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新《律师法》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从总体上看与2001年修订的《律师法》比较:删除了原来的第六章法律援助一章,将法律援助的内容放到第四章四十二条。条文从原来的五十三条增加到六十条。下面看具体章节的变化

  第一章总则(1—4)

  依旧是四条,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

  律师的定义: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更加明确了律师的服务对象。过去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在这里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回归了律师职业的本能定位,同时在职能上又加上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原来的“两个维护”从第一条中调整过来,这样“三个维护”更好的概括了律师的职能定位。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5—13)

  减少一条,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

  将考试和考核做了具体规定。各位关注的实习期限没有变化,还是一年。另外,第一次对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获得执业证书的情况做了规定。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14—27)

  增加到十四条。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加强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义务。

  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律师走入乡镇、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有助于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市场经济内在的根本要求,也是对律师业发展的很大的一个助力。但是最关心的是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这条从司法部答记者问中没有看出来立法目的,现实中律师代理贷款申请、代理商标申请等一些业务是不是受到限制。还要等关键人物的解释。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28—42)

  增加三条,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其使命的必要条件。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同时增加规定了律师的有关执业保障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以及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的权利等。这就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另外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律师的执业禁止义务。修订后的律师法增加规定了多项律师的执业禁止义务。

  首先应该肯定修改,这也是此次修改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比如“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都已经做了进步的修改,不过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这需要一个过程。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行为也划出了“九条红线”,刘桂明认为这九条红线实际上就是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就是如何处理,作为律师如何处理法官和检察官的关系,或者仲裁员的关系。第二是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如何处理律师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只要规范管理,那么能享受的都是权利。不过还是可以看出对律师的警惕,看来律师在国家机器眼里还是不安分的人。

  第五章律师协会(43—46)

  还是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为完善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47—56)

  细化为九条,进一步补充、细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

  作为律师我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执业权利和法律责任,从法律责任章的新规定看,国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补充、细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的同时明显的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七章附则(57—60)

  仍然是四条,无大的修改。

  尤宝柱律师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