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保费问题


专家论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费问题

时间:2007-09-17  


(一)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保险费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胡平西  应实行风险挂钩的差别保险费率,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鉴于目前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自身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潜在风险差别较大,存款保险机构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投保金融机构确立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次,从而有效激励投保金融机构积极改善自身的资产质量,降低保费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王召  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银行的风险大小征收保费。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表明,从固定费率转为差别费率已经是大势所趋。对于我国来说,资本充足率监管已经深入人心,完全有能力参照美国经验来制定不同存款机构的费率。费率高低除了可以与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挂钩之外,还可以与保险限额挂钩:限额越高,道德风险就会越强烈,费率收取就应更高。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  政策制定者初步考虑,差别费率应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分类,但最终将根据单个银行的风险评级来实行差别费率。费率应该是大小机构不一样。越好的越大的银行,费率应该越低,越小越新越差的费率就应越高。

(二)差别费率的标准取决于政府对待中小银行的态度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  从理论上讲,银行负债额越高,风险会越大,所以当前西方各国实行的都还是固定费率制度,保费金额按照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与银行自身的经营和资产风险无关。但实际业务中,负债额越大的银行风险越小却是显见的。浮动费率客观上可以更为有效地约束银行的风险投资行为。但是对各家银行进行风险定级,实际操作起来是困难的。如果仅因为资产规模小,就认定小银行风险大而收取高比率保费,这对小银行无疑是雪上加霜。制度如何设计最终还要取决于政府是希望扶持中小银行,还是要对其进行限制。

(三)差别费率的“等级费率”安排

天津社科院教授陈柳钦  存款保险费率应该考虑银行的资本质量、资产质量、盈利状况、清偿能力及流动性和银行信用等诸多因素,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可以考虑实行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并行的双轨制。其中固定费率按存款机构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浮动费率则根据各存款机构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考虑到我国实现浮动费率尚需一个过渡阶段,我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作法就是实行“等级费率”,即依据存款机构的类型来确定其适用的保险费率。对大型国有银行制定较低费率,可以适当降低其投保成本,鼓励其参与投保。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虽然保费费率相对会高许多,但由于其负债额较小,成本也不会太大。有了存款保险的信用担保,中小金融机构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过程中,也会获得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摘自:存款保险制度渐行渐近   

作者:国研网金融研究部 来源:《金融中国》月度分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