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经济学一定需要价值论吗?


  内容提要:本文从指出理论经济学领域对“价值”一词理解及定义的混乱入手,着重剖析了劳动价值论失误的深层次关键所在,即“等价交换原则”以及“价值尺度”问题。首先,“等价交换原则”不是科学的表述,它把商品交换对等与否和公平与否这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因此不是商品交换的原则。商品交换的原则应是两个:利润最大化原则与公平交易原则。与此相关,劳动价值论所理解的“价值”不是科学的术语。其次,把货币称为“价值尺度”和“一般等价物”同样不科学,本文提出用“计价物”取代“等价物”、用“计价形式”取代“等价形式”,并把货币重新定义为以价格符号充当商品及劳务价格尺度的一般计价物。最后,本文讨论了生产要素价值论及边际效用价值论失误的关键所在,并把经济学中的“价值”论与物理学史上的“以太”论加以对比,得出科学的理论经济学必须摒弃任何价值论的结论。
                

       一、“价值”一词的混乱说明了什么?

  近些年来,国内学术界就理论经济学中的价值论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发表了大量论文及专著,各种新观点、新见解层出不穷。这无疑是一种好现象。改革需要理论,理论也需要一定的改革。一方面使理论跟上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另一方面也使理论自身更加完善,更有说服力。而理论经济学尤其是一门“急需改革的学科”。[1]

   围绕着理论经济学中的价值论问题,现今大体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坚持传统的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否定其他任何价值论。这种意见在中国学术界至今仍占主导地位,是主流学派。第二种是主张对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进行一定的改造,与生产要素价值论及效用价值论以某种方式结合起来,包括“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谷书堂、柳欣,《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改造劳动价值论”(胡义成,〈当代经济科学》 1994年第1期)、“社会劳动价值论”(钱伯海,《经济学家》 1994年第2期、 1995年第3期)、“广义劳动价值论”(许有伦,《当代经济科学))1995年第2期)等,或直截了当地提出“价值是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向国成, 〈当代经济科学》 1995年第5期;李松龄,〈 财经理论与实践〉1995年第3期)、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二论互补”(胡义成,〈当代财经》1995年第8期;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 1990年)以及与萨伊生产三要素价值论相似的“三元价值论”(丁建中、孙明,《江汉论坛》1994年第8期,《学术月刊》1995年第12期)。第三种则倾向于摒弃劳动价值论,单以效用价值论作为理论经济学的核心或基础(陆家骝,《当代经济科学》 1995年第1期)。

  本文提出与上述三种意见截然不同的第四种意见,即认为理论经济学领域的任何价值论都不够科学,也不可能最终改造或综合成为真正的科学,应当摒弃任何经济学价值论,在吸收和改造其合理内容的基础上,重建理论经济学的核心。笔者对本文标题的回答是:理论经济学完全可以不需要任何价值论。

  在经济学发展史上,出现过各种不同的价值学说,仅劳动价值论便可以分为耗费劳动价值论、购买劳动价值论和收入价值论三种,此外,有詹姆斯·穆勒的资本价值论、萨伊等人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巴师夏的服务价值论、瓦尔拉斯的稀缺价值论、门格尔和杰文斯等的边际效用价值论、熊彼特的创新价值论、奈斯比特的知识价值论、托夫勒的信息价值论等等,不一而足。众多价值论的存在与经济理论中对“价值”一词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定义直接有关,即“价值”一词是个多义词。斯密最早明确指出这点。

