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倡导市场化,解构者反对过分市场化;你倡言民主,解构者力言民主的陷阱,反对民主神话;你鼓吹制度主义观念,解构者说要反对制度决定论。这种反极端主义思维方式,或者说反向思维方式,因为有两极相通、相互转化、物极必反、真理向外迈出一步即为谬误等辩证法原理作靠山,常常显得无往而不胜,无坚而不摧,成为一些人消解一切真理的锐利武器。
在解构主义者眼中,不仅需求定律是站不住脚的,就是“跑步有利于健康”、“专制比不上民主”等等常识也是错误的。甚至“1+1=2”、“房子是不动的”这样不言而喻的真理,也可能是谬误。“1+1=2”所以不正确,是因为现实中,1(只羊)+1(只狼)=1,而非等于2;1(个男人)+1(个女人)=3,而非等于2;1(把火)+1(堆干柴)=0,亦非等于2;甚至1个苹果+1个苹果=2个苹果,这里的“2”之含义、性质,在大部分情况下也是截然不同的。2个大的味道甜美、优质成熟的苹果,同2个小的味道酸涩、尚在生长期的苹果,大不相同。你说房子是不动的,实际上房子随地球自转日行8万里,构成房子的建筑材料的原子分子也在不停的运动;你说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即价格上升,商品的需求量降低,反之相反。可我在现实中看到的却是,富人的啤酒消费并不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少,爱尔兰穷人随着土豆价格的上升而增加土豆的购买量;你说跑步有利于健康,我可以找出大量跑步引起猝死、造成流产、带来胃下垂等有害健康有害生命的事例;你说民主比专制好,我可以找出一打民主带来灾难的例子:民主决策使苏格拉底因自由的思想被杀,法国大革命广场民主带来的是血雨腥风,中国文革的大民主带来的是史无前例的灾难,希特勒是民主选举掌权的。
你说民主是多数人决策,但现实的西方社会,占选民总数25%的人赞同的决策即成为政府决策。更有决策悖论:少数人赞同和力主的决策成为社会决策,而多数人赞同的决策则不能成为现实的决策。西方的民主是形式的民主而非实质的民主,看似谁都可以参加总统选举,但实际上,没有钱的穷人永远成不了总统候选人。
严格的说,上述对常识和公认真理的反驳,都是想当然和非规范的。“1+1=2”这一真理所以成立,在于人们假定事物具有同质性,该算术公式反映的是同质的事物的加和关系。事物不同的质或事物自身物理的化学的生理的变化,在这里被忽略不计。换句话说,“1+1=2”是一种同质相加的理想关系模型,运用这个关系模型的前提是:现实中的对象是同质的无差别的。就是实际上有差别,也应被看作是无差别的。1只苹果+1只苹果=2只苹果,1个人+1个人=2个人,甚至1只狼(动物)+1只羊(动物)=2只动物,这些说法的正确性,就是以忽略现实对象的具体差异以及对象自身物理化学乃至生理的变化为前提的。人们在使用这个算术公式时,假定苹果与苹果没有差别,人与人没有差别,动物与动物没有差别,或者说除了数量上的差别外,没有其他需要考虑的差别。这些具体对象也不存在长大、生育、腐烂乃至死亡的变化。1个+1个就是2个,2个就是比1个多一倍。
西方社会很少的政治投票率,使得从选民总数看,相对少的人就可以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但这是在多数决策业已成为惯例,人们相信自己不参加投票,投票结果照样反映自己的意志,参加投票的那部分人可以代表不参加者的意志与愿望(实际上的确代表了),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事。如果多数人觉得自己的意志愿望被忽视,觉得投票者不能代表自己的意愿,那么人们的态度行为就会大不一样(正像上次法国大选二次投票选民所表现的那样)。
在不同政策主张支持者势均力敌的情况下,相互对立的政治派别的斗争,使得少数人支持,或者说小的政治派别倡导的方针政策得以通过。这是“鬼打架”造成的一种特例。看似违反民主的本质,其实,这是在不同思想观念、政策主张取长补短兼收并蓄的情况下出现的事,是在人们对差别很小的不同政策主张了解不深不透,因而支持率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发生的事。不论谁的主张获得通过,他都不能不顾及其他政策主张者的要求,否则此次的侥幸取胜(因鱼蚌相争而得利),就会带来下次的必然失败。
此外,即使一种受到少数人支持的方案获得通过,民主选举的领导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会受到多数选民意志愿望的影响。少数人坚决支持,多数人不甚明了的政策,其执行过程与执行后果,会增加人们对该项政策及其与之对立的政策的理解认识,引起人们的态度和倾向的变化。在新一轮政治领导人选举中,在新的政策评价与竞争中,因为25%选民支持率获得权力的候选人,就可能被拥有40%、50%支持率的候选人取代。实际上,为了扩大自己的政权基础,为了竞选连任,当选领导人等不到新的选举日来临,就会改弦更张,使自己政策方针适应多数民众的愿望与要求,追随多数人意志要求的变化而改变。
