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诽谤案外的稷山圈地案


稷山诽谤案外的稷山圈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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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尘埃刚刚落定,山西稷山又出现类似案件,该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目前,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4月9《民主法制时报》) 举报信《众口责问李润山》:“首问书记李润山,朝令夕改为哪般?二问书记李润山,为啥引资惹祸端?三问书记好威风,总统套间办啥公?四问书记财力涨,为何工资老不动”,落入被举报人李润山手中,于是公安、检察、法院如临大敌,倾巢而动,全县所有的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的手写资料被送到公安局,重案大队从上千份资料中最终找出了举报人,先是杨秦玉、南回荣被捕,被开除党籍,两人在全县五百多人的干部会上作检查,后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薛志敬外逃被通缉,后在山西太原被警方抓获。为此,我赞同胡星斗教授的警言:“稷山举报案凸显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机,中央政府如不认真对待,后果将十分严重。”(《稷山举报案凸显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机》,光明观察)

我以相同的心情在互联网搜索了一下,山西稷山县的新闻还真的不少,大多都是为该县歌功颂德的文字。不过,我惊诧的发现一篇题为《山西稷山县:农民在圈地运动中哭泣》(作者:拓荒者)的贴子。它所披露的同样是山西稷山县,是该县打着建设新农村的幌子大干圈地而同样酿成重大事端的案件。我不能断定作者所述是否全是事实,但如果我们将其与稷山诽谤案联系起来考虑,可能会对去年的圈地案有新的看法。

  此前人们看到的一个鲜活案例是,天津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开发的大型小区“华隆生态居住区”。那个案例的严重性在于,开发出来的楼房别墅,并非仅仅满足农民住宅需求,而是将其推向市场。“天津‘华隆生态居住区’‘河畔人家’‘信地·天籁湾’……迷人的乡村别墅,每平方米仅售两三千元的价格”,这样震撼市场的精美广吿,自然诱惑了不少市民为此争相看房选购。然而,天津方面有关人士及时指出,津郊一些乡镇以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小城镇建设之名,利用农用地和宅基地违规开发的楼盘、别墅,既破坏了国家土地政策,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更为以后的房产纠纷埋下“美丽的陷阱”。依我看,正是由于机制缺陷、制度漏洞,为房地产商与地方政府联手占地留下了空隙,而权力资本的参预,提供着保护伞。这哪些是新农村建设,是借新农村建设玩圈地,玩房地产的把戏!而后面我附的文章中所讲述的在稷山所发生的一切,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违法占地在中国经济社会似乎已成为一种常态,在人们意识中更是见怪不怪。尽管中央政府连年来都在为控制土地不断定规变法,此前也隆重绘出包括土地督察制度、供应方式、储备制度齐头并进的新调控路线图,但违法占地事件依然发生并继续发生着。说违法占地已经成为一种灾难,大概不为过。新华网北京320电称,国土资源部20日发布的2006年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显示,去年,全国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涉及的土地面积,都较2005年有大幅上升;其中,当年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当年发生立案的案件及其涉及的土地面积上升幅度更大。(20070320 新华网)据悉,去年,全国共查处村组集体土地违法案件7316件,涉及土地面积9100多公顷,同比分别上升51.1%119.8%。各省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分析报告中反映,“以租代征”现象在各地仍普遍存在,“有村组集体自己出租,有企业到村组租赁,也有政府从农民那里租地后再出租给企业”。看来,说到土地调控,你想乐都乐不起来。

所谓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请各位阅读下文:

山西稷山县:农民在圈地运动中哭泣

作者:拓荒者


   
纵观中国历史几百次农民革命的历史,无一不是农民因失去赖依生存的土地而不得不举起均田之旗,上演了一幕又一幕既让后人可歌可泣的义举,又不得不使我们深感遗憾的历史改朝换代。

    马克思曾一针见血的指出:资本一开始就带有血腥味。资本主义羊吃人就是用脚镣手铐将农民赶出土地的资本原始积累的圈地运动于是人们知道了资本背后所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糸。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高举马、列主义旗帜,坚决走社会主义之光明大道,结合中国国情,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领导着农民群众打土豪分田地;面对当年强大的日本侵略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八年的抗日战争。今天,在中央政府提出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新政公布后,历史同样又为英勇不屈的山西农民无私奉献的爱国主义精神重重地写上了一笔!

 

    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

  在中国共产党的新一届继承人——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国务院在2003年就明确了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并破中国之天荒地于今年全面取消了已有2600多年历史的农业税。此举,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又缓解了农村的矛盾。接下来的农村问题,关键还是土地问题,这是个常识!

