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户和开发商都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事
李华新
重庆最牛的钉子户和《物权法》的两会期间的高票通过,使得重庆的这个需要拆迁的钉子户,赶上了一个可以好好说话的时候,因为不然这样的钉子户早就给拆除了。可是这个事情显然不是在物权法被通过的之后,而是在之前关于这个钉子户要被拆迁的命数就已经定了。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局面 。
其中总书记谈到,要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是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配合物权法的实施,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竞争,抓紧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发挥民商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既然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对于重庆的这户人家来说,是要服从城市开发的大局,还是就是一定要死守自己的私产。或是在建有的体制下,在我们的《物权法》却是实施细则的情况下,而至于其中的那个要求,是否过分,或是开发商真的无法达到,那么就应该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来解决。不过不管如何说, 在习惯了开发商“无所不能”之后,一夜之间冒出个“最牛的钉子户”……难怪它会成为重庆、乃至全国的独特“景观”…… 但这座“孤岛”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从地球上消失,足以说明开发商对法律仍心存畏惧,从这点来说堪称进步。
“孤岛”的最终结局会是什么?是拆,是留?尽管有的法学专家赞成强拆,有的不赞成强拆,但大家争论的依据都是法律。尽管重庆地方法院已经判决强制执行,但为何强制执行时间过了,房子没被拆掉?是不是还有上诉的空间?只要尊重法律,无论开发商和“钉子户”,都值得尊重。
开发商用房一般不属于“公共利益”,钉子户应该可以胜诉。 这是一些法学家的看法。
假定开发者是商业开发商,假定我不愿意搬家,那根本就不需要讨价还价,也不用去法院。因为,拒绝交易的权利,本来就是产权的一项基本内容。进一步说,假定开发商在吴苹家四周建起商业楼,吴苹还可以回过头来要求开发商为其留出进出自己家门的通道,这种通行权主张必然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这种制度下,根本不可能有拆迁的事情。因为,任何房屋及其土地归根到底都属于某个人,该人为了确保自己便利、舒适,或为确保其资本价值,必然会随时翻建房屋。法律也会要求,土地与房屋所有者不得令房屋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城市房屋始终处于自然更新进程中,而根本不可能成片破败到中国某些城市那样的地步----即使破败,政府也不可强制改造。
此外也有一些专家主张要拆迁,但是大多数的意见则是认为,既然是一个商业开发,那么对于被拆迁户的利益应该充分考虑到,而且当所写采取的这样方式,使其住户在此种强迫下不得不得到拆迁的补偿。实际上自己的利益已经受到了伤害。
现在么我们已经承认了私有财产的权利,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那么,既然是要承认物权法,那么就不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得到开发权,而即使是政府作为土地行使土地所有权。
在中国,城市土地在法律上被宣告为国有,因而,市民最多只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及有期限的土地建设使用权。拆迁作为政府改造城市的一种基本形态,就是以此为依据的。政府在城市地面上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被城市政府认为是绝对的。 此事毁誉不一,因为其包含了复杂的背景和情感因素。担心者有之,如果因无理要求而成为“钉子户”,无疑也在侵犯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进而,如果以此为范,势必会影响城市正常的建设发展。赞成者更多,甚至有人称房主为“英雄”,因为他们“以个人卑微的力量捍卫着按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然权利”。
可是,法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对于已经没有处理好的拆迁问题来说,在已经形成了有10米深的大坑面前,吴姓夫妇的这所房子,即使是能够留下来,那么,其生活的质量也要受到影响。而就是要要和自己原来一样的房子,这样的可能却是不会实现的。
(济南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