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欲了解一家上市公司,一般会通过其发布的公告、定期报告等渠道来进行。其中,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由于更具价值,亦成为某些注重基本面的投资者重点研究的对象。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某些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的价值明显打折。
定期报告出现错漏,打“补丁”成为必然。事实上,这也成为A股市场上的一种畸形现象,并遭到投资者的广泛诟病。每年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布期过后,总有某些上市公司会“炒剩饭”,不是数字上搞错了,就是其它方面出了问题。如今年三季报出炉后,先后有8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业绩补充更正公告。更正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坏账计提时会计估计搞错了、前10大股东弄混了、每股收益“注水”了,还有公司报告全文附录财务报表中缺少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007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又将到来。伴随着新年到来的,又是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密集公布。正是为了防范类似事件的大面积发生,日前,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全国上市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上指出,上市公司应审慎做好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避免出现年报披露后又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警示归警示,该发生的还是会发生。2007年年报能够杜绝打“补丁”的事件发生吗?至少在笔者看来,这种可能性非常之小。实际上,我们也只能希望少出现些。
不容忽视的是,定期报告中出现错漏,无疑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如上市公司大唐发电,原本持有大秦铁路股份167429000股,但三季度报表上持股数量是167429股,相差整整1000倍。又如曾经有某铜业上市公司把二至五年内须偿还的借款137671万元写成了137671元。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几乎在所有上市公司公布定期报告的“重要提示”栏目中都有这么一条放在首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那么,那些定期报告中错误百出的事实,果真不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如果不是,又明显与事实不符。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显然,那些定期报告打“补丁”的上市公司,与“真实、准确、完整”还存在一段距离。其定期报告与“重要提示”中的“保证”同样存在差距,那么,既然上市公司的“保证”纯属“子虚乌有”,其打“补丁”的客观事实,不是从侧面说明其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吗?
其实,许多投资者因为相信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而进行投资,但如果由于定期报告本身存在错漏等问题而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应该进行赔偿?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一条即为: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若干规定》,由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错漏而导致投资者遭到损失的,投资者应该有理由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补丁”年年打年年有,笔者以为,监管方面也该查找原因。没有强力的监管,没有对于打“补丁”行为的严厉处罚,笔者相信,这上市公司的“补丁”还会继续打下去。
监管层该重视重视“补丁”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