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筹划:充分享受外企优惠过渡期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指出:“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第五十七条)”

  这里讲了“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和“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照顾”。对“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的筹划比较简单,就是想享受该优惠,就赶快在新税法实施前,到能享受到该优惠的地方,举办符合享受该优惠条件的企业。对“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照顾”的筹划,则比较复杂。除可以采用上面的方法外,应围绕“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规定,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具体分析。(假设新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例如,《外企年度中间开业经营不足6个月的筹划》(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58456)中的例子,仍可那么筹划。但,2007年经营期超过6个月又有盈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后面就只剩下四年减免税期了。所以,2007年是个关键年,能不盈利就不让它盈利,以享受五年的减免税期。当然,我这里说的“能不盈利就不让它盈利”,不是让人去偷税;而是采取合法的方法不让它盈利,如利用捐赠公益事业等方法调节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