  斯密写道:“应当指出,价值(value)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value in use),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value in exchange)。”[2]以后的经济学家或是注意到斯密的这一提示(如李嘉图、马尔萨斯),或是进一步指出“价值”一词不止有两个含义,而是更多。例如杰文斯指出:“价值一词,通常有三种不同的意义混在一起,必须分别清楚:( 1)使用价值=总和效用,(2)估价=最后效用程度,(3)购买力=交换率。”[3]可以说,随着各种价值学说的不断出现,对“价值”一词的理解愈来愈不同,分歧愈来愈大。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说,科学对其术语的要求是单义性即一词一义,而不是多义性即一词多义,因为一词多义必然带来逻辑推理上的矛盾和理解上的混乱。理论经济学领域对“价值”一词理解和定义上的混乱便正是如此。这种情况的存在说明理论经济学尚未达到真正科学的境界,需要提出新的、更令人信服的观点。术语的单义与否是检验一门学科是否达到真正科学境地的关键标准之一。正如庞巴维克所指出的那样:“经济科学不可能永远容许自己的代表人物,对同一个名称自由地认为有十个或十一个基本不同的解释。”[4]尽管他本人也未能纠正这种状况。

  在经济学史上,瑞典学者卡塞尔曾明确主张在经济学中摒弃任何价值论,提出“必须放弃全部旧的价值论,不使它成为经济学中独立的一章,并建立一个从价格理论开始的科学,这样才能使我们摆脱许多不必要的、困扰着早期经济学著作的学究式讨论”[5]。不过,围绕价值论问题的讨论并非仅仅“困扰着早期经济学著作”,而是至今依旧;此外,卡塞尔等主张以价格论取代价值论便可以解决问题,实际上,问题远非这样简单。科学的理论经济学远不应只是从价格理论开始,而是要涉及广泛得多、深刻得多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卡塞尔没有令人信服地指出经济学中各种价值论失误的要害所在。这正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二、劳动价值论失误的关键在哪里?

   几百年以来,各国学者围绕劳动价值论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有关文献汗牛充栋,不胜枚举。许多讨论不但细致入微,甚至流于烦琐玄虚、学究气十足、严重脱离实际。赞成它与不赞成它的都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似乎已经很难再提出什么新见解。不赞成者提出的主要论点有:劳动价值论只考虑生产即供给的一面,而忽略了需求的一面;它只强调直接物质生产者的重要,却忽略经营管理者、科技工作者等等工作的重要;它只强调直接物质生产部门即第一、第二产业的重要,却忽略了商业服务业即第三产业的重要,等等。应当说,这些论点都是有道理的。不过,仅仅指出这些失误是不够的,它们仍属于比较表面的浅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掘其更深层次的理论失误。

   经过十多年反复研究思考,笔者发现,劳动价值论深层次的理论失误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关于“等价交换原则”的问题[6],第二个是关于把劳动时间作为“内在价值尺度”的问题。

   关于“等价交换原则”,劳动价值论把它视为商品交换(即市场经济)理所当然的前提和核心。它认为商品是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即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劳动价值论所理解的“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等价交换原则”就是“等量劳动时问”相交换的“原则”。这一见解看似深刻,仿佛找到了商品交换背后的尺度,揭示了商品交换的“秘密”,而实际上可以说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的确,任何社会都离不开直接物质生产劳动,即生产任何商品都要付出一定的劳动,耗费一定的劳动时间。但这并不能反过来证明商品交换最终是在交换“等量的劳动时间”。

  最早明确提出劳动价值论的威廉·配第也是最早明确表述“等价交换”论的人。例如,他称l盎斯银可以换1蒲式耳谷物说明生产它们各自的劳动时间相等。其实,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臆断。配第以及所有持“等价交换”论者无法正视下面的问题:一方面,即便在劳动时间相同的情况一下,不同种类劳动的性质、条件、强度等等是不可比、也是难以计算的;另一方面,生产的条件、产品的多寡、质量及用途也都是不可比或很难相比。斯密也意识到这种比较的困难,含糊地承认实际上只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7]仅以生产谷物的用工时间为例,计算它显然很不容易,因为农业生产的劳动时间很不平衡,季节性强。此外,由于自然条件的不断变化和因地而异,即便每年种植同样面积的谷物、用同样的工时,收获的多寡可能很不一样,质量或品质也会有所不同,如此等等。这是从生产即供给的角度看。从需求的角度看,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在不断变化,各种商品价格的需求弹性也各不相同,但总是在某时某地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供过于求则价格下降。若1盎斯银在配第时代的英国可以换(即购买)l蒲式耳谷物,那显然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没有任何根据简单武断地认定是由于生产二者的劳动时间相等。

