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军队军工系统
1、军品: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①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厂、茶厂);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②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③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④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①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②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③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财税字[1994]11号)
2、公安司法部门:
(1)公安部所属研究脾性、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国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9号)
(2)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9号)
1、军品: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①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厂、茶厂);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②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③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④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①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②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③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财税字[1994]11号)
2、公安司法部门:
(1)公安部所属研究脾性、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国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9号)
(2)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