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消费维权知多少之一:消费者权利全搜索


作为一名消费者,您在消费时享有哪些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案例一:某日,张某和一帮朋友前往一个火锅连锁店就餐。一帮朋友猜拳行令烫火锅玩得不亦乐乎,张某突然“哎哟”一声摔倒在火锅桌旁边。事发后,他们向警方报警,张某也被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住院一个月后,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法院为其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要产生2.4万元续医费。医疗费和伤残补偿不是一笔小数,火锅店不愿就此埋单,张为此将火锅店起诉到铜梁县法院。该院一审判决火锅店赔偿近8万元。火锅店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案例二、先生和同事出差到某地,住进一家宾馆。二人原想次日早点起床办事,哪想却睡到第二天8点多钟。醒来时,他们吃惊地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当即报案。警方现场勘察后没发现异常情况,事后一拾荒者在一居民楼道捡到了笔记本电脑的提包,并将其交到派出所。此案被起诉到当地法院后,该院认为周物品被盗属实,但其不能证明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此认定宾馆免责。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宾馆赔偿电脑。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由于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损,而被判赔偿的。案例一中张某和火锅店形成了消费关系,争议的焦点是摔伤是因为地面湿滑还是其他原因引起。双方所举证据都不能证明摔倒的确切原因。由于火锅店的特点是多数菜品在上菜前刚清洗过,且装菜的篮子和盘子容易洒漏水,导致地面湿滑。按照常理,张因地滑摔倒可能性更大。为此法官综合分析认定,火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案例二中,周与宾馆住宿合同关系成立。周有证据证明他在住宿期间使用了电脑,并有报案记录和拾荒者捡到的提包为证,确认电脑被盗。宾馆对旅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③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案例:先生于去年10月乔迁新居,买了一台新电视机。年底某日,因亲戚家有事,先生匆忙中用遥控器关闭电视机,全家便一起外出。第二天回家时发现电视机、影碟机、组合柜、饮水机等被大火烧得面目全非,室内一片狼籍。所幸饮水机被高温融化阻断了火势蔓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但仍造成经济损失近2万元。现场发现除电视机、影碟机等电器外,其它电器完好,只是被浓烟熏黑,冷静想起离开家时影碟机并未插上电源,认为是电视机着火引起火灾。于是与经销商联系,要求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经销商上门了解情况后,以电视机残骸已无法辨认品牌,且事故原因并不能认定是电视机引起为由,不预理睬。先生向当地消保委投诉诉,当地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组织消保科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此次火灾系电视机引发火灾。
最后,经调解,电视机生产厂家一次性补偿先生经济损失9000元,并赠送同品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合计补偿损失1.5万元。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往往是孤立、分散的个体社会成员,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却时常表现为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庞大的组织机构,拥有各种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员的企业,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交易当事人地位平等,但由于交易双方实力的巨大悬殊,实际上,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同时,经营者为了垄断市场、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往往相互联合,通过协议、董事兼任、控股等手段,控制市场,一致行动,共同对付消费者,消费者纵有苦情,也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为了与强大的经营者及经营者集团相抗衡,实现与经营者之间的正真平等,消费者除了通过国家支持和社会帮助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团结起来,进行自我救济、自我教育,通过设立自己的组织养大自己的力量,提高自身的素质,同不法经营行为作斗争。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案例:某日,女士陪同母亲一起上街闲逛,不知不觉逛到某超市内。母女二人四处看了看,没有发觉什么想购买的物品,就决定到别处走走。谁知道女士通过出口处的检测仪时,检测仪的警铃却响了起来,超市的工作人员立刻围了上来。女士本人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以为是超市的检测仪有问题。这时,超市的工作人员要求女士退回来重新经过检测仪,但是,检测仪同样再次响了起来。女士不明白是什么原因,因为自己确实没有拿超市里的任何东西,怎么超市的检测仪在自己通过时就会响起来呢?超市的工作人员将女士带到管理部门,提出对女士进行搜身的要求,女士当然反对搜身,但是不管朱女士怎样辩解都没有用,超市工作人员表明不同意搜身就不能脱身,万般无奈下女士只好将包和外衣让超市工作人员检查。经过超市工作人员的检查,并没有发现女士身上有任何属于超市的东西。最后经过反复检查,终于发现引起超市检测仪警铃响起的原因,是因为女士的鞋底上粘了一块超市物品的条码标签。在整个过程当中,许多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对女士指指点点,女士感到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该超市的民事责任,对其进行精神赔偿。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超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强行对女士搜身,侵害了其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超市向朱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人民币。

在消费领域类似的事例不在少数。对消费者言语相戏、侮辱诋毁,甚至强行搜身、搜查消费者携带物品的事件屡有发生,更为恶劣的是男雇员强令女顾客脱衣检查,殴打、囚禁消费者,等等,所有这些都已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诸多条款中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在消费领域,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基于人格权利而必须受到尊重的一项权利,直接体现在具体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和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必须受到尊重。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