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重在限权


     时隔近两年,行政强制法草案才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审议。在这相对长的“窒息期”里,多少人在担心,行政强力能得到何种程序的驾驭,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障。

  如今二审稿终于可以告慰担心者:权力与权利的天平,进一步倾斜于后者。 这次修改多为对行政强制的制约、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比如:“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人们此前的担心不无道理,行政强制是动用国家强力直接影响公民权益,其名称即有些令人“望而生畏”,更鉴于行政部门以往在立法过程中的影响力,行政反弹与立法妥协并不鲜见。此次行政强制立法涉及的还不仅仅是一个或数个行政部门,几乎是对全体行政执法机关的制约,承受的压力不难想象。

  在一审稿兼顾规范行政强制权和维护公民个体利益的良好基础上,在万众瞩目之下,在民意的期盼中,最高立法机构进一步推进,为“制约公权,保护私权”的现代法治要义写下一个生动的注脚。尽管二审稿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尚非一锤定音,但从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来看,可以乐观地估计,这一趋势仍将保持下去。

  法治的精髓在于使政府守法,政府守法是其执法的合法性前提。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在于依法治权(力),尤其是行政权。

  揆诸中国人治、“治人”传统与现实情况,法治进程的突出障碍也正是行政权力过大且往往得不到有效制约。而政府滥权、违法的危害,远甚于个人或团伙犯罪。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的滥权,更是难以发现、难以界定、难以纠正、难以惩处。以往抄家、抄摊等案例,很难说是执法还是“执非法”。

  没有专门法律时,行政强制仍然存在,有了专门法律,行政强制才能戴上“镣铐”,规范运行。行政强制法既是赋权,以治其“软”,更是限权,以治其“乱”其“滥”。“行政强制法”的名称背后,是“规范行政强制”的真义。

  行政强制法顺利问世后,将与此前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共同组成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三大法律支柱,而作为行政程序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也将指日可待,到那时,法治政府的平台将全面搭建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