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
周崇新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确立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就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中国历史上劳动教养概念的第一次提出。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具体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审批权限、具体管理的原则。全国各省、市相继建立劳动教养机构。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正式诞生。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8月3日,国务院发布。劳动教养工作有了法律基础。
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审批权限和程序被滥用。"文化大革命"中,劳教工作更是混乱,不少劳教机构停办,有的则作为专政的工具,把劳动教养人员以敌人论处。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2月5日国务院发布该规定,并重新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共11章69条,细致地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有上述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0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因卖淫嫖娼受到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在其他一些行政法规中也偶有涉及。比如,总政治部公安部《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连级以下干部战士经政治部批准方能劳动教养,连职干部和同级职务的劳教经报大军区政治部批准;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生活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对劳教人员生活费和医疗费的拨交问题、家属生活困难问题作了规定;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与海外家属通信、通电、通话和接触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对劳教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不监督;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规定:收容审查的日数,应计算在劳教期限内,一日折抵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作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对劳动教养场所问题、劳动教养经费问题和基建问题、干部问题、武装问题,劳动教养改造问题、整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具体地规定不能把劳教人员与犯人混在一起,更不能把他们当作犯人对待,发给劳教人员的是工资等等。
这些规定散见于政策、法规和规章之中,不断补充,不断完善,但始终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定。
目前为止,相对系统的劳教规定,仍是1982年1月21日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已试行20年了!
而今,全国有劳教所和其他劳动教养场所300余个,收容劳动教养员30多万人。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
近半个世纪以来,劳动教养变了。
一是性质变了。
五十年代,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对于被劳动教养人是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是为了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违法乱纪、不服管理而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____八十年代,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是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
九十年代,"劳动教养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劳动教养由安置就业办法到行政措施,并进而发展成为一种行政处罚,一种改造措施。
二是对象变了。
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了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①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②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③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④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quot;可概括为两种人,一种无生活出路的,另一种是屡教不改的。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了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㈠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㈡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㈢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㈣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㈤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㈥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其?quot;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改革开放后,对赌博、制黄贩黄,戒毒后又吸毒者,处理后又卖淫嫖娼者也实行劳动教养。
