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建房替代开发商不可行


 2005年北京的于凌罡举起了合资建房的大旗,当时真是一呼百应,在全国立即掀起了一个合资建房的高潮。两年过去了,没有一个真正的合资建房者获得了成功。
 

在一定的条件下,合资建房作为解决住房的一种模式是可行的。住房消费者自建自住(或自用),可以免去开发商的利润,当然可以降低房价。在70年代,大多数人结婚都是自己“打家具”(请木匠做家具),而不是买家具,因为当时的家具价格对大部分人来说是太贵了,自己“打家具”可以省钱,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我们用合资建房去替代开发商作为住房供给的主要模式,那就不可行了。道理何在?

 

我们可以设想,在开发商都被取消后,由各个不同群体组成的合资建房组织成为了住房市场的主体,我们可以将这些组织暂且叫做“建房合作社”(简称合作社)。当一块土地出让招标的时候,若干对该块土地有意购买的合作社将相互进行竞争。这时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对象不再是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而是建房所必须和必要的土地。没有土地,就不能建房,更谈不上节省房价。于是,对商品房的竞争就转换为对土地的竞争,这时合作社就如同开发商一样去竞争土地。对于开发商来说,竞争土地是为了利润;对合资建房者来说,竞争土地是为了生存,因此,合作社之间为获取土地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对土地的竞争必然导致地价的高涨,就如同我们从开发商竞争土地时看到的那样。人们期待合资建房可以省去的开发商的利润部分将由土地的增值部分所替代。因此,房价不可能像预期的那样下降。

 

在土地的竞争中,由较高收入群体组成的合作社比由较低收入群体组成的合作社在出价上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建房的土地将会被高收入合作社获取。而低收入群体不但不能获得合资建房所带来的房价下降的好处,反而会因为缺乏获得土地的能力,而根本失去了获得住房的可能性。难道这种用合资建房替代开发商的模式比开发商的模式更优越吗?!

 

有人会说,可以在合资建房的基础上限地价。这样做无疑可以降低地价,可是这又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将有限的土地分配给数量众多的合作社?很显然,那就只有走回头路,走计划经济的老路,走计划分配的制度。先前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已被证明,它既不能发挥土地的效率,又不能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也不是真正理想和公平的分配制度。因此,倒退没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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