    正如林子力教授所指出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劳动对社会需求的适应程度排除于劳动的抽象过程、以及这个过程的结果即社会必要劳动力的概念之外,(这)根本就做不到。”[8]不过,笔者认为,林教授提出“新型等价交换论”以取代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说明他并未发现劳动价值论失误的关键所在,仍未跳出“等价交换”观念的束缚。问题并不在于商品交换是“等价”还是“不等价”进行的或应当怎样进行“等价交换”,而是这种思路和表述从根本上于理不通。

   从配第开始至今的所有持劳动价值论者,在论及“等量劳动”交换时,都没有、其实也不可能提出任何能证明商品交换最终是等量劳动时间相交换的证据,似乎商品交换存在的本身便不言而喻地说明它们最终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在他们看来,如若认为商品交换从整体上看最终不是“等价”的,而是均为贱买贵卖,我赚你的钱,你赚他的钱,他又赚我的钱,全社会都相互赚钱,那是不可思议的。即把所谓“价值总量”视为一个“常量”。其实这种见解过于简单而又混乱,“等价交换”论失误的关键也正在于此:把商品交换得以进行本身与交换是否公平这两个从根本上截然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这样一个所谓全社会的“价值总量”显然是一个错误的虚构。

  市场经济要求各个生产者及经营者通过竞争追求最大利润,商品价格便是市场竞争的主要信号,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使生产或经营厂商获得超额利润,刺激扩大生产和经营;而供过于求、产品积压则会使利润率下降,迫使企业减少生产或转产。这种赢利率各不相同的商品交换可以称为不对等的商品交换,而赢利率相同的商品交换可以相应地称为对等交换。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不对等交换必然是经常发生的,而对等交换则是偶然的、暂时的。这是完全正常的。可以说,没有不对等交换便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可言。一方面,不应当把不对等交换称为“剥削”或“不公平”、“不平等”,另一方面,也不应把对等交换称为“公平”或“平等”。不对等交换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动态运动所决定的,而公平交易与否则是“外生”于商品交换本身的道德性问题。

  从大的方面举例来说,工业制成品与农产品的交换通常便是不对等的,表现为价格剪刀差。称之为  “不等价交换”或“不平等交换”均不科学。这种情况的存在主要与工农业生产及其产品的不同特点直接有关,即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弱,几乎没有生命周期现象(从而很少可能通过开发新产品获得超额利润),比较劳动生产率低,等等,因此,其比较收益率远低于第二产业,更低于第三产业[9]。这正是著名的配第一 克拉克定理的主要内容。[10]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兼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因此尤其需要政府予以保护和扶持。目前世界各国大体上也正是这样做的。过去中国以及前苏联反倒有意剥夺农业及农民、人为扩大工农业价格剪刀差则是完全错误的,造成农业基础曾经相当薄弱。

  不公平交换(交易)及不公平竞争则是指经济领域的各种欺诈行为,即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利润乃至暴利,包括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垄断市场、哄抬物价、缺斤短两、就地倒卖、过度投机、权钱交易等等。这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显然是不道德的。它们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无疑应当严加制止和惩处。戴园晨教授在《利益激励≠寻租》一文中正确地指出:把权力寻租“这种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与市场经济联系起来,是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联在一起,由此败坏了市场经济的名声,这是很可悲的。”[11]这种混淆的理论根源正在于“等价交换”论的失误。

