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非要务


民主非要务

                  ——我国行政体制改制学术思考

 

http://www.zaobao.com/special/newspapers/2007/01/others070116ar.html

“有报道说有高官从三方面来定义中国的民主:一是选举,二是司法公正,三是对政府的监督,包括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与普适的民主定义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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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话,实话实说,我对此深不以为然,作为中国的主要高之一,对于关系中国未来命运的政治体制运作机制的精致化、艺术化,目前认识是如此的浮浅化、草率化、幼稚化、表面化、形式化,还真只是处于邯郸学步的孩童认识的层次,引起笔者的强烈不满,这是对事不对人的,因为这事并非仅仅关系到我个人,而是关系到(中共)党之福、人民之福、政府之福、国家之福。 

笔者之所以毫不避讳的谈到对此不满,有以下几点原因。

作为政府的行政高官,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基本上是避违和视而不见的,对于关注党和人民、国家前途命运的行政体制改制,始终不够重视,没有真诚的检讨。对于中国的政府运作机制到底还需要怎样的改进创新,这些事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与切身利益的实事,关心不够,不愿去干。

天真的认为只要民主化,就解决了所有问题(但是无论前苏联和台湾等等)。如果一个孩童如此天真,那叫可爱,如果是高官,那就是可恨了。国外有一句名言:魔鬼藏在细节里。我的理解是,政治体制的运作关键在于细节的设计和运作机制。而这恰恰是中国政府目前的弱势。因为,细节就如同电脑程序的编写设计和运作机制一样,非常之重要。政治体制机制的功能强弱,很大的程度上体现在细节的设计和运作机制上。否则就如同廉价质劣的软件一样,到处是死角,政治体制的运作如同电脑一样,经常的挡机与死机,甚至稍有电脑病毒,就会造成系统的崩溃。这种政治体制在世界上的动荡国家与地区,就尤其的明显。优势与效率根本就无从谈起。这让我看到了阿扁之流,无耻、无能、贪滥、下三滥投机政客的影子。

中国目前尚没有宪法的法院。笔者认为,应该由政治局常委中主管政法的常委出任宪法法院的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出任宪法法院副院长。将人大的立法与宪法法院的分工与运作弄清楚。立法权与司法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这点要搞清楚。反之,不利于人大的立法水平的提高,不利于法治的完善与健全,不利于法治的推进,既没有真正推行法治。至于香港的基本法,是全国性的法律,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是必要的,但是要经过宪法法院的核准。

我国的政府运作机制和程序,目前是非常的不完善,也不够科学。党章、宪法、程序、大于权力的意识非常的淡薄,更要命的是,行政高官,有人身居高位,不愿意俯下身子,严谨、科学、深入的思考和认真的真抓实干,却一味的廉价的、华众取宠,一味的沽名钓誉,笔者对此非常之反感。在自已对于这件事也还是似懂非懂的时候,就没有经过党和人民的认可,就如此轻率的发表见解,这不是个高官应有的作为,倒象个混混,招摇撞骗。说这是官僚作风一点也不为过。

我们遇到的困难是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但是祖国的美好前景让人振奋,让我们紧密的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努力严谨认真科学地推进各方面的机制创新,为确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迎接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早日来临,为确保党和国家的保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业持续稳健发展做出我们自已的有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