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购国产设备退税规定已调整


外企购国产设备退税规定已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以下称《通知》)对外企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分公司(分厂)申请退税、鼓励项目时点规定、国产设备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了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一些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调整如下: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而以前相关政策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调整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分厂)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的申请办理退税规定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而以前相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退税,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缴纳,而增值税是由分公司(分厂)在当地缴纳的,所以应该由分公司(分厂)在当地退税。

    三、明确了适用国家鼓励项目时点

《通知》第二条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四、明确了国产设备的范围

《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而以前相关规定是: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71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另外,还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包工包料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并据以申请办理退税。

《通知》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最后,《通知》特别明确指出:“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