  “等价交换”论混淆了商品交换的正常表现即对等交换与否和交易及竞争是否公平这两个不同的问题。这既不符合基本的事实,在理论上也讲不通,它因此是不科学的论断。这就是说,商品交换即市场经济的原则不是一个,而理应是两个:第一,利润最大化原则,也可以称为合理谋利或供求平衡原则,即各个厂商通过竞争追求最大利润,激励生产经营者用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同时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使市场趋向于供求平衡;第二,公平交易原则,即公平竞争、机会平等,不欺骗顾客,不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垄断市场、投机过度、权钱交易等等。无论违背这两条原则的哪一条,社会经济生活本身都会受到惩罚,或是受市场经济不发达之苦,或是出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大量的经济立法便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需要而制定的。

  由此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共有两类“外生”于商品交换本身的道德性问题。第一类存在于商品生产的过程中或者说厂商的内部,这就是对产品及经营总利润(毛利润)的分配问题,即劳动收入(工资以及薪金)与非劳动收入(利息、股息、地租)各占多少比例的问题。这涉及“剩余价值”理论及“分配”理论的问题。第二类便是上面讨论的主要存在于商品流通领域或者说厂商外部的公平交易与否的问题。

  由此出发来看劳动价值论对“价值”一词的理解和定义,即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任何商品都含有“客观的、绝对的内在价值”,它们构成各种商品之间“可以比较的共同基础”,便正是犯了把商品交换对等与否和公平与否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相混淆的错误。一方面,各个生产者把不同产品进行交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用和消费,即进行交换是因为互有需求,这才是商品交换的共同基础和前提,而不在于耗费了多少劳动即“凝结”了多少“抽象劳动”。另一方面,利润最大化原则驱使各个生产者去合理竞争,为了恒量商品交换的比率及供求状况,并不需要什么抽象的“共同基础”,而只需要一种实际的和实用的共同尺度,这便是用于标示商品价格、同时充当流通、储藏等手段的货币。至于交换过程公平与否,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类问题。

   这就是说,劳动价值论所理解和定义的“价值”是一个不科学的术语,认为商品含有用来进行比较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价值”是一种错误的抽象和虚构。连赞同劳动价值论的已故胡寄窗教授也不得不承认:“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是个不可捉摸的实体,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到体现,可是,在交换过程中它不仅体现自己,同时对交换、价格乃至生产等等又起着决定性作用。商品的内在价值这一特质,使价值规律之涵义变得非常微妙复杂,难于用一个简单定义加以概括。这是价值规律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12]

  的确,各种商品似乎有天然的贵贱之分,其价格水平分别处于完全不同的层次上。金、银、珠宝、古董、名画等最为贵重,工业品的价格也比较高,而农产品及矿产品的价格水平则低得多。劳动价值论认为造成这种贵贱迥异的原因是“凝结”在不同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多寡不同所致。这种解释既简单又不符合实际。如前所述,工业品价格水平高、农产品价格水平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包括生产成本、需求弹性、比较劳动生产率等等之不同。这样,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价格所围绕变动的“价值”,其实就是生产或经营成本加上比较平均利润率(各类产品及劳务的平均利润率不同),市场价格的变化便造成生产经营者赢利率的变化。

  至于金、银、珠宝等贵重的主要原因,是它们的供给与需求相比过于稀缺,大城市中心商业区地价普遍上涨很快的原因也在于此。即生产或经营极为稀缺的商品,其赢利率远远超出普通商品的赢利率,因此会形成淘金热、房地产热等等。这便是李嘉图和约翰·穆勒所区分的供给绝对有限、其价格与生产成本不成比例的第一类商品。其他各种普通商品则是第二类商品(穆勒把工业品称为第二类、把农产品称为第三类商品)。总而言之,所有这些都无法简单地用“凝结的抽象劳动”即劳动时间之多寡加以解释。

