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
为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已于今年8月24日颁布施行。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规定明确,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9月6日《新京报》)。
这样的规定是法治的进步。因为法律是冰凉的,但同时也应是人性化的。什么时候法律不再以剥夺人的权利的方式去惩罚人,我们这个社会就真正走向了法治文明。显然,公安部修改完善的这个程序规定,就是要让现代文明法治的步子向前迈动得更矫健一些,让公民社会、法律天条所搭建的体系更加和谐完善和坚实厚重。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细化制度的跟进。因为此规定中存在着两点未尽事宜。
其一,听证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这样会不会让听证成为“走场秀”?自己内部的干警在办案,要处罚某嫌疑人2000元罚款,现在自家人摆出桌椅,来组织听证,这好比大夫给自己看病,好比胞兄给胞弟找问题。在时下各种自律和他律的细化措施未得到充分明细或履行状况堪忧的形势下,这种听证架构的设置,其最后效果自然不会太好。
再者,听证非一次或一日便能明晓案理,组织听证需要花销成本费用。该规定中未提及这个敏感问题,如果是公安机关报销,相信于此在全国将会产生一笔不菲的财政支出,不仅纳税人不悦,说不定公安部门也不愿意。那么,这笔或许代价不低的“听证费”,就只能转嫁到嫌疑人或被罚单位头上。
此时,个人和单位就会作一番利益权衡,作为单位来说,可能在“赢得听证”的信心导引下,去付诸花几千听证费少出几千罚款的行动;而单个公民在为2000元叫板前,就不得不掂量这里面太多的风险成分。最终,听证虽好,也很人性化,却极少有人去触及它,甚至谈“听证”色变。
实际上,一国之公安执法的终级目的,是为了呵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规定”只不过是实现此目的的法律和法规手段。不必讳言,现在,不管我们愿不愿意面对,一些地方的执法确实有向“执法经济”靠拢的迹象,这从诸如“民警深夜翻窗入室抓嫖吓昏民女”“麻旦旦处女嫖娼案”“重庆交警别墅”等案中便可窥一斑。
在这种背景下,规范办案程序,不仅要有原则性的规定,还应该尽可能地多考虑一些可操可控的具体细节,让这个人性化的规定,产生人性化的效果;另外,要扭转一些地方的乱抓乱罚的执法歪风,还须根治执法部门的“以罚代养”痼疾。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将任何罚款均由被罚款人直接汇至财政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上,斩断任何人与这笔款项的利益纽带,那么,一些执法者的“罚款冲动”自然会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