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1月9日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后,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祖国大地上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同时,各地各级党委也纷纷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讨论。
在学习讨论中胡总书记要求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成了人们最热议的话题之一。
这当中,北京市迅速作出反应,率先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并明确规定:“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
然而,北京市出台的这一政策立即引起《新华网》、《人民网》等网民们的热议。在《人民网》上我们可以看到《报告组织,俺离婚了》、《副处级官员"包二奶"如何申报组织》等文章。可以说,这些评论文章都从不同的角度,道出了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存在的偏面性。
对此,笔者认为,在理解胡总书记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要求时,我们各级党委都要用科学的态度,都要用全面地观点去理解胡总书记对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这一要求。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这一含义的理解,我们要从广义上去理解它,不能只把它理解为在“副处以上领导岗位”的干部。
那么“领导干部”的含义是什么意思呢?在笔者看来,“领导干部”不光是指在副处以上领导岗位上的干部,其实在副处以下领导岗位上的干部也应该纳入胡总书记所说的“各级领导干部”之列的。可事实呢?在一些地方,我们的党委并没有把“副处以下领导岗位”上的干部纳入“领导干部”的范畴。所以,他们在制订政策时,往往把“副处以下干部”的生活作风情况“忽视”了,把它置于“空挡”之上。
比如,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中的“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这一条,我们就不难看出北京市就没有把在“副处以下领导岗位”上的干部纳入“婚变”审报之列,而是把他“排除在外”的。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去理解“领导干部”这个含义,那么北京市制订的这一规定,对胡总书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要求的理解是否缺乏科学性呢?是否有点偏面呢?回答是肯定的。你看他们所制订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对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作了“婚变”报告的要求。而对副处以下干部的“婚变”呢?他们却没有作任何的要求。显然,北京市的这种理解是否符合胡总书记提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的精神实质的。
为何如此说呢?因为,从我们的《干部任用条例》来看,目前我们“任用”领导干部还是以一种上级“任命、提升”的模式在运作的。也就是说,随着领导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如果“现在”还属于副处以下干部的,那么“明天”这些干部就会是副处以上的领导干部了。
诚然,在我们现有这种干部任用体制中,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如果把副处上以领导干部的“接班人”————副处以下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忽略了,他们的“婚变”不在党的掌控之中。那么,这样对我们领导干部队伍的“生活作风建设”有何益处呢?其结果是不说自明的。
其实大家心里也很清楚,胡总书记提出对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的要求,那是因为在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中有很多干部存在着生活作风腐化的问题,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也可以说这是反腐败不断深入的必然要求。这一点,我们从现今反出来的腐败分子中就可以得到证实。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对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我们就必须把所有的党员干部都要纳入“生活作风建设”的范畴内。必须把“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副处以下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放在同一位置上看待。
为何?原因很简单,因为,副处以下干部是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后备军”。我们对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后备军”、“接班人”做好“生活作风建设”,那是保证领导干部源头的“清正廉洁”和“纯洁性”。其实,做好对副处以下党员干部“生活作风”问题的防控,了解他们的“婚变”情况,也是“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和重要内容。毫无疑问,如果“忽略”了副处以下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让他们的“婚变”处在“空挡”上,这对党的事业是极其有害的,也是对党的不负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就要有“从小干部抓起”、“从点滴抓起”、“从源头抓起”的思想理念,切不可存在“抓大放小”的观点,更不能等到党员干部都走到副处以上领导岗位上了再去抓他们的“生活作风建设”,再去过问他们的“婚变”情况。如果真是这样做的话,请问,是否太晚了呢?是否有背于胡总书记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要求的呢?
龚玉环
在学习讨论中胡总书记要求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成了人们最热议的话题之一。
这当中,北京市迅速作出反应,率先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并明确规定:“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
然而,北京市出台的这一政策立即引起《新华网》、《人民网》等网民们的热议。在《人民网》上我们可以看到《报告组织,俺离婚了》、《副处级官员"包二奶"如何申报组织》等文章。可以说,这些评论文章都从不同的角度,道出了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存在的偏面性。
对此,笔者认为,在理解胡总书记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要求时,我们各级党委都要用科学的态度,都要用全面地观点去理解胡总书记对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这一要求。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这一含义的理解,我们要从广义上去理解它,不能只把它理解为在“副处以上领导岗位”的干部。
那么“领导干部”的含义是什么意思呢?在笔者看来,“领导干部”不光是指在副处以上领导岗位上的干部,其实在副处以下领导岗位上的干部也应该纳入胡总书记所说的“各级领导干部”之列的。可事实呢?在一些地方,我们的党委并没有把“副处以下领导岗位”上的干部纳入“领导干部”的范畴。所以,他们在制订政策时,往往把“副处以下干部”的生活作风情况“忽视”了,把它置于“空挡”之上。
比如,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中的“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这一条,我们就不难看出北京市就没有把在“副处以下领导岗位”上的干部纳入“婚变”审报之列,而是把他“排除在外”的。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去理解“领导干部”这个含义,那么北京市制订的这一规定,对胡总书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要求的理解是否缺乏科学性呢?是否有点偏面呢?回答是肯定的。你看他们所制订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对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作了“婚变”报告的要求。而对副处以下干部的“婚变”呢?他们却没有作任何的要求。显然,北京市的这种理解是否符合胡总书记提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的精神实质的。
为何如此说呢?因为,从我们的《干部任用条例》来看,目前我们“任用”领导干部还是以一种上级“任命、提升”的模式在运作的。也就是说,随着领导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如果“现在”还属于副处以下干部的,那么“明天”这些干部就会是副处以上的领导干部了。
诚然,在我们现有这种干部任用体制中,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如果把副处上以领导干部的“接班人”————副处以下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忽略了,他们的“婚变”不在党的掌控之中。那么,这样对我们领导干部队伍的“生活作风建设”有何益处呢?其结果是不说自明的。
其实大家心里也很清楚,胡总书记提出对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的要求,那是因为在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中有很多干部存在着生活作风腐化的问题,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也可以说这是反腐败不断深入的必然要求。这一点,我们从现今反出来的腐败分子中就可以得到证实。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对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我们就必须把所有的党员干部都要纳入“生活作风建设”的范畴内。必须把“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副处以下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放在同一位置上看待。
为何?原因很简单,因为,副处以下干部是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后备军”。我们对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后备军”、“接班人”做好“生活作风建设”,那是保证领导干部源头的“清正廉洁”和“纯洁性”。其实,做好对副处以下党员干部“生活作风”问题的防控,了解他们的“婚变”情况,也是“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和重要内容。毫无疑问,如果“忽略”了副处以下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让他们的“婚变”处在“空挡”上,这对党的事业是极其有害的,也是对党的不负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就要有“从小干部抓起”、“从点滴抓起”、“从源头抓起”的思想理念,切不可存在“抓大放小”的观点,更不能等到党员干部都走到副处以上领导岗位上了再去抓他们的“生活作风建设”,再去过问他们的“婚变”情况。如果真是这样做的话,请问,是否太晚了呢?是否有背于胡总书记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要求的呢?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