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中国股市的非法交易行为


/董登新

  2006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版明确规定了何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凡是违背法律规定或破坏“三公”原则的市场交易行为,均为非法交易行为。

  笔者将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交易”中的“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摘录于此,便于大家重温、学习和讨论。这也是投资者普法教育很重要的一课。“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最大的公害,作为性质最为恶劣的两类非法交易行为,监管层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让非法投机者无处藏身,还投资者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干净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有法必依、依法治市,才能更有实效。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特殊人群: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以下几类重大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操纵证券市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非法交易行为

  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4.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5.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