反对极端是有意义的,再正确的事,推向极端也会有问题。但反对极端化不能成为反对正确观念主张的理由。任何正确的观念都是相对于一定的条件而言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真理。认为“1+1=2”不是绝对正确,就否认这一算术公式的正确性;认为房子不是绝对静止,就因此否定“房子是不动的”这一公认的常识;因为现实中找不到纯粹的经济人,就因此否定人的自利属性及其追求;因为“跑步有利于健康”不是对每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就因此否定这个观念的真理性。因为民主不是绝对完美的,亦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如,不能由村民投票决定在何处分洪,由士兵投票决定是否打仗);民主的决策也不是完全没有失误,就因此否定民主原则的科学性,否定民主相对于专制的巨大进步,否定民主追求的正当性,这显然是非理性的。
反对正确原则的极端化,要等到这些原则、观念、主义普遍实行,成为主流,并且由主流发展到极端,走向绝对化之后。而不是在这些原则观念主义的合理性科学性尚不为人们所知,远未在现实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反对“科学主义”要等到科学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惟科学马头是瞻的时候。今天的中国,反对蒙昧主义、迷信主义要比反对科学主义适时得多,有意义得多。反对制度决定论,要等到制度主义观念盛行,形成社会的普遍共识,且开始走火入魔的时候;反对神话民主,反对民主迷信,要等到民主原则大行其道,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视民主为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知道有民主,不知道还有其他东西的时候。而不是在封建主义观念尚很顽固,只知为民做主,不知道民主为何物,不晓得民主制度民主原则究竟是什么的情况下。
黑格尔辩证法是一种盲目的反对极端,提倡中庸之道的理论。既不要太强硬,也不要太软弱;既不要太死板,也不要过于灵活;既不要过左,也不要过右……,它对于某一既定原则的执行,对于人们为人处事的艺术性是有用的。但是,对于“1+1=2”还是等于3,对于需求曲线向右下还是向右上倾斜,对于跑步有利于健康还是静坐有利于健康,对于民主优于专制还是专制优于民主,计划体制优于市场体制还是市场体制优于计划体制,辩证法得不出任何有实际意义的结论。换言之,对于民主与专制、计划与市场这样大相径庭的制度,人们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辩证法提不出任何切实可行的建议。它仅仅把民主与专制、计划与市场、运动与静止、上与下等等,看成是同一事物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两个侧面,要求人们依条件环境的不同,加以艺术的把握,谓之曰“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但具体应该怎样运用,实际应该如何把握,它没有做出任何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你自己看着办吧。
这种无原则的辩证法,常常带来认识上误区,它使人们以为,1=1=2或等于3,需求曲线向右下或者右上倾斜;事物是运动的或是静止的,选择民主或是选择集中,实行计划体制或者实行市场体制,这一切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实践者或者领导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理、艺术把握的东西:计划经济统得过多过死,经济发展活力不足,就要减少一些计划,增加一些自主选择,放一放权;而一旦活力太大过了头,有点乱,就要强调一些计划与控制,收一收权。
按照此观点,经济活力不足,就要发展一下民营经济,引进一些外资,一旦经济秩序过乱,就要强调一下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一下国有经济;人们创造力不足,文化市场萧条,就要强调一下放松控制,就要建立专利制度,允许私人从事影视制作。一旦活力过于膨胀,就要多使用一些集中控制的手段,采用领导审批、民营禁入的措施。这种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辩证方法,显而易见,不是当代人的思维方法和处事方法。依照这一观念,过去几十年,在坚持传统经济体制模式不动摇的基础上,我们在中央----地方分权与集权的问题上,搞过几个来回。现在可以很清楚的认识到,如果不是市场体制的全新引入,中央----地方分权与集权的“度”掌握得再好,都是不可能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控”、“一控就死”、“一死又放”的周期性循环的,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希望解决的经济问题。
