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文称:“6、业务招待费
◆原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新规定:企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变化影响:新规定进行了双重扣除限制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60%计算扣除,同时规定了最高额不得超过营业收入5‰,总体来说扣除限额比原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重要说明:正好相反,不是“比原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而是普遍比原规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1、如,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原规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10‰比5‰高多了。而且,如果该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只能按实际发生额60%计算扣除,这实际发生额60%在少于业务收入总额的10‰的情况下,只能按照该数额列支。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降低”,不会“高于”。3、只有“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的绝对数会比新规定低。但从整个企业来看,也不是都低。因为这是与前面的10‰相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