    然而善良的稷山县清河镇薛村村民怎么也想不到,自已的200亩可耕良田(全是水浇地)会被镇政府的一纸违背法定自愿原则的《土地承包协议》而转手就给予了不法分子——即:山西省稷山县清河镇朝阳工业园区内的由贾金昆为老板的一个名称叫做稷山县长兴化工厂的民营企业。

    据《稷山报》2003年12月20日报道:冬日的天气格外的寒冷。12月18日一大早,在彩旗招展的清河镇朝阳区长兴化工有限公司的建设工地上,一群干部模样的人正冒着刺骨的寒风,手持铁锨挖土打基,干的热火朝天。原来,县委书记王琦和县长李润山正带领四大班子领导和县直干部在这里参加义务劳动。该篇文章非常明确地报道:长兴化工有限公司是由兰州长兴石油化工厂投资兴建的,总投资1.4亿元,占地200亩,是我县引进的规模较大的一家外地投资民营企业。

    然而稷山县的时任县委书记王琦、县长李润山也许是有意或无意,总之现在展现在世人面前的这位民营企业家贾金昆——已经是2006年公安部B级《通缉令》所通缉的在逃要犯。《通缉令》这样写到,贾金昆,男,其家庭住址:山西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现在住址:山西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出生日期:1965-09-27 身份证号:142727196509272516。公安部通缉令把贾金昆的罪行描述为: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犯罪嫌疑人贾金昆伙同他人伪造山西省万荣县城北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1.4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0万元。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10000元奖励。

    公安部发布的这个B级《通缉令》,一方面,针对时任稷山县委书记和县长所组织的这一次义务劳动,到底是在为谁义务劳动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人们不禁要问:他俩作为共产党员、作为地方的主要领导或者称为首脑,是被谁给蒙蔽了,还是有着不言而喻的金钱在鬼推磨?仅仅是稷山县的招商引资工作把关不严,有关人员存在严重的欺上瞒下、违法乱纪的行为!其中,该项目所采用的以占代征、违法圈占农民的责任田(全是水浇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做法,就是更为严重与恶劣的顶风作案。因此,发生在稷山县的这一起重大土地违法案,也被新闻媒体进行了多次报道:

    其一、《农民日报》2003年8月29日题为不顾中央禁令不顾群众反对 稷山县一工业园非法圈占基本农田,由记者李健、宁启文 撰写的报道披露:7月31日,电视里还在播放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新闻,可是8月6日,铲车就开进了我们的庄稼地,毁掉了我们差不多150亩的庄稼,他们这不是跟中央的政策对着干吗?地没了,让我们今后怎么活?8月22日,两位记者在山西省稷山县清河镇薛村采访时看到,有几处大块的农田被圈占,不少枣树、棉花、菜豆被毁掉,这就是清河镇刚开工的朝阳工业园区,圈占了大概200亩地。薛村有位老党员说:我对村干部说,中央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你们也不看,基本农田不能随便占。可他们竟说,看了还能弄成事?清河镇党委书记梁吉安对记者称: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我们也清楚,但是地方也要发展。占用这些地,程序上不违法,手续有些不完善,但是群众没意见。8月22日,记者到清河镇土地管理所询问询问此工业园用地是否经过审批时,一位工作人员说:占地的事我们不知道。记者又到县国土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宁金水答复记者:这两处用地都没有审批手续,已经被查处。接着,他给记者看了停工通知送达回执。一个是8月18日查处的,一个是8月19日查处的。记者发现,县国土局声称已经被查处的两个工地根本没有停,22日下午镇政府还通知薛村村委会主任到镇里同用地企业签合同。在采访中,许多农民说,中央的政策很好,身边的干部却不执行,好经让他们给念歪了,这样的干部怎么能代表群众的利益。直到8月28日,记者回京后电话询问当地农民,他们说,工业园区建设仍在进行。

    其二、2004年4月27日《山西晚报》报道: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通报说,2003年8月发生在清河镇朝阳工业园区的占用基本农田一案是发生在山西省的 一起重大土地违法案