  与上述问题相关的便是“价值形式(形态)”及“价值尺度”的问题。这是劳动价值论失误的第二个关键所在。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主张货币金属论,认为由于商品交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货币便是经过四种不同的“价值形式”的发展而最终固定在金银贵金属上的“一般等价物”,即认为货币最终只能是金、银。但由于金、银本身的价格也在不断变动,不能很好地充当“价值尺度”,因此便认为只有“劳动时间”才能充当“不变的价值尺度”,即认为劳动时间是“内在的价值尺度”,而金、银作为货币是“外在的价值尺度”。

  如前所论,“等价交换”论是把商品交换本身与其过程中出现的公平与否的问题相混淆的结果,它不是、也不可能是商品交换的原则。因此,不仅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价值”,而且“价值形式”、“等价形式”、“一般等价物”、“价值尺度”等术语及其定义也都是不够科学的表述。那么,应当怎样正确地表述货币的起源和演变过程以及货币的定义呢?笔者提出,可以用“计价形式”(或“标价形式”)、“计价物”(或“标价物”)取代“等价形式”、“等价物”等词,用“价格尺度”取代“价值尺度”。“计价物”是樊纲先生提出的对瓦尔拉斯“numéraire”一词的中译名[13],但本文所用的“计价物”一词与瓦尔拉斯对该词的理解不尽相同。“计价”(或“标价”)的“价”当然是指价格,而不是“价值”。“计价”是“计示(标示)价格”的简称。

  从这一角度出发纵览货币的起源及演进过程,可以得出,货币作为一般计价物大体上经历了三种形式,即实物计价形式、准符号计价形式和纯粹符号计价形式。实物计价形式包括一切以实物商品本身的数量充当一般计价物的形态。准符号计价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实物商品、尤其是在金或银上标明计价符号的货币(金币、银币等),第二种是金或银本位制中有法定含金(银)量的可兑现纸币。纯粹符号计价形式则指既不能兑现、也没有法定含金(银)量的完全独立的纸币以及当今无纸化的“电子货币”。这是最高形态的货币,是最发达、最终的计价形式,即货币本身不再有任何价格(汇率则是另一层问题),与金银贵金属实物计价形式彻底脱钩,而仅仅充当符号尺度标示商品及劳务的价格。

  以价格符号充当商品及劳务价格尺度的一般计价物,这便是货币的本质所在,也是对货币的正确定义。货币的职能则是充当商品交换即市场经济当中的流通手段(即时交易媒介)和购买力储藏手段(延时交易媒介)。从本质上即货币的必然归宿来说,货币既不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也不是所谓“公共商品”,而只是所有商品及劳务的价格符号。

  “计价物”和“等价物”、“计价形式”和“等价形式”,二者虽各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某种根本的不同。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无疑总是以一定的比例进行,这种不同的交换比例在用数学式表示时通常采用等式,诸如 20码麻布= 1件上衣或 =10磅茶叶等等。但是,单单这种等式本身丝毫不能说明等式两边的物品在“价值”即所费劳动时间上相等,因此也不能证明等式右边的物品是等式左边物品的“等价物”。由于前面已讨论劳动价值论所定义的“价值”以及“等价交换”论不科学,而这种等式所表示的交换比例显然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最终是要根据各自的生产成本以及供求状况来决定的,因此,它实际上只是表明一种物品的价格,即等式右边作为实物计价形式标示等式左边物品的价格。由于物物交换的不方便和低效率,在历史上便逐步出现了从低级到高级的各种形态的一般计价物——货币。由于市场经济最终所需要的不过是充当价格尺度兼流通手段的一般计价物,纯粹符号计价形态便成为最高和最终形态的货币。笔者基本同意刘有源先生的观点:货币在理论上和实际中都不可能“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它仅仅起价格标准的作用”[14]。

