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坛有一位马门列夫网友,他是坚定地认为阶级是不可调和的,而且在《和网友讨论:阶级矛盾可以不可以调和? 》一文中,提出了“对立阶级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这样的观点。这实际上与我提出的在一定条件下阶级矛盾是可以调和的观点是一致的,阶级矛盾在对立的条件下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在不对立的条件下就是可调和的。
马门列夫认为:有差别阶级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如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种调和也不是同农民意识小资产阶级意识调和,而是教育他们向无产阶级思想靠拢,因此,实际上不是调和,而是引导。总之和谐决不是阶级调和的产物,而是在党的正确政策指导下开展积极的阶级教育和积极的思想斗争的产物。
在这里,阿门列夫试图把调和与引导绝对分割开来,但事实上,调和内含着引导,调和是一系列手段的统称,引导是其必然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要建立和谐社会决不能只有引导一种手段,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经济的等等手段都要合理运用。马门列夫开始指出:“有差别阶级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但又试图否定这种调和,不过是在痛苦地违背逻辑地坚持自己的阶级矛盾绝对不可调和观点,但又不得不看到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实际上存在的条件,可以说马门列夫试图坚持绝对的不可调和这样的片面论,但使用的方法却是用有条件的相对的不可调和来达到论述绝对的不可调和的存在,其自我矛盾贯穿通篇。
阶级矛盾的调和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国家概念时涉及到的。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总结他所作的历史的分析时说:“……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列宁《国家与革命》则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
马克思指出的重点是国家建立了一种阶级剥削、压迫的秩序,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了是由于出现了利益不可调和的对立面时,为保存社会各方,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样产生了国家。这就是说,在国家中,阶级对立的双方利益仍然是不可调和的,但是在国家强制力的压迫下,这种不可调和并不释放出来,为了双方生存而表现出一定的秩序,剥削者在这种秩序中可以按照秩序剥削,被剥削者按照秩序接受剥削。这样的秩序是双方都认可的,在这一秩序内,剥削压迫仍然存在,因为这一秩序就是剥削压迫的秩序,这一秩序构成了社会存在的根本点,成为了社会存在的理由,为维护这一秩序而产生了国家。 列宁也承认: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这就是说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是有条件的,并不是绝对的。换句话说,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阶级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国家建立的那种维持剥削压迫的秩序实际上就是一种调和的产物,这种调和建立在:1、阶级双方的利益冲突是不可调和的;2、在国家强制力作用下,为保持自己和社会生存,建立了一种双方都认可的剥削秩序,这样实现了不平等的调和。
但马门列夫认为:秩序是由国家强力实现的,通过对被剥削阶级的压制和镇压维持的,是不被被剥削阶级认可的。有秩序不等于被认可,监狱也是有秩序的,但决不需要犯人认可。
这明显是不符合现实的,秩序并不是国家一方强行制定的,而是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经过长期的斗争逐步建立的,这种秩序实际上也是社会制度的代名词,社会制度的不断演化,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直到现在,社会秩序不断变化,并不是单纯国家的统治者推动了这种进化,人民群众才是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在人民群众的强大推动力下,统治者被迫适应这种力量,不断调整社会政策,建立人民认可的秩序,保证自己的生存和统治地位。这一点如果都看不到,如何能把马克思主义推向更新的境界呢。
和谐社会的建立也是这样,主要推动力仍然是人民群众,执政党和政府需要建立的仍然是人民群众认可的社会和谐秩序,群众不认可,这本身就是不和谐的标志。社会中各阶级不断调和,形成各方都认可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社会就是和谐社会。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就是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消灭,消灭剥削和压迫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阶级调和的基础。当然如何保证资本家不对工人剥削,这是国家目前面临的一个巨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理论家们继续努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