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选址缘何成了“秘密任务”


机场选址缘何成了“秘密任务”

王子鹏

京九线刚通车那阵子,俺回老家,几乎所有人都在传说京九线原定从我们那个小县经过。县领导“为民做主”,表示“很困难呀”,提出了很高的征地补偿费用,而邻近省份的某县级市提出优惠条件争取,最终我们县与京九擦肩而过,害得本人回老家仍然需要从外省转乘汽车。传说虽然“查无实据”,但是凭本人二十来年在老家的生活经验,县太爷们绝对做得出来。这种事,如果随便找个小学五年级以上的学生咨询一下,也不至愚蠢如此。
其实,县太爷们即使学历不高,也并非连个小孩都不如,高中学历总是有的。如果此事当真,只能说明,决策者被猪油蒙了心,聪明一时,糊涂一世。按照“屁股决定脑袋”的基本原理,决策者在做决策的时候,很难避免类似“本位主义”、“地方政绩”、“个人好处”等等决策“噪音”的影响,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这类决策失误并非只发生在穷乡僻壤的县城,首善之区同样存在。某机关盖办公楼,专家建议在城外(当时的三环以外),结果该机关很多人反对,因为离城太远上下班和购物都不方便。后来大厦竣工,购物倒是很方便,保密工作成了难题,不得不投入巨资改造。
例子不能多举,结论只有一个,像这种重要建筑的决策应该广泛听取意见,一定程度上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甚至举行听证。这样做,最起码那些上不了台面的理由就不起作用,参与的专家和范围越广,本位主义的影响越小,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也就更低。
关于北京第二国际机场的建设,大概是北京近年来最受关注的项目之一。从2002年到现在,媒体集中报道或者猜测出现了数次高潮。第一次是2002年进行的论证和选址,最终选择了对现有首都机场进行扩建。第二次是《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出台,首都第二机场的大致位置被确定在北京市的南面和东南方向。第三次是2006年10月,两院院士吴良镛领衔起草的《京津冀地区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研究二期报告》高调出台,报告提出首都第二机场应当选址天津武清太子务地区。这三次都引发了媒体的集中讨论,但最终都没有下文。近日,《中国经济周刊》等媒体突然报道说,中国民航总局已将初步的选址方案报送国家发改委,等待批复。“选址方向主要是北京南部方位,区域是永定河南北两岸。”要不是可以通过网络转载,肯定洛阳纸贵。
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不仅缘于这一事件本身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影响,甚至缘于我们的好奇。即使在媒体的公开报道中,机场选址也基本是一种充满神秘色彩的秘密行动。不仅选址的具体位置语焉不详,甚至选址本身也要“微服私访”,“悄悄地进村,打枪地不要。”偷窥和好奇,大概是人类共有的天性,说得越神人们越爱看,越想看越看不着。
其实,这种神秘感并非负责选址调研的民航总局刻意营造,这样做恰恰是为了避人耳目。这样做,民航总局肯定有不得已的苦衷,围绕第二机场有太多的现实利益之争和观念冲突。
根据相关资料,一个航空项目发展10年后给当地带来的效益甚是惊人:产出比为180,技术转移比为116,就业带动比为112。首都第二机场的建设必将带动周边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从而吸引临空产业的聚集,创造就业机会和居住需求。因此,围绕首都机场选址的争夺实际是对地区发展机遇的争夺。据悉,京津冀三地都已在规划中为第二机场预留了地点,可谓“服务到家”。就连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都不得不表态称:“首都第二机场选址将考虑各方利益”,民航总局“微服私访”并不是仅仅因为农民得到信息后要多种几棵树,多盖几间房,将来多要点补偿,恐怕更重要的是不想引发上述地区之间的明争暗斗,而地区间的争夺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决策产生影响。
除了地方利益的争夺,还有一些不可思议的观念作祟。比如,媒体曾报道北京市某政协委员就曾发言表示,北京作为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如果把第二机场建在外地,将会对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力争把第二机场建在北京,这叫“不求所有,但求所在”。这种地区意识浓厚的论调,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这种观点由于地域原因,对决策的影响不容小觑。
在这些复杂的因素共同作用下,民航总局的“微服私访”也就不足为奇。但这种“低调”对于决策的科学性并没有帮助,很可能导致决策的内部封闭,最终距离最终决策者最近的一方得分最多,而最终的决策也就越能反应其所在的本位利益,从而导致难以避免的损失。
在当前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时期,第二机场的选址不仅要结合京津冀地区机场分布的现状、地势地貌、气象条件、空域状况、地面交通条件,以及京津冀两市一省的发展意愿等要素综合考量,更需要意见搜集的广泛性、评估过程的公开性,如此,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在不涉及国防安全和军事内容的情况下,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才能形成最优方案。惟其如此,才能保证不出现把铁路干线永久拒之门外的“短期性”,以及把重要的需要保密的办公大楼盖在闹市的“头脑发热”。

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
(本文发表于11月4日《中国房地产报@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