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教人员仅限于"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或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1984年《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quot;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商品粮的人,需要劳动教养的,可由县公安局整理材料,报经地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1994年,四川省公检法司和劳教委的川公发[1994]42号《关于整治农村治安工作中有关劳动教养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收容劳动教养:1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团伙中,情节轻微的从犯;或不属团伙作案,但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2、流氓团伙中情节轻微的;或不属团伙作案,但犯流氓罪情节轻微的;3、拐卖妇女儿童,符合《四川省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的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4、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5、卖淫嫖娼,符合《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6、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情节轻微,但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二次(含二次)以上的;7、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符合《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第13条所列情形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拘留处罚仍明显偏轻的,应予劳动教养:1、曾因盗窃受过治安处罚以上处理,两年内又进行盗窃的;进行盗窃活动,屡犯不改,两年内数额累计接近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的;初次盗窃公私财产,接近定罪处罚数额标准,检察院决定不捕或不起诉的;2、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侮辱妇女及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屡犯不改,但情节轻微,群众痛恨的;3、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受过公安机关两次以上治安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组织"门徒会"中的组织者、为首者。三、符合上述一、二条意见的所列情形的,不论其户口在农村或城镇,也不论其在城镇或农村作案均可劳动教养?quot;
____可见劳动教养由特定的四种人、六种人发展为十大种类人,劳动教养最初是家居大中城市人的特殊待遇普及到城乡,甚至城乡一体化。范围之广,可谓无所不包,无所不在。
____三是程序变了。
____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3条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学员、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2条分别规定?quot;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quot;对于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
1984年"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____可见,劳教最初需要申请,发展到征求意见,继而发展到是单向行政处罚;劳教的审批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放到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直至基层公安机关;劳教的审批者由政府分解到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直到公安一家独立操作。
四是劳动教养的主管部门变了。
五十年代由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领导和管理;八十年代初,改由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具体管理;一九八三年,转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实施。
五是劳动教养的期限变了。
五十年代劳动教养没有规定期限;七九年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一九八二年"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一九九二年规定"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劳动教养已由不定期到一至四年。
____三、废除劳教制度
____对劳动教养制度褒贬不一,由褒者居多到贬者为众。关于其存废问题,有三种主张。一种主张是认为劳教性质不清,条件不明,操作不公,严重侵犯人权,严重滋生腐败,与法治是根本对立的,应予废除;一种主张认为40多年来,累计教育了300多万人,把大量被教养人员改造好了,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保留并加强;一种认为是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对劳教制度进行改良,趋利避害,且对改革的具体方面,比如性质、期限、程序等作了设计。
____我认为:劳教与法治对立,劳教制度应予废除。
____㈠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____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
____一个决定,用了45年,一个补充规定用了23年,一个试行办法试行了20年。当初国务院在转发时使用了"原则同意"、"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的字样,然而二十年中,除了因社会进步,有部分人对此试行办法必然地偶有微辞外,很少见研究具体情况的,也很少有人对劳教的法律依据进行思考。才使得试行办法一试20年。
____2000年,全国人大颁布了《立法法》,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作了规定,对法律作了论资排辈,该法第8条规定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对照检查,试行办法不是办法。
____近年来,劳教的性质已由行政强制变为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____《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7种处罚,其中没有劳动教养这一项。
____《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这本是一条可供利用的规定,但行政处罚法生效到现在已6年,对于与之不符合的劳动教养并未见有所修订。
____1998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____因此,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____㈡劳动教养的性质被扭曲
____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然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和对被劳教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却相当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人。