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独立责任非常明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但现实情况是:股东未尽出资责任,公司无独立的财产可承担责任的现象大量存在。这种现象从法律上破坏了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执行难”和相关问题,当前众多的信贷风险不少与此类现象有关,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加大了金融风险。
一、属出资组建,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我国目前只承认法人一人公司,不承认自然人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仅有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规定,而未涉及自然人一人公司。因此,一些规模稍大的家庭经营组织,为了摆脱家庭经营可能带来的无限责任风险,自然就想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但他们又不愿家庭成员之外的股东加入,相应地,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也未对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关系加以限制。因此,现实中夫妻店、姊妹厂、父子公司应运而生。由于这种基于家庭经营发展而来的公司本来就很难区分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而且也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内部制约机制,公司、个人、家庭三者责任界限不清,更为关键的是我国目前公司登记机关只管形式上的登记材料审查、年检,没有完善的监督措施。这类公司经营红火则已,一旦债务缠身,则必定会出现“家富公司穷”现象。当债权人催债上门,业主则会以公司亏本无力偿还为由回绝。债权人明知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但苦于找不到相关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自认倒霉,既使上法院起诉,也只是得到一纸胜诉判决,而执行不能的结局。 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玩“空手道”。大量“皮包公司”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均滋生于此沃土。“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是设立公司最基本、最主要的条件,由于公司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注册资本也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但现实生活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现象有之;不按规定支付货币、实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现象有之;在公司成立后旋即抽逃出资的更大有人在。以抽逃出资为例,其危害性显而见。一此人和单位为了达到设立公司之目的,通过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款取得资金,用以当作自已的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资金还借款。公司成立了,可以合法做生意,赚了是自已的,可以享受,亏了是公司的,说白了是债权人的,公司无法承担责任也无关紧要。也就是说,股东无法承担其有限责任,是因其出资已被抽走,公司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因抽走出资后的公司资产减少,承债能力减弱。这不公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妨害公司正常经营,更损害了债权人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虚盈虚亏,转移资产,中饱私囊。很多公司成立后,往往实际盈利在对外财务信息上却总是亏损,财务账册作虚伪记载。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往往将盈利隐瞒,并设法取出,擅自移作他用或变为私有财产。若遇经营风险或预料可能发生困难,不采取措施化解,却采取各种办法转移、隐匿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一扫而空,只剩空壳,当发生债务追偿时,已人去楼空,债权人很难实现自已的债权。
四、金蝉蜕壳,逃避风险。公司成立后,为了逃避经营风险,经营者往往采取金蝉蜕壳之计,设立子公司。有的公司设有几家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投下去,母公司变为空壳,却仍正常经营,发生亏损时已无偿还能力,母公司的债权人无法从母公司得到实现,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所以母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其子公司追偿。即使依法向其子公司查封母公司可得利润,但难度很大。一是利润的产生有时间的限制,而且账面利润出自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之手,弹性大,第三人和审判机关对此很难查实,使执行难如愿。二是母公司在设立子公司时就已有逃避之虞,所以子公司必定是无利可查。
五、名存实亡,逍遥法外。许多公司不仅在成立时注册资本虚假,使公司成为“皮包公司”,而且在经营时,转移、隐匿、侵吞公司财产,使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更有甚者,成立时是“皮包公司”,经营中是“空壳公司”,最后经营不下去既不去申请破产,又不去年捡,对债务也不清理,公司名存实亡,使债权人对其无可奈何,变成“泥壳公司”,而其经营者早已卷走资产,另起炉灶,法律对其逃避债务的行为显得软弱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