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一是规定起征价额。例如:增值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幅度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个人销售应税劳务的幅度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幅度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各省级国税局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营业税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个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级地税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筵席税第3条规定,筵席税的起征点幅度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200元~500元。具体起征点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规定起征税额。按照关税条例第27条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纳关税。可见,中国税法大多采用幅度起征价额来规定起征点。增值税、营业税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优惠,筵席税的起征点主要是根据社会消费水平确定的。关税制定采用起征税额来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避免海关和纳税人为数额很小的税款而履行繁杂的计征和缴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9、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在征税对象中明确规定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是以起征点为依据,并与起征点直接联系。在起征点以下的部分,不予征税,其不予征税的数额即为免征额。例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税,其免征额为800元。实际上,免征额既是一种特殊的起征点,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税项扣除。税法中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的原则。
20、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指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所得税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所得税而言,折旧是一项重要的扣除项目。按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加速折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缩短法定折旧年限;二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法定折旧年限,可以直接加速投资的回收期限,使纳税人每年摊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大,相应减少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因此,缩短折旧年限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减免税优惠。例如:甲企业某中试设备价值1100万元,残余价值按10%计算为100万元。如果法定年限为10年,那么该设备的年折旧额为100万元。若按中间试验设备可加速折旧50%的规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缩短为5年。则该设备的年折旧额由10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那么,与法定年限折旧相比,因缩短折旧年限,该设备每年增加企业成本100万元,相应减少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若该企业按33%征收所得税,则该企业因中试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每年减少应纳税所得税税款33万元,5年减少应纳税额165万元。因此,这项政策相当于政府给该企业5年减免所得税税款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