犯罪的人最低一档处罚是管制,是部分限制自由的开放性刑罚,在居住地执行,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2年;第二档刑事处罚是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期限最低1个月,最长6个月;第三档刑事处罚是有期徒刑,最低6个月,最长15年,但可以处3年以下的罪名占刑法总罪名的90%以上,而3年以下,还有缓刑的机会,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点1年,高可达4年,被劳教者一般在戒备森严的劳教所执行,节假日照常进行。于是人们都把劳教和劳改混为一谈,都称之为"坐牢"。久而久之,国家机关也将劳教与劳改一视同仁了。例如: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逃跑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第三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显然,劳教人员与劳改犯是等同的。
____更为混乱的现象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主犯被起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犯被处劳动教养三年,主犯在外面,从犯在里面。难怪有的劳教人员刚进所后立即挖空心思交待多年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捏造犯罪行为。因为他多年前的犯罪行为至多被判有期徒刑一、二年,而且极有可能缓刑。这使劳教与劳改颠倒了。
____㈢劳动教养的随意性使得法无定法。劳动教养由公安一家垄断行使,使得有些不够劳教的被劳教了,该判重刑的也被劳教了,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quot;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的"都可劳教。有些案件公安机关明知证据不足,怕被退查或不起诉,就简便地劳教了。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对"应当立即释放"的被不起诉人改施劳教。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无罪,公安机关对其劳教。理由是:人民法院判的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并未说你没有违法,这种随意性使当事人对人身自由没有预见性。
____《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劳动教养只适用于家居大中城市的人。"但后来,有的规章,有的规范性文件,又对其作出了无限的扩大解释,特别是各省的公检法司劳教委制定的《关于在整治农村治安工作中有关劳动教养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将劳教对象由大中城市扩大到全国每一个角落,将劳动教养的特定的六种人扩大到不特定的10种人,将几十年的"教育感化第一"扩大到"稳、准、狠"。虽然第一个省级通知出台就遭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抨击,高法一副院长也指出,省级公检法司机关作出这样的通知是违法的,省级公检法司机关只有执行法律法规的义务,而没有解释甚至扩大解释的权利,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劳教案件时不能适用。但是,这个通知已被作为经验迅速推广,乃至全国。据此四川省也出了一个川公发[1994]42号文件。县法院在审理一审劳教案时,律师提出不适用川公发[1994]42号文件,法官说:"上级有规定"。中级法院在审理二审劳教案时,律师又提出异议,并找出了高法领导的讲话。法官说:"你说的都对,但我还得执行,因为川公发[1994]42号文件省法院是盖了章的。"因此,劳教范围无所不包,劳教对象无所不在,盗窃三千元可能被判管制,盗窃80元可能被劳教三年。不恰当的不讲理的劳教把好人也要关坏。乐山某县青年人张×军是全村第一个高中生,毕业后在家务农,由于知书达礼,生性耿直深受四邻喜爱。有一年夏天,乡长带领工作队在处理该村一计划外怀孕妇女时采取了极其野蛮的行为--将孕妇按翻在地,骑自行车从孕妇身上压过去。张×军挺身而出,把乡长一伙人赶跑了。乡长找人带信给张×军,明确表示要收拾他。过了几天,张×军在山上捡了一只小羊约15公斤,当时的活羊价值1.4元/斤。张×军将该羊宰杀吃了,羊的主人找到了张×军,张×军主动付了80元钱,羊的主人十分满意。此事泄露出去后,乡长通知张×军到派出所,由乡长宣布对张×军劳教3年,派出所办了手续,张×军被送上了山。一个知书达礼,生性耿直的秀才,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而要坐牢。他稀里糊涂地坐了两年半。下山时,他不仅没明白自己犯了什么罪,反而看见任何人都不顺眼。他在山下买了一把钢火很好的刀,约两尺长,佩在身上,准备把乡长宰了,把所长也宰了。他看见一路上的人都看不惯,只要有人被他看不惯,他就把钢刀伸到对方脸?quot;刮胡子",只要对方不从他就将刀放在对方脖子上切肉。就这样,他彻底愤世嫉俗了。他被关坏了。
____四、劳动教养程序缺乏监督
____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设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负责劳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劳教,提前解除劳教和延长劳教期限。但实践中,这个管委会形同虚设,劳教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不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上级公安机关。不仅大中城市的公安可以决定劳教,县公安局也可以决定劳教,派出所也可以决定劳教,连派出所所长也可以决定劳教。某县ABC三家是乡土上的邻居,A家中只有两位老人,B家中正在建房,B将山墙建在A的阳沟里,A家出面交涉,被B打翻,B家的墙继续砌。C看不惯,通知了A家远在深圳的儿子D,D通知了远在乐山的妹弟E和F。E和F连夜从乐山赶往眉山,途中叫表哥G去壮胆。到了A家,还未来得及问情况,就被B打翻。此时派出所所长H出现了,将EFG全部归案,并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七天后,H要EFG各出1万元,此事就此了结。EFG心中不踏实。H直接通知EFG的家属,到派出所经过一翻讨价还价,G的家属被许诺6500元放人,G家因凑钱困难只交了6200元,H不放人,并将价钱恢复到1万元。G家觉得上当,不愿再交。EF的家属经讨价还价因实在交不出,被许诺各交2500元放人了事。EFG均叫苦。H说:"不交算了,37天后劳教三年"。EF的家属打听到,H是B的亲属。EFG的家属咨询律师,律师说:耆赡芾徒倘辏阕詈冒矗鹊囊蟀亚涣耍讶苏隼春笤俅蛐姓偎尽U庋睦徒陶媪钊瞬缓酢?
____一个人有轻微违法,要劳教三年可以基本上无程序可言。但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则难上加难。仅以重伤害为例,首先重伤害的后果要致人残废,这后果远比"在田坝里追赶他人"严重。重伤害后,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报捕、移送起诉,已经很繁琐了,检察机关还要批捕、起诉,法院还要开庭审判,审判时,还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讼技的律师横挑鼻子,竖挑眼,稍有某一份或几份主要证据不能采信,则此人会无罪释放。在此,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犯,要经过"三堂会审",加律师辩护,还极有可能成"漏网之鱼",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不起诉。法院可以判无罪,可以定罪免处,还可判缓刑。相比之下,为什么公安一家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将一个人定劳教三年,然后送上山呢?
