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腐败官员说自己不懂法?
曾经是浙江省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温某,一个曾立志决不向钱伸手、自称很讲原则的干部,却在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月19日下午,从拿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起,42岁的温某就始终低着头,反复地自言自语:“真没想到,这也是受贿。都怪自己不懂法。”
这样的话当然不是温副总经理的首创,在威严的法庭上,那些从处级到部级的腐败干部他们都不约而同的想到了这句话:辽宁省抚顺市教育局原副局长刘传柱,面对涉嫌贪污14万余元、受贿21万余元,在法庭作最后的自我辩护时,也曾泣不成声: “我是个法盲”。原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被提起公诉,这位六年间从副科级升至副厅级的女贪官发表了她的忏悔录,认为自己落马最根本的原因是“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廉洁自律这根弦,放松了自我约束,法制观念淡薄!”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小川,在法庭最后近10分钟的陈述中,他先后7次痛哭,自称:“我没有学好法律,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受贿”。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600余万元,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后,就是恨自己当省委书记时对法律的无知,也是口口声声说自己不懂法:“如果知道是犯罪,我不会置省委书记这个重要的职位而不顾?”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前湖北省黄石市为地下赌场充当保护伞的市委书记陈家杰曾任政法委书记多年,面对庄严的国徽,也感叹自己“从未认真学习过法律,是一个十足的法盲”。原黑龙江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王启善更是搞笑,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竟然也大言不惭:“我虽为法官,却是一个不懂法不守法的法盲。”
国家的法律很多,要说对法律完全知道是不现实的。但对于贪污受贿是犯法,身为官员说是不知道,那简直就是自欺欺人了。实际上这是狡辩,妄图以不懂法来为自己开脱,以逃脱法律的严惩。 据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在分析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反省材料时发现,有81.4%的贪官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但翻翻贪官的履历,大学文化程度比比皆是,即使研究生、博士生也是屡见不鲜。所谓的不学、不懂,完全是一种托词,关键是没有搞清楚学法是为了什么?懂了作什么用? 自古以来,即使一介村夫,也都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更何况是经理、厅长、局长、书记和庭长,他们比老百姓更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合不合法,他们比老百姓更清楚收了黑钱是不是犯罪,他们甚至清楚到十万是什么概念、二十万又是什么概念。
受到法律制裁方才得知这叫不懂法,也许连他们自己都不相信。他们在收取别人的巨款时那么理所当然?如果说不懂法律他们为什么不敢在公开场合收取别人的贿款?说是法盲,倒不如说是钱迷、权迷、色迷,贪官因为钱、权、色蒙住了眼睛,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有位学者对贪官“明明知道下场会很惨,为何还是敢伸手?”作了这样的回答:侥幸心理,贪官往往觉得自己的运气不会那么差,伸手就必会捉。学者也许是一家之言,但从这些贪官的“感言”可以看出,贪官习惯性说大话、说套话、说谎话,这也是他们走向毁灭的一个因素,死到临头还在说大话、说套话、说谎话,怎么指望他们在台上时还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呢?
腐败贪官们法庭喊冤,是借冤作态。因为我不懂法!我不懂法,所以我买官卖官,所以我索贿受贿,所以我贪污腐败,所以我藐视法律,所以我知错犯错,所以法律应该谅解我。但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想以不懂法来减轻罪责,最多也只是痴人说梦。
“欲不除,如蛾扑火,焚身乃止;贪无了,若猩嗜酒,鞭血方休”。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