  以上从“等价交换原则”和“价值尺度”这两个问题出发较详细地讨论了劳动价值论失误的关键所在,证明劳动价值论不是理论经济学中一种科学的价值论。但这并不是说,劳动价值论本身一无是处、毫无合理因素可言。恰恰相反,围绕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大大深化了理论经济学研究,它本身也有一定的内在合理因素应当汲取。其最重要的合理内容在于:任何社会都离不开直接物质生产劳动,因为人类的生存最终离不开各种物质产品。从宏观上说,作为直接物质生产部门的第一、第二产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基础,没有它们,第三产业便无法存在。反之则不然,若没有第三产业或它不发达,第一、第二产业仍可以存在。第三产业的发达无疑可以促进第一、二产业,但绝不能取而代之。从微观上即厂商内部来说,充分调动第一线职工的积极性便最为重要,因此,其内部分配制度理应向劳动收入即按劳分配方面倾斜,而不应向非劳动收入即按资分配方面倾斜。此外,尽管劳动价值论把货币称为“一般等价物”的论述有误,但这一讨论深化了对货币本质的认识,在经济思想史上占有不可磨灭的位置。

  三、其他各种价值论失误的关键在哪里?

  以下着重讨论生产要素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失误问题及其可取之处,因为这两种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一道是理论经济学领域三种最重要的价值学说。

  首先,生产要素价值论显然受到劳动价值论的影响,同时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它的扩展和延伸。因为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从事物质生产的体力劳动才创造“价值”,要素价值论则主张,除了劳动之外,资本、土地、管理才能等也参加了“价值创造”。要素价值论正确的一面也正在于此:第一,生产要素的确不是仅有体力劳动一种,而是还要有资本、土地、企业管理、科技投入等;第二,对各个生产要素的使用无疑都应当是有偿的,都要付给报酬,而不能只付给劳动力报酬,即在确定产品价格时要把需要付给各个生产要素的报酬都包括进去,而不能只考虑劳动力的报酬这一项。

  要素价值论失误的一面在于:第一,各个生产要素的报酬是包括在产品的价格、而不是“价值”当中,即不应继续沿用劳动价值论中本来便不科学的“价值”一词,此外,把生产要素称为“价值的源泉”这一表述同样不科学;第二,要素价值论必然导致要素贡献论,它以约·贝·克拉克的边际生产率分配理论为主要代表,这一理论没有考虑到,对各种要素报酬的分配具有双重的制约,并非简单地依各自的边际生产率而定:一方面要受产品销路即市场供求状况的制约,若产品销路好、赢利高,各个要素所能获得的报酬便可相应增加,反之则会下降;另一方面要受到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制约,这主要体现在要素报酬的分配比例上,例如在西方工业化早期,工人的工资及劳保待遇这类对劳动力的报酬比例被压得很低,其他要素所占比例则相对过高,即劳动收入低,非劳动收入高,从而不断激起广大工人的激烈反抗,迫使西方各国政府先后制定各种法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工资谈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了劳动报酬的比例。总而言之,各个要素都做了贡献,也都应当付给报酬,至于各自做了多大贡献则难以截然划清,对报酬的分配便由多种因素决定,要素价值论以及边际生产率分配论对此均无能为力。[15]

  劳动价值论及要素价值论都是从生产即供给的角度讨论“价值决定”问题,边际效用价值论则从与其相反的需求的角度讨论这一问题。其不正确的一面便由此而来:第一,它对“价值”的定义虽然与劳动价值论及要素价值论对“价值”的定义均截然不同,即认为“价值”是消费者主观评判的结果,是商品的边际效用决定“价值”,但其不科学则并无二致;第二,由于其立论的出发点有误,因此若硬要论证其正确便必然陷于牵强附会、烦琐细碎之中,无论“基数效用”论还是“序数效用”论无不如此。

  当然,边际效用价值论并非毫无可取之处,其合理的因素有:第一,劳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均忽略了需求的重要意义,边际效用价值论则纠正了这一片面性,尽管陷入新的片面之中;第二,劳动价值论实际上只强调第一、第二产业生产的物质产品对人有效用,从边际效用价值论出发则还可以肯定第三产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同样有效用,是社会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第三,仅肯定效用有定性方面的区别是不够的,边际效用价值论肯定效用还有定量方面的区别,这显然是有道理的。