事实上,现实中的很多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新体制的全新引入,旧体制的完全抛弃或者根本改造,而不是松与紧、宽与严、左与右的艺术把握辩证处理所能奏效的。
在解构主义者眼中,不仅需求定律是站不住脚的,就是“跑步有利于健康”、“专制比不上民主”等等常识也是错误的。甚至“1+1=2”、“房子是不动的”这样不言而喻的真理,也可能是谬误。“1+1=2”所以不正确,是因为现实中,1(只羊)+1(只狼)=1,而非等于2;1(个男人)+1(个女人)=3,而非等于2;1(把火)+1(堆干柴)=0,亦非等于2;甚至1个苹果+1个苹果=2个苹果,这里的“2”之含义、性质,在大部分情况下也是截然不同的。2个大的味道甜美、优质成熟的苹果,同2个小的味道酸涩、尚在生长期的苹果,大不相同。你说房子是不动的,实际上房子随地球自转日行8万里,构成房子的建筑材料的原子分子也在不停的运动;你说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即价格上升,商品的需求量降低,反之相反。可我在现实中看到的却是,富人的啤酒消费并不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少,爱尔兰穷人随着土豆价格的上升而增加土豆的购买量;你说跑步有利于健康,我可以找出大量跑步引起猝死、造成流产、带来胃下垂等有害健康有害生命的事例;你说民主比专制好,我可以找出一打民主带来灾难的例子:民主决策使苏格拉底因自由的思想被杀,法国大革命广场民主带来的是血雨腥风,中国文革的大民主带来的是史无前例的灾难,希特勒是民主选举掌权的。
你说民主是多数人决策,但现实的西方社会,占选民总数25%的人赞同的决策即成为政府决策。更有决策悖论:少数人赞同和力主的决策成为社会决策,而多数人赞同的决策则不能成为现实的决策。西方的民主是形式的民主而非实质的民主,看似谁都可以参加总统选举,但实际上,没有钱的穷人永远成不了总统候选人。
严格的说,上述对常识和公认真理的反驳,都是想当然和非规范的。“1+1=2”这一真理所以成立,在于人们假定事物具有同质性,该算术公式反映的是同质的事物的加和关系。事物不同的质或事物自身物理的化学的生理的变化,在这里被忽略不计。换句话说,“1+1=2”是一种同质相加的理想关系模型,运用这个关系模型的前提是:现实中的对象是同质的无差别的。就是实际上有差别,也应被看作是无差别的。1只苹果+1只苹果=2只苹果,1个人+1个人=2个人,甚至1只狼(动物)+1只羊(动物)=2只动物,这些说法的正确性,就是以忽略现实对象的具体差异以及对象自身物理化学乃至生理的变化为前提的。人们在使用这个算术公式时,假定苹果与苹果没有差别,人与人没有差别,动物与动物没有差别,或者说除了数量上的差别外,没有其他需要考虑的差别。这些具体对象也不存在长大、生育、腐烂乃至死亡的变化。1个+1个就是2个,2个就是比1个多一倍。
西方社会很少的政治投票率,使得从选民总数看,相对少的人就可以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但这是在多数决策业已成为惯例,人们相信自己不参加投票,投票结果照样反映自己的意志,参加投票的那部分人可以代表不参加者的意志与愿望(实际上的确代表了),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事。如果多数人觉得自己的意志愿望被忽视,觉得投票者不能代表自己的意愿,那么人们的态度行为就会大不一样(正像上次法国大选二次投票选民所表现的那样)。
在不同政策主张支持者势均力敌的情况下,相互对立的政治派别的斗争,使得少数人支持,或者说小的政治派别倡导的方针政策得以通过。这是“鬼打架”造成的一种特例。看似违反民主的本质,其实,这是在不同思想观念、政策主张取长补短兼收并蓄的情况下出现的事,是在人们对差别很小的不同政策主张了解不深不透,因而支持率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发生的事。不论谁的主张获得通过,他都不能不顾及其他政策主张者的要求,否则此次的侥幸取胜(因鱼蚌相争而得利),就会带来下次的必然失败。
此外,即使一种受到少数人支持的方案获得通过,民主选举的领导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会受到多数选民意志愿望的影响。少数人坚决支持,多数人不甚明了的政策,其执行过程与执行后果,会增加人们对该项政策及其与之对立的政策的理解认识,引起人们的态度和倾向的变化。在新一轮政治领导人选举中,在新的政策评价与竞争中,因为25%选民支持率获得权力的候选人,就可能被拥有40%、50%支持率的候选人取代。实际上,为了扩大自己的政权基础,为了竞选连任,当选领导人等不到新的选举日来临,就会改弦更张,使自己政策方针适应多数民众的愿望与要求,追随多数人意志要求的变化而改变。
