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受到缴纳学费的“连坐”,被剥夺了实行的权利,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让我去实习的消息,而这不是我一个人,而是我所在的这个实习小组的所有成员都被剥夺了实行的权利。其原因就是因为我所在的这个实习小组的部分成员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缴纳学费,主要还是贫困造成的不能缴纳。
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向学校反映,但是却得不到实际解决,原因还是贫困问题。在21世纪的新中国,却因为贫困问题而不能享受教育权利,更令人愤恨的是还有万恶不赦的“连坐”制还在导演,一群大学生在演绎着因此而受到的权利剥夺。
一、受教育权是大学生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家庭贫困的大学生,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这就是说,如果确实因为家庭困难是可以申请补助和减免学费的。如果因为是家庭困难不能缴纳学费而向学校“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而得不到补助和减免的,这是学校的责任,作为学生可以提出正当的诉求。
三、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要求获得“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或其他国家、社会提供的资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此法,国家是要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金和贷学金的,而且是明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那这样一来,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就应该要求获得此笔资金,以用于缴纳学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1995年9月1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而作为已经入学的,但是在就学过程中出现家庭贫困的,我认为也必须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资助,而对于中国当代大学生,你必须向国家和社会提出你的要求,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四、大学生,你要充分享受结社权利!
不仅《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里说明公民具有结社的自由,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因此,中国当代大学生,应该充分享受结社的权利,我本人在进入大学一年的时候,就开始参与,然后就是筹建发展社团,可惜我所在的社团寿命有限,仅仅存在9个月就被学校“无理”注销了。考虑到更好的组织参与艾滋病工作,绕开存在的瓶颈而没有进一步申诉。
五、女子大学生,你拥有和男子大学生同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六、其他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大学生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还有享有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有学业成绩或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等权利;;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