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范基层银行机构法律风险的政策建议


相对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而言,银行机构法律风险是可预测、可防范、可控制的,关键是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以为,基层银行机构要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落实防范法律风险的各项措施。

一、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基层银行机构特别是小法人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者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在主要业务部门或风险相对集中的部门配备兼职法律事务人员,并且为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在创新制度的引进上,要结合区域法律制度环境、信用环境、公民法律意识以及犯罪现状等现实情况,进行适当改造,走引进与自身实际相结合的道路,避免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导致风险的发生。三是在政策的执行上,要妥善处理好业务开拓、业务竞争、业务创新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关系,领导审批与法律审查的关系,尊重领导、服从领导与遵守法律的关系,不片面强调业务开拓、业务竞争、业务创新而忽视法律风险防范,也不片面、无原则的强调尊重领导而不尊重法律,埋下风险隐患。

二、前移风险关口,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是建立法律文件审查制度。基层银行机构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当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律审查,对于明显与法律冲突或其规定明显宽于法律要求的部门规章,则应以法律法规为准。二是建立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对银行经营中合法经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指出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对行为结果的可行性作出评价。三是建立法律法规分析制度。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研究,来发现法律法规可能对银行现有业务的影响,及时发现风险点,采取措施予以修正。同时,对银行未来业务发展提出建议,进而促进银行创新业务的开展。四是建立法律逻辑设计制度。在业务流程的设计上应当有利于银行对操作行为的证据获取和保存,在争议发生时可以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当时的行为;在法律关系的设计上应当以法律关系简单、确定、无争议为原则;业务操作程序应在行为上无明显的风险漏洞,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使其易被普通客户所接受,避免因流程的繁琐而制约业务的发展。

三、建立四项制度,增强法律风险处置成效。一是建立案件预警报告制度。在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或利息时,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地将情况向法律事务部门通报,由法律事务部门做好依法清收的准备,最大程度地避免“冰棍效应”的发生。二是建立诉前论证制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由法律事务部门对案件处理的方式、技巧、策略等进行研究论证,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诉或不诉、诉多少、怎样诉等问题。三是建立案件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对本单位起诉案件情况、被诉案件情况、执行进展情况等案件综合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为经营管理层掌握本单位法律风险情况提供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四是建立后评价制度。及时研究、总结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提供参考。

四、加强指导协调,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效率。一是在每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或具体实施意见出台之后,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基层银行机构负责人、法律事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等进行不同层次的集中培训,阐释立法建规的意图、意义、内容和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形成学法、论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增强法制意识,防范法律风险。二是在日常监管中,针对发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指导银行该怎么做,如何去做,切实加强对基层银行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三是在银行业协会金融债权维护委员会的基础上,指导建立辖内银行机构法律事务工作小组,主要承担法律法规咨询、培训和金融债权维护与协调等工作。四是积极帮助基层银行机构做好与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工作,避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司法审判制度不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导致银行机构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