 其三、《山西晚报》2004年5月30日报道:《不顾中央禁令 无视农民利益》稷山县朝阳大搞圈地运动,记者 温洁 的报道称:县领导曾经公开承诺要坚决纠正非法占地,恢复土地原貌,给农民一个满意的说法。可现在呢?土地依旧被占,企业依然破土动工,农民还在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四处求告。当运城市稷山县清河镇薛村的几位农民向记者说起他们被占的土地时,禁不住失声痛哭。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对于稷山县清河镇朝阳工业园区占地一事,省厅早已经过调查核实,且在一个多月前做出了通报,证明该工业园区为清河镇政府擅自成立,确属非法占地,并对相关责任人及种种违法行为进行过查处,同时也已责令当地有关部门对复垦、补偿等问题进行具体处理。可据当地农民反映,省厅的禁令在基层并未得到切实执行。朝阳工业园区虽已被依法撤消,但占地行为却依然存在,建筑材料仍堆放在耕地上,甚至有些建筑工程也还在继续当中。

    然而,国家的三令五申、媒体的频频曝光并没有能制止稷山县清河镇朝阳工业园区的非法占地行为。

    2005年4月,长兴化工厂的建设速度日渐加快,薛村农民多次找到镇党委、镇政府,都未能就朝阳工业园的违法占地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镇领导甚至称:去年,国家清理整顿的是工业园区,如今这里不叫工业园区了,人家企业占地也就是合法的了。回答的可谓绝妙,莫非被公安部通缉的嫌疑犯自已换个姓名不再叫贾金昆就可逃避法律对他刑事追诉了?
   
   
圈地不服从就把你圈成犯罪

  面对镇领导公然宣称:我们不叫工业园区了,企业占地就是合法的了?农民不服!于是他们寻求维护公平正义的底限,一纸诉状将清河镇政府告到县法院。村民要求确认薛村村委会与清河镇政府所签的承包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民主议定原则,损害村民利益,要求确认该承包协议无效,并由清河镇政府返还土地使用权。

  然而,稷山县法院以(2005)稷民它初字第1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其法定理由经通知陈守智等人要在审查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起诉人是薛村村委会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但其没有提供,致使起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审查,陈守智等人是贾否有权代理他人进行起诉更是无法审查。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我国《土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样清楚明白的法律条文,稷山县人民法院为何在裁定书中不予以明确引用?不引用此条法定原则,让明眼人一看便知法院是在故意回避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条;并企图掩盖镇政府转手倒卖可耕土地使用权,以获非法利益的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委会组织原则(第二条)。她与确认此案主体资格没有关糸,是法院裁定引用该法而又不敢引证具体法律条文的原因所在。所谓陈守智等人要在审查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起诉人是薛村村委会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这一举证时限所导致的举证不能而被驳回的理由,更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一)项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与(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均为法定免证事实。难道各大媒体报道不顾中央禁令 不顾群众反对 稷山县一工业园非法圈占基本农田,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难道此案发生之后的2004427被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通报为是发生在山西省的 一起重大土地违法案不违背法律规定?这些还需要由已经失去了200亩土地的原告农民们来举证吗!

  稷山县法院钻了善良农民不懂法律的空子,真不敢想像能炮制出这样的裁定书,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当地法院法官的心目中还剩多少?

  事情远非到此结束。那些官商一体者心里再也清楚不过,失地农民绝对不会为追求向往的社会和谐而任人宰割的屈就所谓的社会稳定。这个违法的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激怒了众多农民一场以群体治安事件为表现形式的维权行动。就在这期间,农民的情绪达到了极点,直接去找那些还在他们自己的责任田里动工的施工队说理,结果有两个村民被县法院给判了一个三年、另一个两年的有期徒刑。而这种结果的出现正是违法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故意埋下的伏笔!

  2005年8月4日,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05)稷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红杰、赵正云在本村与长兴化工厂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本应通过正常的渠道、合理的途径进行反映,以求得到妥善解决,但二被告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同众多村民一同到长兴化工厂闹事,给长兴化工厂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红杰作为村民选举出的代表,多次到长兴化工厂闹事,应定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赵正云虽没有参与本村村民开会也只参与闹事一次,但其是在得知本村村民到化工厂闹事后,同其妻一同赶到现场,积极地参与到推墙队伍中去,而且抢夺摄像机追赶摄像的工作人员,应定为积极参与者。稷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董红杰、赵正云同众多村民推翻长兴化工厂围墙,砸毁该厂区设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董红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赵正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赵正云不服原判,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8月,赵正云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法请求撤销稷山县人民法院(2006)稷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赵正云无罪。