有些人心存侥幸,希望在行政诉讼中了解自己犯了什么,但是,一个失去了自由的人,面对公安机关,其力量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再者,有谁能比公安机关与法院更能达成共识,即使律师找出高法领导说的42号文件不能用,此人不属"屡教不改"也不居住在"大中城市",但最多只能得到一句:你说的都不对,但领导就这样定的。
的确,在中国历史上,劳教对于解决社会问题起了巨大作用,特别是解放初期,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劳教变得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失控。因其灵活深受公安机关喜爱,致其过于自由,越来越远离法治的轨道,且受到被劳教者及众多人士的贬斥。更重要的是,劳动教养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已经丧失,历史基础已不复存在。世界一体化,劳教与国际国内环境和依法治国格格不入。
因此,应废除劳教。
周崇新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确立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就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中国历史上劳动教养概念的第一次提出。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具体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审批权限、具体管理的原则。全国各省、市相继建立劳动教养机构。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正式诞生。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8月3日,国务院发布。劳动教养工作有了法律基础。
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审批权限和程序被滥用。"文化大革命"中,劳教工作更是混乱,不少劳教机构停办,有的则作为专政的工具,把劳动教养人员以敌人论处。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2月5日国务院发布该规定,并重新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共11章69条,细致地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有上述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0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因卖淫嫖娼受到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在其他一些行政法规中也偶有涉及。比如,总政治部公安部《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连级以下干部战士经政治部批准方能劳动教养,连职干部和同级职务的劳教经报大军区政治部批准;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生活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对劳教人员生活费和医疗费的拨交问题、家属生活困难问题作了规定;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与海外家属通信、通电、通话和接触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对劳教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不监督;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规定:收容审查的日数,应计算在劳教期限内,一日折抵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作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对劳动教养场所问题、劳动教养经费问题和基建问题、干部问题、武装问题,劳动教养改造问题、整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具体地规定不能把劳教人员与犯人混在一起,更不能把他们当作犯人对待,发给劳教人员的是工资等等。
这些规定散见于政策、法规和规章之中,不断补充,不断完善,但始终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定。
目前为止,相对系统的劳教规定,仍是1982年1月21日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已试行20年了!
而今,全国有劳教所和其他劳动教养场所300余个,收容劳动教养员30多万人。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
近半个世纪以来,劳动教养变了。
一是性质变了。
五十年代,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对于被劳动教养人是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是为了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违法乱纪、不服管理而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____八十年代,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是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
九十年代,"劳动教养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劳动教养由安置就业办法到行政措施,并进而发展成为一种行政处罚,一种改造措施。
二是对象变了。
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了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①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②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③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④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quot;可概括为两种人,一种无生活出路的,另一种是屡教不改的。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了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㈠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㈡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㈢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㈣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㈤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㈥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其?quot;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改革开放后,对赌博、制黄贩黄,戒毒后又吸毒者,处理后又卖淫嫖娼者也实行劳动教养。
