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剩余价值和平均利润不一致矛盾的新思路
一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剥削的本质。但是资本追求的不是最大剩余价值,而是最大利润。“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会活泼起来;有百分之五十,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马克思转引邓宁格的话)
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各个生产部门,即使剩余价值率相同,利润率也不相同。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利润率高;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利润率就低。从另一方面,各个不同的生产部门为了争夺有利的投资场所和较高的利润率而进行竞争,直到各个部门的利润率大体上趋于平均为止。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实质上也就是把社会总资本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所得到的利润率。各个部门的平均利润和剩余价值往往不相同。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引入了“商品的生产价格”。“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按一般利润率计算,按百分比应加到这个成本价格上的利润,或者说,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1]
马克思还说:“不过这一切总是这样解决的:加入某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多多少,加入另一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就少多少,因此,商品生产价格中包含的偏离价值的情况会互相抵消。”[2]这意味着马克思承认商品的剩余价值在商品间可以增增减减,也就是让与和受让。
但是,马克思的“商品的生产价格”有两个问题。
一是太空洞抽象。各个部门间的剩余价值的让受(增减),脱离了具体商品,没有物理载体。
二是剩余价值只有空间上(各个部门间)的增减,而没有时间范围的概念。空间和时间不能分割。各个部门间的增减,是在多长的时间段内发生?一年?一月?还是其他?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工业生产还很不发达。工厂刚出现不久,在工厂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还刚开始。
二
作者根据马克思的基本原理提出一个新的思路——从某个商品着手,分析剩余价值在这商品生产-流通链间的增减。
以台式微型计算机为例。台式微型计算机制造业有这几个特点:⑴计算机由部件和外部设备(如主板、CPU、内存、显示器、音箱等,以下统称部件)组装而成,组装并不复杂;⑵部件的专业化程度很高,一般都由专业工厂生产的;⑶各种部件在销售商店都有出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按制造方式可分为品牌机和(手工)组装机两类。品牌机是指计算机整机制造厂生产的计算机。组装机是自行购买全部部件,由专业人员组装而成的计算机。组装机可以按自己的需要配置,用的部件也可以挑选价廉物美的,计算机的质量有保证,价格也不比品牌机贵,所以直到现在还有一定的市场。比较熟练的工人手工组装一台台式微型计算机不到一个工作日。
我们比较一下品牌机和组装机的价值构成。为便于比较,先作一些假定。这些假定并不脱离实际。
⑴品牌机和组装机的配置和性能一样,所用部件的型号规格相同;
⑵计算机整机制造厂所需的部件不自己制造,都直接购自部件制造厂;
⑶工厂组装和手工组装费用(价值)相等;
⑷用于部件的运输、分装等费用勿略不计。
以一台计算机为计算单位。生产品牌机的计算机厂的不变资本为cj,可变资本为vj,创造的剩余价值为mj。品牌机的价值
jj1= cj + vj + mj 。
cj可分为cj1和cj2两部分。cj1是购买所有部件的费用,cj2是花在组装方面的不变资本。cj1等于各部件的价值之和:
cj1 = cb + vb + mb
式中,cb、vb和mb分别为各部件制造工厂的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所创造剩余价值的总和。
组装机的价值包括部件的销售价格和手工组装费用。“就全部商品资本来看,也就是按照商品的价值来出售商品。”[3] 销售价格也就等于cj1。根据假设⑶,手工组装费用等于工厂组装费用:
组装费用 = cj2 + vj + mj 。
于是组装机的价值
jz = cj1 + cj2 + vj + mj = cj + vj + mj = jj1
品牌机和组装机的价值相等。但是,计算机整机制造厂、部件制造厂、部件销售商(包括手工组装)三方的利润率却不相同。
在品牌机的生产-流通链中,计算机制造厂的利润率
pjp1 = mj / (cj + vJ) ;
部件制造厂的利润率
pbp1 = mb / (cb + vb) 。
从前面的讨论可知,cj>(cb + vb) 和 mj< mb。所以部件制造厂的利润率比计算机整机制造厂高:
pbp1 > pjp1 。
