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如何面对入世新挑战


  前不久,在四川省举行的中法经济研讨会上,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国际部总经理博舍先生表示有意在中国拓展业务,并将农业保险作为主打业务,开设一种包括水稻种植、水产养殖、农民财产等保险在内的新险种,以四川省为实验基地,陆续抢滩中国市场。这一信号说明,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外保险公司已有意插手国内农业保险市场,国内农业保险市场能否一改往日沉寂的局面,借“入世”的东风,对照先进,查漏补缺,抓紧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体系,使之真正成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广大农民致富的保护神。

  农业保险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

  其一,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在农业保险经营上,保险公司一直采取高责任、低费率的发展策略,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约为115%,保险公司由此亏损严重。另一方面,自农业保险恢复开办以来,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少,其经营得不到国家应有的政策支持。随着国内保险业竞争的加剧,特别是产、寿险分业之后,一些保险公司对推广这一业务热心不够,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开发一些见效快、效益好、风险小的险种上,导致农业保险出现一定程度的“冷场”。

  其二,农业险种设计不科学。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以来,业务迅速发展到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开发出了100多个险种"但是,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保险风险系数大,不论是农业保险险种!条款的制定,还是农业保险的理赔均难于操作"如有的险种虽好,但保费较高,农民难以接受;而有的险种虽然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也不方便,百姓不热衷。业务员又觉得佣金较低,影响了工作积极性,造成农业保险长期徘徊不前。

  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其一,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应对WTO的巨大挑战。根据加入WTO农业协议的规定,对农资价格补贴、对农业市场支持水平必须控制在农业生产总值的1%以下,这对中国农业而言将是巨大的挑战。加入WTO后,由于农业生产规模不大、产业化程度偏低,我国农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核心竞争力。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农业科技落后,尚未彻底摆脱“靠天吃饭”的格局,特别是作为农业主要构成部分之一的种养殖业(如粮,油!棉!水产生产)受自然气候条件的约束更大。而通过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组建专门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把原来世贸组织协议框架之外的用于扶持农业发展的资金充实于农业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中去,既不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又能保护和扶持本国农业的发展,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挑战。

  其二,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党中央明确提出,坚持以发展为主题,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主线。近年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大,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农业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的过程。与传统农业阶段相比,这一过程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多样化、放大化、责任界限模糊化等特点。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若风险问题处置不当,势必会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阻碍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进程,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而通过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则有利于推动各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

  其三,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保障农村金融的安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农业开始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业信贷投入也呈不断上升之势,以农村信用社为例,截至2001年底,各项存款余额172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2%;各项贷款余额1197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4417亿元,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77%。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转型必然要打破时下农民所熟悉的产业结构和经营模式,突出和加强一些具有潜在优势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使之走上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之路,最终形成区域优势产业。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自然灾害风险之外,更要面临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生产、加工、销售链脱节等风险,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政策性风险。而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则可使这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这将对稳定农村金融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具体思路

  其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运用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政府也积极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在国内,对这项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的农业保险业务,目前尚没有从上到下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体系。对此,国家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尽早出台《农业保险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建立起一种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制度。

  其二,成立专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经营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分离出来的有关农业生产保障的政策性业务。在国外,美国、菲律宾等都早已成立专门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入世后,对农业的保护将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于非价格保护,而农业保险已是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都明确规定政府可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政府对农业的保护。如今,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时机已经成熟。

  其三,积极筹集风险基金。在风险基金的筹集上,可考虑以下途径: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农业风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从农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归一部分;从社会各界捐赠中拿出一部分;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征收一部分;允许农业保险公司承保县以下农业加工企业、村办企业以及农民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在保证赔付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资金运用,增强自身实力;对农业保险的业务及其经营主体减免税赋,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业保险业务给予保险补贴等等。

  其四,着手研究农业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为防范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风险,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一般均设有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投入巨资进行农业风险研究。在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研究的机构,这对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同时,我国要加大对农业风险研究的投入,展开对各种风险的研究,使之成为农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研究农业各种风险,定期发布研究动态,以指导我国农民以及农业生产企业规避风险。

  背景资料:新中国成立不久,我国即开办了农业保险,后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导致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和政策性要求相矛盾,引起了广大农民的误解,于1953年停办。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富农政策的引导下,通过联产承包、多种经营、水产养殖、荒山披绿等途径,大部分农村地区摆脱了贫困,实现了温饱,一些地区农民则忙着致富奔小康。然而,水火无情,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使一部分脱离贫困的农民又重新陷入贫困,广大农民由此迫切要求国家能建立一个全新的风险保障机制,给他们的生产经营带来实实在在的保障。在此背景下,伴随着国内保险的恢复开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一些地区推出了农业保险,在发展最快的1993年,全国共有1000多个县开办了这一业务,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致富起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其保费收入分别占总保费的0.6%和42.8%,不但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已走到了我们的前面。

  一篇旧作,原刊于《上海金融报》2002年5月16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