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教人员仅限于"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或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1984年《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quot;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商品粮的人,需要劳动教养的,可由县公安局整理材料,报经地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1994年,四川省公检法司和劳教委的川公发[1994]42号《关于整治农村治安工作中有关劳动教养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收容劳动教养:1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团伙中,情节轻微的从犯;或不属团伙作案,但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2、流氓团伙中情节轻微的;或不属团伙作案,但犯流氓罪情节轻微的;3、拐卖妇女儿童,符合《四川省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的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4、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5、卖淫嫖娼,符合《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6、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情节轻微,但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二次(含二次)以上的;7、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符合《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第13条所列情形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拘留处罚仍明显偏轻的,应予劳动教养:1、曾因盗窃受过治安处罚以上处理,两年内又进行盗窃的;进行盗窃活动,屡犯不改,两年内数额累计接近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的;初次盗窃公私财产,接近定罪处罚数额标准,检察院决定不捕或不起诉的;2、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侮辱妇女及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屡犯不改,但情节轻微,群众痛恨的;3、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受过公安机关两次以上治安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组织"门徒会"中的组织者、为首者。三、符合上述一、二条意见的所列情形的,不论其户口在农村或城镇,也不论其在城镇或农村作案均可劳动教养?quot;
____可见劳动教养由特定的四种人、六种人发展为十大种类人,劳动教养最初是家居大中城市人的特殊待遇普及到城乡,甚至城乡一体化。范围之广,可谓无所不包,无所不在。
____三是程序变了。
____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3条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学员、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2条分别规定?quot;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quot;对于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
1984年"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____可见,劳教最初需要申请,发展到征求意见,继而发展到是单向行政处罚;劳教的审批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放到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直至基层公安机关;劳教的审批者由政府分解到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直到公安一家独立操作。
四是劳动教养的主管部门变了。
五十年代由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领导和管理;八十年代初,改由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具体管理;一九八三年,转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实施。
五是劳动教养的期限变了。
五十年代劳动教养没有规定期限;七九年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一九八二年"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一九九二年规定"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劳动教养已由不定期到一至四年。
____三、废除劳教制度
____对劳动教养制度褒贬不一,由褒者居多到贬者为众。关于其存废问题,有三种主张。一种主张是认为劳教性质不清,条件不明,操作不公,严重侵犯人权,严重滋生腐败,与法治是根本对立的,应予废除;一种主张认为40多年来,累计教育了300多万人,把大量被教养人员改造好了,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保留并加强;一种认为是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对劳教制度进行改良,趋利避害,且对改革的具体方面,比如性质、期限、程序等作了设计。
____我认为:劳教与法治对立,劳教制度应予废除。
____㈠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____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
____一个决定,用了45年,一个补充规定用了23年,一个试行办法试行了20年。当初国务院在转发时使用了"原则同意"、"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的字样,然而二十年中,除了因社会进步,有部分人对此试行办法必然地偶有微辞外,很少见研究具体情况的,也很少有人对劳教的法律依据进行思考。才使得试行办法一试20年。
____2000年,全国人大颁布了《立法法》,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作了规定,对法律作了论资排辈,该法第8条规定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对照检查,试行办法不是办法。
____近年来,劳教的性质已由行政强制变为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____《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7种处罚,其中没有劳动教养这一项。
____《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这本是一条可供利用的规定,但行政处罚法生效到现在已6年,对于与之不符合的劳动教养并未见有所修订。
____1998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____因此,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____㈡劳动教养的性质被扭曲
____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然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和对被劳教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却相当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人。犯罪的人最低一档处罚是管制,是部分限制自由的开放性刑罚,在居住地执行,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2年;第二档刑事处罚是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期限最低1个月,最长6个月;第三档刑事处罚是有期徒刑,最低6个月,最长15年,但可以处3年以下的罪名占刑法总罪名的90%以上,而3年以下,还有缓刑的机会,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点1年,高可达4年,被劳教者一般在戒备森严的劳教所执行,节假日照常进行。