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解决重庆“钉子户”问题,是和谐正道!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针对重庆“钉子户”不理性地在残楼上不正确、不规范地歪树国旗的举动,本人还于2007年3月23日写过一个帖子:
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定比不和谐的问题多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jsp?id=9822189
其中写到:
“问题再多,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多;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但最佳的方法,肯定只有一条或两条。重庆‘钉子户’最近在残楼上歪挂国旗绝对不是一个好方法,而是一个多余的、错误的举动。”
“重庆有关部门应尽快出面协调,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妥善解决好这一极不和谐的残楼问题,尽快让这一不和谐的残楼消失。”
今天从人民网上看到一则报道:
肖扬:对拆迁等群体性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协调处理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5534562.html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月27日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说到: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在坚持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月27日“对拆迁等群体性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协调处理”的讲法,非常好。与本人3月23日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定比不和谐的问题多”一帖中写到的“重庆有关部门应尽快出面协调,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是一致的。
本人之所以会提出“重庆有关部门应尽快出面协调,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是与本人2006年的一次维权经历有关的。
2006年5月份的时候,我偶然发现了《精细化管理》、《向军队学管理》两本书中,有抄袭本人多篇文章的内容,本人非常气愤;本人便写公开信,希望抄袭、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和依法给予经济赔偿,但抄袭、侵权者开始采取抵赖的方式,并使用其他手法,企图阻止本人的维权,本人便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精细化管理》、《向军队学管理》两本书的编著者,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里,在事实面前,抄袭者不得不承认了抄袭行为,并表示道歉、同意依法赔偿本人经济损失;在这此基础上,经法院调解,本人同意和解,便撤诉了,此案也就告结了;中国法制教育网对此案也给予了披露:
http://www.fzjy.net/list.asp?Unid=7687
中国法制教育网→部委信息→信息瞭望
刘先明诉范爱民侵权一案,经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调解,划上句号
通过此次维权案,我认为:
当出现侵权纠纷的时候,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是必须的,打击侵权行为是为了消除侵权影响,减少侵权行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的时候,也有必要尽最大可能进行协调,对于侵权事实成立的纠纷,协调的时候,需要有三个基础条件:其一是遭受侵权者的正当利益得到补偿、赔偿;其二是侵权者必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其三,双方当事人都有和解的诚意。对侵权纠纷的和解,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处理纠纷的精力、财力的投入,避免和减少给双方当事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减少法院的工作量,也可为其他关联人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
建立和谐社会是大家的事,是需要大家共建、共享的事;在共建和谐社会中,不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问题和事件,尤其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等。侵权者故意的侵权行为带来的侵权纠纷能和解,其他经济纠纷自然也应该能和解。经济纠纷的和解,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从一个侧面也能反映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成果。
所以,我仍然希望“重庆有关部门应尽快出面协调,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妥善解决好这一极不和谐的残楼问题,尽快让这一不和谐的残楼消失。”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针对重庆“钉子户”不理性地在残楼上不正确、不规范地歪树国旗的举动,本人还于2007年3月23日写过一个帖子:
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定比不和谐的问题多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jsp?id=9822189
其中写到:
“问题再多,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多;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但最佳的方法,肯定只有一条或两条。重庆‘钉子户’最近在残楼上歪挂国旗绝对不是一个好方法,而是一个多余的、错误的举动。”
“重庆有关部门应尽快出面协调,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妥善解决好这一极不和谐的残楼问题,尽快让这一不和谐的残楼消失。”
今天从人民网上看到一则报道:
肖扬:对拆迁等群体性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协调处理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5534562.html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月27日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说到: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在坚持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月27日“对拆迁等群体性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协调处理”的讲法,非常好。与本人3月23日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定比不和谐的问题多”一帖中写到的“重庆有关部门应尽快出面协调,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是一致的。
本人之所以会提出“重庆有关部门应尽快出面协调,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是与本人2006年的一次维权经历有关的。
2006年5月份的时候,我偶然发现了《精细化管理》、《向军队学管理》两本书中,有抄袭本人多篇文章的内容,本人非常气愤;本人便写公开信,希望抄袭、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和依法给予经济赔偿,但抄袭、侵权者开始采取抵赖的方式,并使用其他手法,企图阻止本人的维权,本人便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精细化管理》、《向军队学管理》两本书的编著者,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里,在事实面前,抄袭者不得不承认了抄袭行为,并表示道歉、同意依法赔偿本人经济损失;在这此基础上,经法院调解,本人同意和解,便撤诉了,此案也就告结了;中国法制教育网对此案也给予了披露:
http://www.fzjy.net/list.asp?Unid=7687
中国法制教育网→部委信息→信息瞭望
刘先明诉范爱民侵权一案,经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调解,划上句号
通过此次维权案,我认为:
当出现侵权纠纷的时候,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是必须的,打击侵权行为是为了消除侵权影响,减少侵权行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的时候,也有必要尽最大可能进行协调,对于侵权事实成立的纠纷,协调的时候,需要有三个基础条件:其一是遭受侵权者的正当利益得到补偿、赔偿;其二是侵权者必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其三,双方当事人都有和解的诚意。对侵权纠纷的和解,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处理纠纷的精力、财力的投入,避免和减少给双方当事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减少法院的工作量,也可为其他关联人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
建立和谐社会是大家的事,是需要大家共建、共享的事;在共建和谐社会中,不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问题和事件,尤其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等。侵权者故意的侵权行为带来的侵权纠纷能和解,其他经济纠纷自然也应该能和解。经济纠纷的和解,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从一个侧面也能反映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成果。
所以,我仍然希望“重庆有关部门应尽快出面协调,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妥善解决好这一极不和谐的残楼问题,尽快让这一不和谐的残楼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