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该消息经媒体公布后,再次引发公众对于这一直接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税种改革遐想。作为从事税收工作20年的笔者,对此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尤其是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有着三大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该恰当
目前网上对于此次“个税修正案”的最大呼声是“提高起征点”,但这样的用词是十分错误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在这里,我有必要给大家解释一下“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简单区别:
起征点是指达到一定的数额后就要全额征税。如安徽省规定饮食业的起征点是每月5000元,如果您的月营业额在4999.99元以下,您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您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您就得按5%的税率缴纳250元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起征点仅适用个体工商户。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免予征税的数额。如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中,扣除社保、公积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免税项目后,1600元其实就是免征额,仅就超过1600元的部分征税。如果您是1700元,只需要就那超过的100月按5%缴纳5元个人所得税。
针对此次修正案,很多人希望提高免征额,其理由是目前居民收入虽然提高较快,但物价上涨也很快,高房价、学费贵、看病难等制约着居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国家51000亿元的财政收入也应该让民众共享,等等。目前希望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2000到2500元的呼声比较高,有的甚至用20多年的职工收入,和当时个人收入调节税400元的免征额作比较,希望提高到5000元。
其实,过度提高个税免征额对中低收入家庭是不利的。我在去年年底写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受惠的只能是富人》中,曾针对个税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举过一个案例:如果您现在收入中扣除社保、公积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可扣除的费用后还有1600元,您就省下了800*10%-25=55元的税金;而如果您的月收入超过100800的话,您就会省下800*0.45=360元的税金。可以看出,提高免征额,高收入者将得利更多。
就目前而言,相对于全国职工人均月收入不到2000元的现状,2000元的免征额应该是比较恰当的,即使您达到3000元,按照现有的税率,也只要缴纳75元个税,负担不算太重。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必须全国统一
很多专家建议各地按照物价水平制订不同的免征额,这是极为不妥的。首先,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如果分地区用不同的标准,各地就会竞相制订最优惠的政策,在“藏富于民”的时候将中央所得部分也一道藏了起来。其次,由于目前资金的流动加速,不同地区的关联企业增多,很多高收入者在几处取得收入,如果发达地区免征额明显高于落后地区,则个人所得税将向发达地区流动,造成穷者更穷、富者更富,不利于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三、工薪所得应按月预缴,分年结算个税
目前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的最大弊端就是,很多靠业绩提成的雇员,业绩不好的月份每月收入很少,而业绩好的月份就得缴更多的个税;一些考核较严的企业,分季度或者半年发放一次奖金,而这些奖金(仅一次可按月平均计算)都要并入当月收入中计算个税,造成当月税率大幅度提高。
建议修改后的工资薪金个税,实行“按月预缴,分年结算”。 此外,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还应考虑目前分项计税所带来的弊端,更需要考虑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体现税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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