于是人们都把劳教和劳改混为一谈,都称之为"坐牢"。久而久之,国家机关也将劳教与劳改一视同仁了。例如: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逃跑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第三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显然,劳教人员与劳改犯是等同的。
____更为混乱的现象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主犯被起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犯被处劳动教养三年,主犯在外面,从犯在里面。难怪有的劳教人员刚进所后立即挖空心思交待多年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捏造犯罪行为。因为他多年前的犯罪行为至多被判有期徒刑一、二年,而且极有可能缓刑。这使劳教与劳改颠倒了。
____㈢劳动教养的随意性使得法无定法。劳动教养由公安一家垄断行使,使得有些不够劳教的被劳教了,该判重刑的也被劳教了,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quot;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的"都可劳教。有些案件公安机关明知证据不足,怕被退查或不起诉,就简便地劳教了。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对"应当立即释放"的被不起诉人改施劳教。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无罪,公安机关对其劳教。理由是:人民法院判的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并未说你没有违法,这种随意性使当事人对人身自由没有预见性。
____《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劳动教养只适用于家居大中城市的人。"但后来,有的规章,有的规范性文件,又对其作出了无限的扩大解释,特别是各省的公检法司劳教委制定的《关于在整治农村治安工作中有关劳动教养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将劳教对象由大中城市扩大到全国每一个角落,将劳动教养的特定的六种人扩大到不特定的10种人,将几十年的"教育感化第一"扩大到"稳、准、狠"。虽然第一个省级通知出台就遭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抨击,高法一副院长也指出,省级公检法司机关作出这样的通知是违法的,省级公检法司机关只有执行法律法规的义务,而没有解释甚至扩大解释的权利,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劳教案件时不能适用。但是,这个通知已被作为经验迅速推广,乃至全国。据此四川省也出了一个川公发[1994]42号文件。县法院在审理一审劳教案时,律师提出不适用川公发[1994]42号文件,法官说:"上级有规定"。中级法院在审理二审劳教案时,律师又提出异议,并找出了高法领导的讲话。法官说:"你说的都对,但我还得执行,因为川公发[1994]42号文件省法院是盖了章的。"因此,劳教范围无所不包,劳教对象无所不在,盗窃三千元可能被判管制,盗窃80元可能被劳教三年。不恰当的不讲理的劳教把好人也要关坏。乐山某县青年人张×军是全村第一个高中生,毕业后在家务农,由于知书达礼,生性耿直深受四邻喜爱。有一年夏天,乡长带领工作队在处理该村一计划外怀孕妇女时采取了极其野蛮的行为--将孕妇按翻在地,骑自行车从孕妇身上压过去。张×军挺身而出,把乡长一伙人赶跑了。乡长找人带信给张×军,明确表示要收拾他。过了几天,张×军在山上捡了一只小羊约15公斤,当时的活羊价值1.4元/斤。张×军将该羊宰杀吃了,羊的主人找到了张×军,张×军主动付了80元钱,羊的主人十分满意。此事泄露出去后,乡长通知张×军到派出所,由乡长宣布对张×军劳教3年,派出所办了手续,张×军被送上了山。一个知书达礼,生性耿直的秀才,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而要坐牢。他稀里糊涂地坐了两年半。下山时,他不仅没明白自己犯了什么罪,反而看见任何人都不顺眼。他在山下买了一把钢火很好的刀,约两尺长,佩在身上,准备把乡长宰了,把所长也宰了。他看见一路上的人都看不惯,只要有人被他看不惯,他就把钢刀伸到对方脸?quot;刮胡子",只要对方不从他就将刀放在对方脖子上切肉。就这样,他彻底愤世嫉俗了。他被关坏了。
____四、劳动教养程序缺乏监督
____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设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负责劳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劳教,提前解除劳教和延长劳教期限。但实践中,这个管委会形同虚设,劳教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不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上级公安机关。不仅大中城市的公安可以决定劳教,县公安局也可以决定劳教,派出所也可以决定劳教,连派出所所长也可以决定劳教。某县ABC三家是乡土上的邻居,A家中只有两位老人,B家中正在建房,B将山墙建在A的阳沟里,A家出面交涉,被B打翻,B家的墙继续砌。C看不惯,通知了A家远在深圳的儿子D,D通知了远在乐山的妹弟E和F。E和F连夜从乐山赶往眉山,途中叫表哥G去壮胆。到了A家,还未来得及问情况,就被B打翻。此时派出所所长H出现了,将EFG全部归案,并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七天后,H要EFG各出1万元,此事就此了结。EFG心中不踏实。H直接通知EFG的家属,到派出所经过一翻讨价还价,G的家属被许诺6500元放人,G家因凑钱困难只交了6200元,H不放人,并将价钱恢复到1万元。G家觉得上当,不愿再交。EF的家属经讨价还价因实在交不出,被许诺各交2500元放人了事。EFG均叫苦。H说:"不交算了,37天后劳教三年"。EF的家属打听到,H是B的亲属。EFG的家属咨询律师,律师说:耆赡芾徒倘辏阕詈冒矗鹊囊蟀亚涣耍讶苏隼春笤俅蛐姓偎尽U庋睦徒陶媪钊瞬缓酢?
____一个人有轻微违法,要劳教三年可以基本上无程序可言。但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则难上加难。仅以重伤害为例,首先重伤害的后果要致人残废,这后果远比"在田坝里追赶他人"严重。重伤害后,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报捕、移送起诉,已经很繁琐了,检察机关还要批捕、起诉,法院还要开庭审判,审判时,还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讼技的律师横挑鼻子,竖挑眼,稍有某一份或几份主要证据不能采信,则此人会无罪释放。在此,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犯,要经过"三堂会审",加律师辩护,还极有可能成"漏网之鱼",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不起诉。法院可以判无罪,可以定罪免处,还可判缓刑。相比之下,为什么公安一家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将一个人定劳教三年,然后送上山呢?
有些人心存侥幸,希望在行政诉讼中了解自己犯了什么,但是,一个失去了自由的人,面对公安机关,其力量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再者,有谁能比公安机关与法院更能达成共识,即使律师找出高法领导说的42号文件不能用,此人不属"屡教不改"也不居住在"大中城市",但最多只能得到一句:你说的都不对,但领导就这样定的。
的确,在中国历史上,劳教对于解决社会问题起了巨大作用,特别是解放初期,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劳教变得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失控。因其灵活深受公安机关喜爱,致其过于自由,越来越远离法治的轨道,且受到被劳教者及众多人士的贬斥。更重要的是,劳动教养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已经丧失,历史基础已不复存在。世界一体化,劳教与国际国内环境和依法治国格格不入。
因此,应废除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