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下)


3.政府没有发挥应有的责任

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应该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公共部门的雇佣者。在扮演保护者和规划者时应该积极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应该采取中立和不多加干预的态度;至于政府作为雇佣者的角色,必须真正成为民企的表率,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是基本要求。但是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不该管的方面去做出限制,在该积极主动的却冷淡消极。就如前述各大城市对农民工就业范围作出明文限制。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不力的另一方面原因是政府管理出现问题。虽然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有所缺失,但从客观上讲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如果能够落实的话,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就不会如此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更有甚者,执法者充当起了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始作俑者,给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树立了很坏的榜样。居然带头歧视农民工,限制他们就业。另外一些城市政府和管理部门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过程中,存在城市主位的倾向。尽管农民工对城市改革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突显,但是一些城市在对农民工的管理中仍然存在着明显的“接纳贡献性”与“排斥参与性”的管理取向。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这就容易忽视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和公民群体应得到的权益保护。

4.工会,党等组织的作用缺失

国家从没有在制度上将农民工纳入到工会组织,因此基本上把农民工排在工会组织之外,影响了农民工在就业上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此外,大部分农民是以散落的形式分布在城市,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就没有发言权。从流民的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而从国家,党组织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因此,这些组织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处于旁观者的角色。更论不上能够代表农民工集体进行谈判。这就使其严重区别于正常劳务关系的劳动者。

5.  法律救济的不经济

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核查,协调,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者通过法院进行裁决,经历几个月。且不说中间要经过聘请律师,车旅花销等等,然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事实上,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建设部部长王光200312月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称,单在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金额就超过400亿美元。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三、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今年以来,国内许多地方同时出现了进城农民工数量急剧减少的现象,不仅广东、福建、浙江这些输入农民工的省份有大批企业招不够工人,而且湖南、江西等一直是输出农民工的省份,也出现了本地城市中农民工大量短缺的现象。我们一直以为,我们有取之不尽且价格低廉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一年一度的民工潮如今变成民工荒后,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民工荒的背后,有多种原因,比如本地经济的发展、务农的比较效益提升、教育事业发展使就业时间推迟、低工资越来越不能留人、农民工素质跟不上时代要求等都会阻碍农民工进城,但是,民工荒发生的真实原因来自广大农民工在内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基本权利总是受到侵害!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损害,极大地挫伤了农民工劳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继续发挥农民工在我国城市建设的中坚作用,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失业,欠收等将进一步拉开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加大使得社会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些都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

(一)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技能和法律意识

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一定要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结合城市就业岗位准入制度的逐步建立,还要坚持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国家应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给予专项补贴,扶持建设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使农民工在参加完职业教育课程的学习和培训后,就能获得相关的就业资格证书,直接进入就业岗位。同时由于劳动力市场需求千变万化,各城镇的劳动力需求数量也不尽相同,作为单个职业教育机构和个人,要全面掌握各地的劳动力需求信息比较困难,所以各地的劳动部门应当建立就业信息系统,向职业教育机构和社会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帮助个人和职业教育机构做出正确的教育培训决策。在进行职业培训过程中也要进行普法教育,尤其是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的教育,如《劳动法》,让农民工懂得如何提前预防风险的发生以及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二)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

党组织等正式组织尤其是工会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三资”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200384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工会提高思想认识,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协同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当前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这样农民工的“集体发言权”就能得到保证。但必须承认,以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维权的唯一载体是不够的,它并不能涵盖所有农民工千差万别的实际状况。因此同时可以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农民工自治组织,以前由于正式组织缺乏,农民工在寻求某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正式组织发挥作用的其他组织方式的过程中,往往结成各种形形色色的非正式组织。按照其功能和活动方式,可以分为生产经营型、生活友谊型和秘密社会型非正式组织。其中前两种组织大多发挥的是建设性作用,政府应当正视其存在,并引导其正面积极作用的发挥,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又有利于政府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劳动法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一部较为原则性的法律,而且颁布至今也有11年历史,在这11年期间社会生活情况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如扩大《劳动法》的保护对象所涵盖的范围,将农民工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加以罚款;增加程序性的规定,使《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建立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的机制,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使《劳动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五)加强农村税费改革

农民工虽然保留着农民的身份,与农村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由于农民工离开了农村,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对土地几乎没有依赖性,农民工作为农民的身份已经弱化,农民工在农村中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减少,因此有必要适当减少农民工作为农民所应承担的义务。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不仅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承担着缴纳各种税费的义务,因此农民工作为城镇务工者的权利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样才能体现社会公平。因此,国家应制定一部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的特殊法规,或在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对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弱化农民工作为农民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加强农民工作为城镇务工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农民工输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也可以就农民工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这样不仅能积极促进农民工的有序流动,而且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权益的保护也有所保证。 

(六)加大执法力度

在法律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实施程度,法律实施的越彻底,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讲,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涉及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即使不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否则即使立法者制定再完善的法律,法律也会因无法得到贯彻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城市政府和管理者应当转变观念,既要承认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要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给予极大的关注,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在现阶段,更应该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如建筑业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七)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因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而农民工承受不起这样的折腾。因此应当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如在法院中专门成立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应当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做到一个“缓”字,即经速裁法庭审理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律缓缴。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在必要时由政府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再由政府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像一些事实清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建议农民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推进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而且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调整与组织重构具有优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改革,就会推动各项政策的调整与组织的重构,自然会带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那么每个农民工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居住在何地,不论什么身份,都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就不会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

 

 

 

农民工是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的特殊现象,农民工问题是社会发展过渡时期的产物,是一个长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个应常抓不懈的工作,应当将农民工权益保障常规化,纳入正常工作之中,使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不因党中央、国务院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有所懈怠。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户籍制度、就业歧视与农民工权益保护》张智勇、陈秀华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g-bin/BBS_Read_new.asp?Topic_ID=3177

2、《两会代表委员呼吁:农民工应享有职业培训权利》 文章来源:劳保部职业鉴定中心 http://www.chire.com

3、《农民工培训应与就业相结合》 《人民日报》2003923

4、《农村流动人口的国民待遇与社会公正问题》 王春光

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g-bin/BBS_Read_new.asp?Topic_ID=3177

5、《中国农民工维权之路及前瞻》  王舟波

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 Id=3716 2005315号访问

6、《试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对策》杨福忠《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4年第4http://www.gongfa.com/yangfzhong.do 2005年3月9号访问

7、《弱者的权利: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徐增阳、王洪 文章来源:睢阳区兴农网站 http://www.sy.hnnw.net/New/shownews.php?newsid=4979 200514号访问

8《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述评》  米庆成

http://www.xslx.com/htm/xssy/xszs/2004-12-31-18042.htm 2005年3月10号访问

试论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