  同以上对三种价值论的讨论相似,经济学中其他各种价值论也都或多或少有其可取的一面,但其不正确的一面在下面这点上是共同的,即滥用了“价值”一词。经济学领域对“价值”问题的讨论与物理学史上曾长期流行的对“以太”论问题的讨论有某种相似之处。在西方物理学史上,曾长期认定宇宙间充满了名之曰“以太”的物理实体,并千方百计证明它的存在、研究它的性质、对它加以描述。最终,爱因斯坦创建的狭义相对论为否定“以太论”提供了理论依据,现在人们承认所谓“以太”不过是一种“假想的物理实体”[16]。

  与此相似,在经济学领域,不论“客观价值”论还是“主观价值”论以及其他任何“价值”论,都  认定“价值”是一种可以研究、可以定义、可以追循其“源泉”的东西,而实际上人们对它的理解又很不相同或截然不同,同时又无法达到统一。不仅如此,正如本文对经济学中三种最重要的价值论的讨论证明,任何价值论都存在严重的缺陷,都远远不能令人信服,相反,在摒弃“价值”这一范畴同时又认真发掘各种价值论有意义的合理内容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完满并令人信服地阐明经济学提出的各种问题。换言之,围绕“价值”问题所讨论的内容的确涉及理论经济学的核心及关键问题,但是如果从“价值”范畴入手便总也讲不清,只会把问题复杂化并陷入无穷的混乱,而摆脱掉“价值”的纠缠则反倒能够把道理真正讲清。因此,本文的结论是:科学的理论经济学完全可以不需要、也不应当再需要任何价值论,而应当把它彻底留给哲学伦理学领域[17]。

  这是不是说,经济学领域一概不应当用“(价)值”(value)这个词呢?显然不是,诸如“产值”(output value)、“附加值”(added value)、“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等术语中都有“(价)值”(Value)一词。问题在于,这些“值”指的金额、数值,即以货币计价的数额,它们与理论经济学领域各种价值论对“价值”一词定义的混乱完全无关。简而言之,它们是属于应用经济学的术语,而不属于理论经济学领域,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也不存在任何歧义,因此理当照常使用下去。

 注释:

    [1]石克春:《政治经济学:一门急需改革的学科》,《湖北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2]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考察》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页25。

    [3]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页79。

    [4]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页72。

    [5]转引自胡寄窗:〈1870年以来的西方经济学说〉,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270。

    [6」黄佶“商品不是等价交换的”一文(〈中国研究》日本东京1995年7月号)堪称最先对“等价交换”论发难,不过并未抓住问题的关键。

    [7]斯密:前引书,页27。

    [8]林子力:《社会主义经济论》卷三,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4年版,页 554。

    [9]参阅任治军:“农产品在交换过程中劣势探源”,《财经科学》1995年第6期;傅晨:“‘剪刀差’永远存在,人们只能使其扩大或缩小”,《中国经济问题》 1995年第4期,等。

    [10]参阅杨治:《产业经济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1]戴园晨:“利益激励≠寻租”,《改革》 1995年第3期。

    [12]胡寄窗:《经济理论歧见的剖析》,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156。

    [13]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页37。

    [ 14]刘有源:“也论纸币的价值基础”,《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 9 5年第  5期,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理论经济学》   1995年第  11期。

      [15]胡寄窗教授已持此论,见其《1870年以来的西方经济学说》页206—207。

      [16)参阅:《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以太”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

      [17)参阅李德顺主编:《价值学大词典》“价值”等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其他参考文献:

    何炼成主编:《价值学说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周成启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历史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张培刚、厉以宁:《微观、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方崇桂主编:《西方经济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殷明德:《从价值论到货币论》,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罗承熙:《货币理论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本文已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5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