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什么要中止执行?


曝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什么要中止执行?

  文/樊涛

  不久前,云南曲靖的维权者曾涛,在云南广播电台主持人的介绍下找到笔者,希望笔者写篇文章将她依法维权诉讼的痛苦和经历,以及对法院“执行难”的不解,在网络上曝光,以寻求虚拟世界中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出售她的判决书。

  曾涛,女,69年出生,云南曲靖市人。为维权诉讼,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借款3万元,打官司两年,得到云南省高院维持一审原判胜诉的一纸终审判决书,判决款45万元及利息,由一审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但“一分钱没有执行回来”。曾涛希望网上有能力接手者与她联系,电话:13700606935。

  曾涛在向各级部门递交的材料“关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不力的情况反映”中说:“我与刘浩南借款纠纷一案,2005年7月11日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浩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曾涛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浩南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0日,云南省高院终审作出(2005)云高民一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借款,我于2006年1月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浩南的财产线索,包括有几处房产、两个公司、两幢民用住房,轿车等等。2006年5月23日玉溪市中院作出(2006)玉中法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刘浩南所有的位于红塔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瓦窑居委会3组19幢171号的房产依法进行查封”。而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与妻子刘素琼恶意串通,向区法院提出协议离婚申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玉红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准许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已经被玉溪市中级法院查封的刘浩南所有的位于红塔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瓦窑居委会3组19幢171号的房产归女方刘素琼所有,双方事后还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从刘浩南的名字变更为刘素琼的名字。我多次向玉溪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该处已经查封的房产,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该房产目前已经不属于刘浩南为理由,一直不予执行,也不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还要求我想办法撤销(2006)玉红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房产恢复为刘浩南的名字才能执行。”

  从以上材料介绍的情况看,玉溪中院没有继续执行“裁定”,是因为红塔区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的(2006)玉红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难道比玉溪中院自己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的(2006)玉中法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还高?可以成为玉溪中院不继续执行的理由?从审判主体地位看,中院高于区法院;从时间上看,中院的《执行裁定》也早于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从法律的效力上看,“裁定”也高于“调解”,为什么中院不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威?而让“已经查封”的房产易手?任何部门要想改变已经查封的房产归属,首先应该撤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否则,任何改变都是无效的。玉溪中院自己不作为,不履行职责,反而要求曾涛“想办法撤销(2006)玉红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房产恢复为刘浩南的名字才能执行”。曾涛不是该“民事调解书”的当事人,怎么想办法?

  对此,红塔区法院认为:“自己在制作民事调解书时,不可能知道该房产已经被中院查封,自己的民事调解书完全遵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结果,并没有错误,中院可以继续执行,自己不用撤销调解书”,而玉溪中院则认为:“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撤销就无法执行该房产”,实际上已经中止了执行!

  笔者不解:当事人“双方协议”在区法院“生效”,就可以对抗省高院“生效的判决,及中院自己生效的查封裁定”?玉溪中院执行局也太有才了!看来没有你具体的“执行”,上位及自身依法裁定的法律文书不过是一张废纸,还是得你最后说了算!因为“难”!

  执行“难”?有维权者依法诉讼难吗?千难万难胜了官司,也要被你一“难”化为泡影吗?

  走投无路的曾涛如此发问!

  200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