反对极端是有意义的,再正确的事,推向极端也会有问题。但反对极端化不能成为反对正确观念主张的理由。任何正确的观念都是相对于一定的条件而言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真理。认为“1+1=2”不是绝对正确,就否认这一算术公式的正确性;认为房子不是绝对静止,就因此否定“房子是不动的”这一公认的常识;因为现实中找不到纯粹的经济人,就因此否定人的自利属性及其追求;因为“跑步有利于健康”不是对每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就因此否定这个观念的真理性。因为民主不是绝对完美的,亦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如,不能由村民投票决定在何处分洪,由士兵投票决定是否打仗);民主的决策也不是完全没有失误,就因此否定民主原则的科学性,否定民主相对于专制的巨大进步,否定民主追求的正当性,这显然是非理性的。
反对正确原则的极端化,要等到这些原则、观念、主义普遍实行,成为主流,并且由主流发展到极端,走向绝对化之后。而不是在这些原则观念主义的合理性科学性尚不为人们所知,远未在现实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反对“科学主义”要等到科学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惟科学马头是瞻的时候。今天的中国,反对蒙昧主义、迷信主义要比反对科学主义适时得多,有意义得多。反对制度决定论,要等到制度主义观念盛行,形成社会的普遍共识,且开始走火入魔的时候;反对神话民主,反对民主迷信,要等到民主原则大行其道,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视民主为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知道有民主,不知道还有其他东西的时候。而不是在封建主义观念尚很顽固,只知为民做主,不知道民主为何物,不晓得民主制度民主原则究竟是什么的情况下。
黑格尔辩证法是一种盲目的反对极端,提倡中庸之道的理论。既不要太强硬,也不要太软弱;既不要太死板,也不要过于灵活;既不要过左,也不要过右……,它对于某一既定原则的执行,对于人们为人处事的艺术性是有用的。但是,对于“1+1=2”还是等于3,对于需求曲线向右下还是向右上倾斜,对于跑步有利于健康还是静坐有利于健康,对于民主优于专制还是专制优于民主,计划体制优于市场体制还是市场体制优于计划体制,辩证法得不出任何有实际意义的结论。换言之,对于民主与专制、计划与市场这样大相径庭的制度,人们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辩证法提不出任何切实可行的建议。它仅仅把民主与专制、计划与市场、运动与静止、上与下等等,看成是同一事物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两个侧面,要求人们依条件环境的不同,加以艺术的把握,谓之曰“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但具体应该怎样运用,实际应该如何把握,它没有做出任何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你自己看着办吧。
这种无原则的辩证法,常常带来认识上误区,它使人们以为,1=1=2或等于3,需求曲线向右下或者右上倾斜;事物是运动的或是静止的,选择民主或是选择集中,实行计划体制或者实行市场体制,这一切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实践者或者领导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理、艺术把握的东西:计划经济统得过多过死,经济发展活力不足,就要减少一些计划,增加一些自主选择,放一放权;而一旦活力太大过了头,有点乱,就要强调一些计划与控制,收一收权。
按照此观点,经济活力不足,就要发展一下民营经济,引进一些外资,一旦经济秩序过乱,就要强调一下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一下国有经济;人们创造力不足,文化市场萧条,就要强调一下放松控制,就要建立专利制度,允许私人从事影视制作。一旦活力过于膨胀,就要多使用一些集中控制的手段,采用领导审批、民营禁入的措施。这种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辩证方法,显而易见,不是当代人的思维方法和处事方法。依照这一观念,过去几十年,在坚持传统经济体制模式不动摇的基础上,我们在中央----地方分权与集权的问题上,搞过几个来回。现在可以很清楚的认识到,如果不是市场体制的全新引入,中央----地方分权与集权的“度”掌握得再好,都是不可能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控”、“一控就死”、“一死又放”的周期性循环的,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希望解决的经济问题。
事实上,现实中的很多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新体制的全新引入,旧体制的完全抛弃或者根本改造,而不是松与紧、宽与严、左与右的艺术把握辩证处理所能奏效的。