法。老板的倾向性,老板的态度和老板的脸色,有意无意地表露出的冷落和歧视,待在那儿,你能感觉不到吗?你能待得下去吗?再说,其他员工谁不拍老板的马屁呢?看出老板的心思了,谁不为了自己的饭碗,顺着老板的心思呢?大家都不理睬你,这种工作氛围下,你能干得下去吗?待在单位,不光是干什么工作、拿什么钱,还有荣誉感、成就感和是否重视的问题。也正因为这样,即使不是孕妇,在单位里老是被冷落在一边,人也想走了。那种冷言冷语,那种漠视忽视,本身比待遇更让人在乎。
我们都知道《红楼梦》里的尤二姐,她是怎么死的呢?她是被打死的,还是被饿死的呢?都不是,她被王熙凤骗进荣国府后,吃喝穿戴都不少,王熙凤用的是什么计呢?就是找人给你脸色看,说那些难听话,气你。时间久了,人给气得受不了了,用不着别人打,更用不着别人赶,自己就会去寻短见的。这一招,可不王熙凤会用。我们的法律只能保证让你待在单位里,让你的原工资不变,至于上上下下的人要给你气受,你受不了了,法律就没有办法了。所以,要想让谁走,单位里有的是办法。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让单位愿意留住孕妇,单靠法律硬留孕妇,实际上很难。那么,怎么样才能让单位愿意留人呢?我们的出发点和思路应该变一变,我们不能只想着孕妇的利益,让单位愿意留孕妇的前提,是要兼顾公司和孕妇双方的利益。
怎么兼顾呢?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女职工一旦怀孕了,可以在原单位办理留职停薪的手续。怀孕了不能做事了,也就不拿薪水了;等孩子生好了,可以工作了,重新上班了,再拿薪水。这样的话,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兼顾:一方面,孕妇的工作还留着,她生完孩子以后照样可以上班;另一方面,上班了,公司才发钱,单位也就不会认为是白养着谁了。这样,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双方也都做了些让步。有关女职工一旦怀孕了,单位该有什么样的待遇,我认为不适合用法律来规定,而应该由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双方在合同里约定。而怀孕期间按留职停薪处理,双方更容易协商一致。
现在用法律来硬性规定,单位会想了:既然招一个女员工进来会有那么多的麻烦,将来怀了孕,不干活还要拿钱,又不能像其他员工那样不用了就解职,那索性还是少招或是不招还没有生过孩子的女员工吧。这样,女性求职者会更难就业的。没有了就业,受损害的程度,是不是比就业后的歧视更为严重呢?
我觉得,规定一个统一的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现实的,也是很难实际操作的。更适合采用的,是各取所需的选择。具体说,有些女性可以选择一旦结婚怀孕了,先停下来在家里歇一段时间,等到孩子大了,再出去工作;有些女性更喜欢两人世界的生活,不生孩子,也就不会因此影响工作了;还有的女性家里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会选择不工作,当全职太太,一门心思地相夫教子。哪种方式都可以很好地解决生育问题,关键看自己更适合什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