  赵正云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审查的县政府牵头引资、由清河镇清河村村民贾金昆负责在清河镇薛村地界内建一长兴化工厂,因土地使用问题与薛村村民发生纠纷.......赵正云积极参与推墙,而后赵正云发现有人摄像,便带头追赶,抢夺摄像机。因而以上诉人赵正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刑二年。上诉人以为,该判决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聚众扰乱社会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就本案来讲,长兴化工厂非法侵占上诉人村土地所有权,经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化工厂非法在上诉人村耕地上建房,且未经过法定机关批准,很明现,化工厂的行为是非法的,退一步讲上诉人积极参与到推墙队伍中去,那也属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阻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更何况上诉人就未参与推墙队伍中去。另外,我国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然而,化工厂建房此行为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是一切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自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就本案来讲,上诉人没有侵犯长兴化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反而是长兴化工厂侵犯了上诉人村民的耕地(基本农田)的所有权。总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也就是说,赵正云的行为,从犯罪论主客观统一上看,他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以其行为在维护自己正当的土地承包权被不法侵害的行为,也不具备犯罪三个条件中的违法性和危害社会后果的严重性与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上述主客观统一性与构成犯罪的三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均不构成犯罪。显然认定赵正云等二人构成犯罪是枉法裁判。值得指出的是: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看,他并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糸,因为长兴化工厂的占地具有违法侵权的严重性,依法不应当受到保护。赵正云、董红杰的行为充其量是他二人与长兴化工厂因用地纠纷而引起的行政治安案件。所以,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运中刑一终字第136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董红杰、赵正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消稷山县人民法院(2005)稷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稷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就为失地的赵正云、董红杰再次受到稷山县法院的刑事追究又一次埋下了伏笔。其要害在于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无视长兴化工厂侵权在先行为,正是长兴化工厂的这一起违法占地行为作为原因,造成了此一社会性事件结果的发生。

  由于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无视长兴化工厂的侵权在先行为,势必导致发回重审的稷山县人民法院在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情形下走过场式的再度枉法裁判无辜者为有罪

  因而对稷山县法院几乎原封未动的再次判决赵正云、董红杰有罪使这两位村民再次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在(2006)运中刑一终字第59刑事裁定书中认为:二被告人在稷山长兴化工厂与本村发生土地纠纷后,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积极参与闹事,给化工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被告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运城市中级法院称:赵正云、董红杰在稷山长兴化工厂与本村发生土地纠纷后,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积极参与闹事,给化工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明眼人谁不清楚所谓合法途径早在稷山县法院以(2005)稷民它初字第1民事裁定书不予立案而堵死!

  此时失地的农民,眼见出头鸟已被圈入高墙之内还有哪个被圈地者再敢与官商为敌? 农民在哭泣,历史在沉思......

  

  曙光出现!

  历史必定会记住: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圆满结束!

  10月13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局长来电话给稷山县清河镇薛村的一个农民,意思是希望这位农民不要再给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局长打电话告状了。因为,人家长兴化工厂有手续啦。共两份:一份审批手续是100多亩地,这份已经公开了;另一份审批的是30多亩,这份目前还没有公开,你清楚了吗?这位农民质问这位局长:既然运城市政府下发文件批准把农民的基本农田转为了非农建设用地,那么这就已经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也就是彻底毁坏了农用地,为何农民既没有得不到一分钱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款,也没有见到政府贴出来的《征地方案》和《安置补助方案》? 这位局长答复:你们的土地是属于批准占地,不是属于批准征地,批准占地批准征地。批准征地才能得到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款,而批准占地是没有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款的,农民只有青苗和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

  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法局局长说:批准占地批准征地,这是多么巧妙的解释啊!
   
  这位省里的局长言下之意是:媒体报道的早已被国土部执法监察局通报的该镇非法圈地一案,现在变成合法了。这位执法局长的愚蠢之处在于,如果他还承认批准占地不等于批准征地是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法无根据即违法的原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此种批准占地的行为所依据的是何法、何条、何款的规定?!局长大人可别按下葫芦起了瓢地弄巧成拙呀!

    依我之见,这是省上某些部门自上而下的与市、县、镇相关人员慑于党的六中全会精神,慑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合法权利大势所趋的力度,出于对非法圈地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逃避,他们在窥测方向,以求一逞而采取的应急对策意在蒙混过关。这种情形再次证明了失地农民诉求的合理、合法性!也证明了与农民利益对立一方的非法性。我想劝接电话的这位农民朋友,莫气愤不妨换个角度看,这是贯彻中央政令、构建和谐社会的曙光,这一事件一旦查处又不排除是个窝案!看他们怎样圆公安部B级《通缉令》上刊登的那个人物吧,一旦那位人物落入法网,他可是会说话的哟!

 (星期四 2006年10月19上午 1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