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减税!——小企业之殇


2006年,北京不再允许商住两用楼注册公司;同年,深圳对所有在商住楼里办公的小企业征收管理费,无论这房屋是否是股东个人的房产,都需要先去房管部门办理一个出租房合同,按照该部门“租金指导价格”交纳一定百分比的年度管理费。

正像文章中举的北京小企业主张女士的例子:

创办广告设计公司时,张女士已经40多岁了。其时,正值国家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张所在的行业得以享受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时候,她的公司只需要每月按营业额缴纳5%的营业税、0.3%的城建税和0.2%的教育附加费。
    6年前,张女士花100万元买下了一套住宅,将办公室搬到了家里。因为当时国家允许购买商住两用楼的人,用这样的房屋自住并注册公司。这样,本来就只有两三个员工的张女士可以免去写字楼的高额租金。

自己买房用来办公司本来就是为了免去租房的成本,但结果却变成了:

2006年,国家不再允许商住两用楼注册公司,这一年的12月,税务所通知张女士,她需要补交自2003年始的房产税,合计1.2万余元。
    “为什么,而且这么高?”张女士惊讶地问。税务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项税目原来就有,只是没怎么查过。根据相应政策,如果营业地点是租用的,这项税额就按租金的5%上缴;如果营业地点是自有的,就按房产原值的7%上缴税金。
    核算下来,张女士要么需要按每月500元补齐从2003年开始的所有税金;要么需要一次交7万元。

事情真是古怪了,政府对小企业主自有房产办公司的做法开了个荒谬的处方:企业主需要将自己的房子按照政府的指导价格“出租”给自己,以便政府有理由收取年租金的一定百分比的管理费。而通常以这个指导价格是很难把房子在市场上出租出去的。

忽然像起曹子建的七步诗,真是相煎太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