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 两大难点何以遏制?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获取上市公司内幕情报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交易只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均加重了对其处罚的力度(包括刑罚)。但是,目前在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两大难点。

  首先,无法突破监管监管者的瓶颈。比如,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的有关人士既是监管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亟需法律规范的内幕人士,而另一些掌握庞大上市公司的国家部委,同样难洗内幕人士之嫌。对于这些人应该如何监管是一大难题。证监会去年年底允许监管机构职员投资开放式基金,虽然采取了备案等方式,但无法避免其中的巨大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引发极大争议,后有传闻称已被禁止。

  以此类推,国资委、财政部官员是否可以购买下属公司的股票,是不允许购买还是应该更强调信息的公开透明?迄今未有明确的界定。

  其次,我国监管已进入立体监管时代,从立法层级上说有法律、法规、规章,从参与的组织来说,有司法、执法、协会等各类组织,但执行效率不尽如人意。

  以往我国法律丧失了对于受到非法证券交易侵害的中小投资者最后救济的作用。针对非法证券交易诉讼门槛高、甚至不予受理等问题,今年5月30日至31日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这令人欣慰地为司法救济打开了一条门缝,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难题:行政罚款手段使用过多,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而赔偿金额过低,犯罪成本过低,结果是刺激而不是制约了内幕交易等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另外,由于缺乏惩罚性民事赔偿机制,或者是类似于美国的节约司法资源的协调机制,导致司法成本极高而效率低下。美国大部分证券案件以协调方式解决,虽然名为协调,事实上是被诉一方以极高的经济代价免于刑事诉讼,以挽救商业信誉。只有加倍剥夺侵占者的利益,证券市场的公正才能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