在组装机的生产-流通链中,商人“是低于商品的价值或低于商品的生产价格从产业资本家那里购买商品的”[3]。也就是说,部件制造厂将一部分剩余价值让与给销售商,使两者的利润率相等。假设部件制造厂让与的这部分剩余价值为mbz。让与后,部件制造厂的利润率
pbz = (mb – mbz)/ (cb + vb)
部件销售商(包括手工组装)的利润率
pl = (mbz + mj)/ (cb + vb + mb – mbz + cj2 + vj)
上式的分母中,cb + vb + mb – mbz为销售商从部件制造厂购买部件时所花的费用。销售商一方面受让了制造厂让与的剩余价值mbz,另一方面从制造厂购买部件的费用也少了mbz。让受后,部件销售商和部件制造厂两者的利润率应相等,也就是平均化了。
从上面计算看,同样是制造一台台式微型计算机,用工厂制造方式时,部件制造厂取得的利润率,比用手工组装方式取得的利润率高。
pbp1 > pbz 。
如果真是这样,那部件制造厂就只卖给部件销售商,不卖给计算机整机制造厂了。市场上只有组装机,没有品牌机了。这和实际情况不符。
三
事实是部件制造厂卖给计算机整机制造厂的价格不可能比卖给部件销售商的高,甚至还低一些。因为,计算机整机制造厂的规模通常比部件销售商大,供需关系也更稳定。所以部件制造厂也会让出一部分剩余价值mbp给计算机整机制造厂的。这时,计算机整机制造厂的利润率
pjp2 = (mj + mbp) / (cj – mbp + vJ)
部件制造厂的利润率
pbp2 = (mb – mbp) / (cb + vb) 。
利润率平均化,即两者相等。
pjp2 = pbp2 。
mbp通常等于mbz,部件制造厂在制造品牌机和组装机的两种情况下的利润率应该相等,即
pbp1 = pbp2 。
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台式微型计算机生产-流通链的前后两个环节上的利润率应该是相等的(平均化)。不管这两个环节是工厂和工厂,还是工厂和销售商。否则链子就要断裂,生产-流通过程就无法维持,计算机就生产不出来了。
要使生产-流通链的前后两个环节上的利润率一致,那么在环节间就有一部分剩余价值的让与和受让。受让方是销售商,符合马克思的说法。受让方是生产厂,也应该能成立。不能因为受让方是生产工厂,自己能创造剩余价值而不能受让前一个环节所让与的剩余价值。因为受让的剩余价值是发生在购买生产资料的时候。这时,生产厂自己的剩余价值还没有创造,生产过程还没有开始呢。受让了的剩余价值,应该仍旧赋存在商品中,即使变成了新的商品(产品)。它不可能随着生产过程的完成而消失。
受让了剩余价值后品牌机的价值
jj2 = cj – mbp + vJ + mj + mbp = cj + vJ + mj = jj1。
仍和没有发生剩余价值受让时的价值相同,不过是不变资本减少了mbp,而剩余价值增加了mbp。增加的mbp不是不变资本,或物化劳动所创造的,而是受让得到的,是部件制造厂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四
这种利润率平均化和剩余价值让受的关系不仅适用于计算机整机制造厂的劳动对象——部件,也应该适用于该厂的劳动工具。
台式微型计算机的生产-流通链,可以向上追溯。如音箱。它是由喇叭、变压器、机壳等等元器件组成。这些元器件制造厂和音箱制造厂同样存在上述的剩余价值让受和利润率平均化的关系。喇叭、变压器等还可以向上追溯………。
生产-流通链也可以向下跟踪。计算机可以作为家庭个人使用而最终消费掉,也可以作为生产资料为其他生产部门使用。作为生产资料时,计算机整机制造厂和使用计算机的工厂间也应存在上述的利润率平均化和剩余价值让受的关系。使用计算机的工厂所生产的商品,如果为其他生产部门使用,那还可以向下跟踪………。只有当商品最终被消费掉时,才算结束,商品价值的运动才算完成。
生产-流通链还可以横向扩展。如音箱,不仅能用在台式微型计算机上,还可以用在其他音响设备上。那么,音箱制造厂和音响设备制造厂之间也就有了剩余价值让受和利润率平均化的关系。有的计算机部件制造厂不仅仅生产计算机专用的部件,还生产其他的型号规格,卖给其他的用户。这时就不是一条简单的生产-流通链了,而是一张生产-流通网了。
上述的利润率平均化和剩余价值让受不仅适用于台式微型计算机这个商品上,没有理由不适用于其他商品的生产-流通网上。台式微型计算机还说不上是复杂的设备。制造一架飞机、一辆汽车,要用成百上千个部件。每种稍复杂些的部件又由许多小部件、零配件组成………。整个社会组成了一张巨大生产-流通网。
在这张生产-流通网中,在相邻环节间,商品的剩余价值有让受,利润率应该平均化。否则,环节就断裂,这商品的生产-流通无法继续。
通过前后左右、反反复复地剩余价值让受和利润率平均化,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这时商品的剩余价值和平均利润也应该一致。
这样也就解决了马克思引入的“商品的生产价格”中剩余价值让受时没有物理载体和时间范围的问题。
五
结语:
要使商品的生产-流通持续,商品的供货方和需求方的利润率就应该平均化,供货方就应将一部分剩余价值让与需求方。在社会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各种商品的供货方和需求方间,形成复杂的生产-流通网络。各个环节之间,不断发生剩余价值让受和利润率平均化。最终使商品的剩余价值和平均利润一致,同时形成新的社会的平均利润率。
参考资料: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176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181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