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利得征税,渐行渐进


资本所得是投资所付与卖出投资的所得的差额。如果投资有利润,则产生投资收益;如果投资赔钱,则形成资本损失。

  资本所得是通过买卖资本性资产而获得的利润。资本性资产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不动产(如房产)、贵金属(如黄金)、钱币收藏、艺术品及其他收藏品。

  一般地,在国际上,资本所得税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别:

  (1)证券类资本所得税,包括对股票、基金和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所得课征资本所得税。

  (2)不动产类资本所得税,即对房地产投资所得课征的资本所得税。

  (3)贵金属类资本所得税,即对黄金等贵金属投资所得课征的资本所得税。

  (4)收藏品类资本所得税,包括对钱币、艺术品等收藏品投资所得课征的资本所得税。

  注:工薪、利息及红利属于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所得,它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用缴纳资本所得税。

  目前,在我国开征“炒股所得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一)在我国,工薪、利息和红利是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炒股所得却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这种歧视性的税收待遇,显然是对各类收入所得的严重歧视和不公平。

  (二)在我国,房产交易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动产类资本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房子卖价—房子买价—卖房时支付的有关费用)×20%。既然我国房产投资需要缴纳不动产类资本所得税,为什么证券投资不需要缴纳证券类资本所得税呢?

  (三)开征资本所得税,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尤其是可以制服庄家疯狂的暴炒行为。我国开征资本所得税可以仿效美国的模式设计,按照股票持有期长短不同,将股票买卖所得区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资本所得:即短期资本所得(持有期不超过1年)与长期资本所得(持有期超过1年),进而依此设定不同水平的税级,并给予长期投资以优惠的税率,这样,可以起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市场过度投机的重大作用。这便是一种有力的经济杠杆。

  (四)开征资本所得税,有利于社会的“劫富济贫”,并让股市投资中的暴利者对社会公平有所贡献。对于资本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完全可以与投资人全年总所得设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级来对应设计资本所得税税率。这种税率水平的差别设计模式的精髓就在于:高收入者多缴炒股所得税;低收入者少缴或不缴炒股所得税(参见笔者另文对美国资本所得税的介绍),这有利于减轻或豁免低收入者的资本所得税税负,相应地,可以适当加重富人缴纳资本所得税的税负。因此,这种税率设计是一种有利于均贫富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五)开征资本所得税,让QFII缴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以保护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你想想:来自美国和英国的QFII,它们在自己国家炒股需要缴资本所得税,而来到中国炒股却不用缴纳资本所得税,他们会不会感到不自在呢?

  事实上,炒股的资本所得税只对“年度炒股净所得”(=股票总卖价-股票总买价-买股时的佣金及相关费用-卖股时的佣金及相关费用)征税,也就是说,资本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只是年度“赚”、“亏”相抵后的净利润额,因此,其税负实际上主要集中在股市中的“强势”大户或机构及暴利者身上,对广大普通中小投资者并无过分影响。

  笔者认为,在中国,对炒股收入开征“资本所得税”,应该同时取消印花税。因为印花税的最大不公就在于:无论你炒股是否赚钱,你都必须缴纳印花税。开征印花税对市场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极为不利,相反,庄家和机构则完全可以凭借其绝对的市场优势来抵消印花税的少许损失。
  然而,炒股所得税就大不相同了:它按“个人全年综合总所得”来设定差别税率,其税率是超额累进的,而且按长期所得与短期所得区别设置税率,可以再次拉开税率级差,同时设立起征点与免征额。也就是说,在这一炒股所得税税制下,个人全年总所得越高的人,缴纳炒股所得税税率越高;炒股所得越多的人,缴纳炒股所得税税率也越高;炒股短期所得越多的人,缴纳炒股所得税税率越高。因此,在这一税则下,中小投资者一般纳税较少或可免税。

   此外,在炒股所得税税率级差设计、股票买卖行为记录以及在“资本损失”界定与冲消方面必须注意配套操作,科学决策。当然,这一税制的实施也有待于税务系统的技术与效率的提高。

  最后,还是让我们来一起为我国正在推行的“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申报个税”新政叫好吧!不过,富人炒股所得“只申报、不纳税”的现行政策也叫人感觉太别扭了,只有等到有朝一日对炒股也征缴所得税时,中国股市的过度投机就会自动缴械投降!到那时,需要ZF拯救的所谓“政策市”也会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